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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院面向建设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爱国情怀、人文素养、创新创业能力、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的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技术精英、管理能手和经营骨干。
第九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并根据需要开展各级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学院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行业企业技术升级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院的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制订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依法自主开展招生和录取工作、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工作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创新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质量评价机制,保障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坚持专业与企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树立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根据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建筑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面向行业发展与需求,确定研究方向,建立各类创新和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积极引导师生投身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科研促进教学的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构建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机制。围绕国家和地方急需的新兴产业,鼓励、支持教师跨专业、跨学校、跨行业协同开展科技项目研究,相互学习,协同创新,实现智慧、技术和资源共享。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管理与评价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
第十八条 学院本着合作办学、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校企双赢的原则,坚持对接产业发展、立足重庆、面向全国的定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十九条 学院突出建设行业特点,拓展和深化校企合作的渠道、领域、层次,形成学院主动为行业、企业服务,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学院教育教学的校企互动办学机制。
第四节 文化传承
第二十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文化育人,普及科学知识,传承创新民族文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建设行业安全、质量、人文、自然等优秀文化吸收融入到学院的精神理念、制度机制、行为活动、物质环境中,积极推动建设行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分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系(分院、部)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系(分院、部)党政联席会是系(分院、部)决策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院务会和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应工作机构和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可批准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专业集群、资源共享,有利于专业发展和学生培养为原则依法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以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有利于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为原则,依法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执纪监督专职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审定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院系(分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八) 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党的工作,党委会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务会议议事规则按照《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院务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内设行政管理机构是学院的办事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规定或授权范围内,由院务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和调整系(分院、部)。系(分院、部)是学院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实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系(分院、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学院的办学思想,执行学院的制度和各项决定。
(二)制订系(分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学生教育与管理。
(四)组织实施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系(分院、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学院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四十四条 系(分院、部)设立相应的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独立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坚持原则、学术造诣高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以一线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为主。
第四十六条 院务会会议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方案,各教学系(分院、部)、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人选,报院务会审核批准后作为候选人选。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须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得票超过委员总人数2/3当选。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和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
第五十二条 共青团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学院共青团书记通过参加学院院务会或列席学院党委会的有关会议及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院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其他群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和学生个人可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院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登记名称为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简称重庆建工职院,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Jianzhu College,英文缩写CQJz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柏林村8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其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学院举办者享有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监督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权力。
第五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学院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与监督;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建设行业发展需求,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坚持走以全面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之路,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教育理念先进、专业品牌突出、办学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办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普及科学知识,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坚持“习学相融,知行统一,培育建筑英才,服务城乡发展”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建设行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工程职业学院有工程造价专业好
工程造价行业的求职情况,参考造价人才网,比较专业,我就是在那找的。工作待遇什么的,都可以去看一下别人的招聘要求。当然,最终你要有经验有能力有证书,那时候就是工作找你,不是你找工作了。 参考资料: ...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56年的重庆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学校1961年与重庆市工业学校合并,后停办。1978年再次独立办学,恢复重庆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名称。2000年与重庆城建职工学院合并,2007年改制为高职院校,并正式更名为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学院为全日制公办建筑类高职院校,行业特色鲜明。学院的校训是“厚德、笃学、求实、创新”。校风是“团结、进取、严谨、诚信”。教风是“崇德、厚生、善教、敬业”。学风是“乐学、慎思、尚能、竞优”。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在本校注册、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但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活动;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既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获得创新、创业、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和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学生奖励和处罚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负责受理、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凡在原重庆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原重庆城建职工学院(原重庆建筑职工大学)、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的校友。校友是学院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院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对学院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院可授予荣誉称号,对捐赠设施设标志纪念。
第八十二条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立,并按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院确立教职员工在学院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引导教职员工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享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的各种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实行岗位管理、聘用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以及各类教职员工高、中、初级岗位数量及比例。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队伍建设机制:
(一)定期评估教职员工队伍状况,科学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按照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与教职员工建立合同