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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统筹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各类项目建设,着力解决多方投资、重复建设、网络不互通、资源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确保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跨学科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得到充分论证和有效落实,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政发〔2012〕8号)等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区、镇(街道)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和受财政资助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利用政府资金或者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政务和公共服务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同时包括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设备和软件的采购,以及各类项目的维护;分为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区两级信息化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区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有关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各单位建设办公网和业务专网,应充分利用昌平区政务网络及现有平台资源,禁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经昌平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批准,纳入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区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组,作为论证咨询机构,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信息中心安排人员并邀请专家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作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本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制定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发展指导意见,受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和监督管理,参与重大项目的验收和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联合评审,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区财政局负责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联合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区信息中心负责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对信息化系统建设中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提出建设标准并审查。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列入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材料须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完整性审查,并组织进行可行性评审;通过可行性评审后,项目单位补充建设方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建设方案技术评审,并报区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督促项目进展并加强监管。项目单位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一般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及软硬件清单进行存档;重大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以及项目软硬件清单,邀请区领导小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组参与验收。
信息化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项目单位须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后方可延期。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在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同时进行系统安全方案设计和建设。
第十二条 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通过相关等级的资质认证,项目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招标安排,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 本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机房,各单位服务器等设备全部交由区政务中心机房托管,已建机房的服务器等设备由原单位逐步托管到区政务中心机房。
第十四条 凡采购电脑办公设备前须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北京昌平一般属于在六环。 业内指出,目前北京昌平房价均价大概为23000元/平米,北京昌平房价在有些城区已经突破破25000元/平米。 北京昌平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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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适用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不?如果不适用,哪个办法适用?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房 山 区 政 府 投 资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暂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政 府 投 资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的 管 理 ,规 范 项 目 建 设 决 策 和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 依 据 《 北 京 市 政 务 与 公 共 服 务 信 息 化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 2000 年 市 政 府 令 第 67 号 令 ) 、 《 北 京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 ( 2001 年 市 政 府 令 第 89 号 ) 、 《 北 京 市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 京 信 办 发 〔 2004 〕 39 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区 实 际 , 制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 (2005)9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和资 金使用效率,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的实施意见》 (湖委办[ 2005]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范围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 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 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 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 系
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政府投资,是指市、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各种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区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不含土地储备一级开发项目投资)。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项目前期手续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基础设施项目;
(二)农田水利项目;
(三)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具有产业化导向和结构调整全局性作用的重大产业性项目;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对于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入;对于需要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需要支持和扶持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投入,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项目的确定、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征集、储备制度,按照《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集确定实施管理办法》(昌政发〔2007〕44号)征集项目,并于每年9月1日至15日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
建立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选取资质高、信誉好、服务规范的中介机构组成专业队伍,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审质量。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纳入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资金申请报告。对暂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重大项目,可安排部分项目前期费,促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开展。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对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需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第九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投入方式,采取相应的项目审批制度。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等工作。咨询机构从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咨询评估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
对使用政府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暂不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审核。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前,应书面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复函;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或复函;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前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一)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区政府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其他项目使用区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结(决)算投资总额超出部分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投资总额5%及以上的;
(四)存在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
第十四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确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该计划应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涉及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应注明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并安排资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政府投资拟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已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通过评审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了招标,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到位。申请贴息的项目,贷款银行应已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征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及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指标,并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定职责及工作安排,选择审计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昌平分局、国土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和区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手续的办理,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管:
(一)协调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复内容进行施工建设;
(三)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按要求通过昌平区投资项目管理与监控信息系统上报项目信息和建设动态。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编制工程结(决)算。
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380号)规定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区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按照《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0〕15号)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区监察局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应向区人大报告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资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接受区人大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政发〔2005〕22号)同时废止。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府发〔2015〕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国有公司: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民主、运作高效规范、监管严格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贷款、捐赠及援助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但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不含)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通信、体育、社会保障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二)市政、水利、能源、交通、农业、林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凡属于《彭州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审议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报请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根据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专项工作安排和发展需要,向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储备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后,统筹编制全市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申报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申请调整。涉及财政预算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不具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没有健全的工程管理机构和制度,没有专业管理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人单位实施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第九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通过听证会、咨询会、媒体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等前期工作,并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项目业主按以下额度分类报批: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项目业主以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评审论证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评审中心评审论证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在报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建议书或1000万元以上(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市发改局不得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须将项目招标(比选)范围、招标(比选)方式、招标(比选)组织形式等招标(比选)事项编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招标(比选)事项进行招标(比选)核准。
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等招标方式的项目,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进行招标核准。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以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投资概算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经市发改局批准后的投资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招标(比选)控制价编制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投资概算超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5%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按照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依法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查合格和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比选)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比选)核准,履行招标(比选)程序。依法不招标(比选)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批复中对应的投资限额编制招标(比选)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报市评审中心评审,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的招标(比选)控制价是招标(比选)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比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标(比选)公告、招标(比选)文件及补遗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事项进行备案;市发改局负责对招标(比选)公告、中标(中选)候选人公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应按规定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签订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对各类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凡属于《彭州市合同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审查范围的重大合同,须提请市合同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行业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合同备案审查,发现合同条款与招标(比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不予备案,并责成项目业主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比选)文件和承包合同中载明 “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以及“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工作,及时报送、完善相关备案资料,其中中标备案、合同备案需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周期,以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进行实施,项目业主和各方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严禁擅自改变工程建设标准、规模和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行业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手续;市统计局应依法做好项目入库指导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应统尽统。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中标(中选)文件的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按照项目所属行业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设计图变更、地质条件变化、招标(比选)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和工程量误差修正等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确需对中标(中选)合同价进行调整的,项目业主须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中标(中选)合同价调整报批前履行以下手续:
(一)项目业主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市评审中心、项目业主以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对变更方案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属于相关行业规范认定的重大设计变更事项,需经原施工设计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原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规划、国土、环保等条件改变的,需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项目业主委托市评审中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方案审查意见,对工程变更涉及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投资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应委托市评审中心对调整后的投资概算重新进行评审,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各项建设内容后,项目业主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开展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参与验收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相关环节进行审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出具明确意见。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的规定,将工程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交(竣)工验收备案。验收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必须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工程结算。
第六章 项目结(决)算和资产、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将工程结算资料报请市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编制财务决算资料,报市审计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十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在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下达3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事项,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后,应在市财政、国资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将资产向管理(使用)单位移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对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如资产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暂停拨付资金并责令项目业主追回已付款项: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
(二)未按规定招标(比选)并签订合同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转移、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公示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对项目的审批、招标(比选)、施工建设、概算执行、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应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上及时进行公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手续时,必须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上核实该项目上一流程办理的公示情况。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协调、项目稽察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监管;
(三)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五)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园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行业监管;涉及审批事项的,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和监督;
(六)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联席会议相关日常工作;
(七)市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的评审和工程变更造价的审核工作;
(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项目招标(比选)活动提供场所和场内管理服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招标(比选)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比选)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四)转移、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社会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工期要求推进项目实施的;
(七)未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公示的;
(八)未经交(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备案和结(决)算审计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参与项目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环评、安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进行公示,禁止其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扣减服务费用,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环评、安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错漏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变更文件及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抢险救灾工程和应急工程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审批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新规定的,相应条款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