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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工程测量协会协会介绍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工程测量协会协会介绍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工程测量协会于2012年9月24日正式成立。本协会是在学校团委、学校测量教研室老师的指导与组织下,由爱好测量的同学自行组建的专业特色十足的学生社团组织,工程测量协会是学院重要的专业学术社团之一,工程测量协会坚持以实践为本的原则,积极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推广测绘类的科学技术性知识,努力为会员创造一个宽松、和谐、互帮互助的学习环境,并促进全院同学在测绘知识和实践能力方面的交流,从而为相关专业的学生和测绘爱好者提供更宽广的自我展示和团队合作的舞台。在这里我们学到的不仅是专业的技术知识,更培养了大家的兴趣爱好,和对测绘学美感的深层次认识,同时还在彼此的交流合作中体会到成长的快乐和集体友善、团结互助的温馨。本协会主要面向土建学院、道桥学院有相关测量课程的学生招新,但也欢迎其他专业的测绘爱好者前来参与我们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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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工程测量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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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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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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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工程测量协会协会活动

工程测量知识讲座

为了提高同学们对测量知识的了解,让同学们明确自己所喜爱专 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就业前景。为此,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工程测量协会于2013年5月21日特邀南方测绘公司重庆分公司区域经理钟涛、测绘专家颜超及公司技术骨干一行来我院交流指导。出席此次讲座的嘉宾有学院副院长何安荣、工程测量协会指导老师,测量教研室主任罗天宇以及测量工作室全体教师。

在此次讲座中,颜超先生围绕着测绘仪器的诞生、发展、突破创新等方面给我们作了详细的讲解,他指出,测绘仪器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数据采集器,而是集测绘数据采集、记录、存储、运算、分析、整理、传输、成图为一体的数据处理中心。测绘仪器从传统的光机产品向光机电算一体化产品发展,从单台分体仪器向软硬配套技术系统集成方向发展。随着数字地球、数字国家(地区)、数字城市概念的提出,测绘仪器正在朝地理信息数据采集集成处理系统方向发展。而我们将来投身工作,很可能会碰到这些高新仪器。所以南方测绘公司专家组特地携带了一批最新研发的测绘装备,其中包括价值五十万的陀螺仪,并且现场讲解操作方法、适用领域,着实让我院学生大开眼界。最后,学院何院长鼓励我们要做一个吃苦耐劳、求真精技、热忱专注的新时期测绘人才,为祖国交通事业的发展推波助澜。

日常测量技能训练

作为以专业培训为主的社团,我们每周都会开展测量培训。其中包括四等水准测量、二等水准测量、导线测量等方面的培训内容。我们针对不同专业的新老会员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竭力让每位成员都能学有所获,感受测量的魅力。

协会测量技能大赛

工程测量协会至今为止已经承办了十次校级测量大赛。从最开始的探索到现今的创新突破,工程测量协会全体成员围绕着一个信念,即“培养高技术的测量人才,向社会输送踏实可用的测量精英”。所以每一次举办测量技能大赛,既是对协会成员的技能检验,也是对学院专业教学改革的一次大阅兵。

测量技能大赛分为四个项目:二等水准测量、四等水准测量、数字测图、二级导线。

每次技能大赛无论对于全体参赛选手还是对于工程测量协会,都是一次巨大的挑战,纷繁复杂的前期准备、比赛时的秩序安排、赛后的及时统计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全力以赴去做好。不管过程多么曲折艰辛、再累再苦,工程测量协会将竭尽全力为全院学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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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工程测量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全称“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工程测量协会”

第二条:组织性质

本协会是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并组建的学生协会,是受校团委和院团总支监督和引导的非盈利性学生社团组织。 本协会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的指示与安排。

第二章:协会管理制度

第三条:会员积分制度说明

(一)每位会员初始积分为10分。本协会的奖惩方法视会员的积分多少而制定。

(二)迟到、早退者,每人每次扣一分,做事积极,培训认真,按时到会,每人加一分。

(三)当会员积分低于六分时予以警告,低于4分时按自动退会处理。

(四)会员积分制始终位于协会内部管理核心。干部任聘、乃至会长选举,首先看重会员积分数,优先考虑积分数靠前的会员。

第四条:成员考勤制度说明

(一)各部工作及召开例会时,由各部长统计出勤后,交由组织部部长记录。

(二)每学期工作、会议等活动中迟到五次者予以警告:无缘故缺席五次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请假须在事先所在部门的部长处递交书面请假条,经部长同意且交由请假条于会长即可。

第五条:奖罚说明

(一)对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力者,可提升为部委或社团之星等荣誉称号。

(二)对本协会工作漠不关心,且不服从协会各项安排者可给与适当的批评,情节严重者可给于除名处理;对于协会规章不服从的成员可以进行劝退,对违反章程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其会员资格;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可给与惩罚。

附则

(一)协会成员连续三次或总计五次不参加社团活动者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任何个人不得盗用本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协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三)成员在会期间不得参加和进行任何有损国家、集体和协会的事情,如有发现,开除出社。

(四)成员在会期间有权参与本协会各项公开活动,并有权知晓本协会的有关信息。

(五)成员在会期间有权向协会主管机构反映社团问题,并督促协会改正。

(六)退会后,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协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部长若干,本协会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的本会工作性质,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思想积极上进。

(三)学习勤奋刻苦。

(四)工作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七条:会长权利与义务

(一)服从学院领导的安排。

(二)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及修改本协会的章程、活动计划。

(三)组织协会成员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活动总结。

(四)根据协会的规章制度收取管理、使用会费、招收和处分成员。

(五)加强校内、外之间的社团交流,扩大协会的影响,树立协会的良好形象。

(七)培养和推荐协会接班人,做好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八条:会长职责

(一)负责确定本协会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领导各部门及下属组织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三)监督各部门,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

(四)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五)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各方的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责任和各项工作,会长不在时代理会长工作。

第十条:协会下设组织部、宣传部、技术部、财务部、外联部、策划部、文娱部共七个部门。

(一)组织部:

①作为各部门最核心的沟通枢纽,应负责监督全体协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按协会管理条例作出处理。

②广纳人才、选聘干部。健全本社团组织机构;

③健全本社团组织机构,协调各部门组织关系

④负责维持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会场秩序,做好各细节组织安排。

(二)技术部:

①此部门人员是协会技术骨干,负责技术指导,及培训协会成员对于仪器的使用等工作。

②负责挑选、培训合格成员参与学院技能大赛以及重庆市高职高专测量技能大赛。

(三)财务部:负责协会对成员费用的收取、整理协会的财务并负责活动的开支收入的管理等工作。

(四)外联部:

①加强与校内外企业间的联系,为协会的重要活动争取商业赞助以及人力和智力支持。

②负责协会日常生活所用场地的申请以及宣传所需展板等的申请。

③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为协会活动的开展做好铺垫。

(五)策划部:

①负责协会活动的策划工作以及拟定策划书。

②为协会计划及其完善与审批。

③为协会活动的策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④负责协会大型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六)宣传部:

①负责协会专用海报,请柬系列物品的设计、制作发放及粘贴。

②负责对协会活动开展前的宣传和展示工作,活动结束后的总结工作。

③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担对外联商家的有效宣传。

(七)文娱部:作为学术实践类的社团,我们以提升测量能力、培养测绘学术素养为主。但是我们也有自己的娱乐活动。文娱部将以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丰富协会,充实协会。让每一位协会成员都能在工作闲暇之余感受到家的气氛。

第四章:协会成员

第十一条:凡取得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学籍且承认本协会章程,加入本社团并经审批合格的均可称为本协会成员。

第十二条: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成员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四)学生成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成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服从上级安排,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四条:会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学生毕业离校,视为自动退出社团。

(二)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协会,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三)有严重影响社团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协会成员应立即除名。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协会研究决议予以开除。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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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工程测量协会协会介绍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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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工程测量协会协会介绍文献

2016年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2016年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2016年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格式:pdf

大小:2.4MB

页数: 3页

2016年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岗 位 代 码 招 聘 部 门 招聘 岗位 招聘 人数 专业 学历学位 性别 其他要求 备注 1 道 路 工 程 系 专任 教师 2 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 程、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 息工程 全日制研究生 学历、硕士及以 上学位 不限 2 专任 教师 2 道路与铁道工程、交通 信息工程及控制、工程 力学、固体力学 全日制研究生 学历、硕士及以 上学位 不限 3 专任 教师 1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 程、水工结构工程、 水 力学及河流动力学 全日制研究生 学历、硕士及以 上学位 不限 4 专任 教师 1 市政工程、岩土工程、 结构工程 全日制研究生 学历、硕士及以 上学位 不限 5 汽 车 运 用 工 程 系 专任 教师 2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设计及理论、动力 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 及工程 全日制研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协会章程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2020版)

(2020年6月11日经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民政局审核同意,于2020年8月10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 SURVEY & DESIGN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S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及与之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合法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推进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协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协会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及任务是:

(一)协助业务指导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勘察设计咨询的政策、法令、法规;组织实施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及行业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向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推进行业自律,制订和推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通过建立行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誉档案等工作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科学技术进步,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六)促进勘察设计单位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认证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和审查,推进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工作;

(七)组织评选勘察设计的优秀成果,评选勘察设计优秀单位及先进人物;

(八)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执业注册资格考试考核的学习和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九)组织开展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编辑出版《重庆勘察设计》和其它科技综合性期刊,开通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十)结合行业实际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并合法经营;

(十一)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等服务;

(十三)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及与之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业行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惩戒,决定会员的会费减免事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并于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党的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本组织党组织要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确保本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组织变更、终止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协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协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1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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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协会简介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是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的行业协会,接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指导。

协会成立于1992年3月18日。重庆直辖后,协会于1998年7月25日召开了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2004年5月31日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形成第二届理事会。2007年,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指示精神,协会对第二届理事会进行了补充和调整。目前,协会有400多个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近4.8万人。协会下设建筑设计、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两个分会,并组建了市场质量、交流培训、行业信息化等三个工作委员会。

协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己任,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通过制订实施行规行约、开展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各项工作,协助政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积极在政府、企业、会员单位三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开放包容,是协会的特质。今后,协会将进一步夯实基础,深化服务,为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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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CQSEB,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重庆市辖区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从事工程爆破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知名专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主管人员等自愿组成,由市公安局批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建设五个重庆”服务,团结和带领广大工程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 精神,坚持“廉洁、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推动重庆工程爆破协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为促进重庆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同时接受重庆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工程爆破协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紫福路69号。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注重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爆破行业的发展规律,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发展重庆爆破行业文化,打造重庆爆破行业品牌。

(二)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地方规章和标准,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爆破的规章、法令,促进重庆地区工程爆破行业健康发展。

(三)搞好上传下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周全思考,主动工作,积极有为,树好形象,当好公安机关涉爆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四)协助公安和其他相关部门打击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违法犯罪以及其它恐怖活动,组织危险爆炸物品销毁和各种排爆处危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工程爆破学术与经验交流活动,开展爆破技术创新、施工方法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安全管理创新,组织成果鉴定,开展评比奖励,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应用,加强与西南地区之间乃至全国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极大地整合协会行业资源,不断促进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

(六)积极推广现代物流和服务模式,促进会员单位建立爆炸物品生产加工、配送服务和爆破施工一体化生产经营模式。

(七)接受政府和企业组织的委托,对重大爆破工程项目开展技术咨询、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督服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爆破从业人员再培训和考核,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涉爆单位和爆破施工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案件,对司法部门送检的各类爆炸案件进行技术鉴定。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爆破施工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与公正的仲裁建议,发挥服务协调职能,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九)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公正。

(十)积极创建爆破业务、技术、管理、文化、宣传“五位一体”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沟通,搞好宣传、注重协调,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是与工程爆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科研、教学、管理、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性社会团体,拥护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愿意缴纳会费,在工程爆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工程爆破工作,具有工程师或相当技术水平以上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积极支持工程爆破事业的人员,拥护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愿意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开展的各种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资料。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地址有变化应主动告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议事规则

1、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数比例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一)理事的产生办法

1、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由3个以上会员联名推举不超过2人的候选人;

(2)常务理事每人推选一个候选人。

2、理事的产生

理事候选人资格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自律委员会主任、常务理事等,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 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半年或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 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

1、常务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由5名以上会员联名推举不超过2人的候选人;

(2)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事长每人推选1个候选人。

2、常务理事的产生

常务理事候选人资格经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查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职权

1、执行理事会议的决定,审议修订协会章程;

2、向理事会提交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职责;

7、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聘任顾问的提议;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长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长候选人产生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长候选人不少于2人,按以下办法产生:

1、协会发起人会员3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2、其他会员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3、前任理事长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理事长候选人资格经理事会审查后,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二)理事长的产生

理事长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长候选人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当候选人均未超过大会过半数选票的,应由会员5人以上联名重新推举候选人再行由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常务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对协会及秘书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秘书长

1、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由理事会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2、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在重庆地区或全国工程爆破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市公安局或治安总队有关领导、部分区(县)公安局有关领导,以及会员单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会聘请对爆破事业作出杰出贡献、德高望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聘请对爆破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热心参加和协助协会开展各种活动的专家、学者、管理干部等为顾问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务制度要健全,审批程序要规范,经费开支要合理,实行先预算后开支,大额经费开支需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之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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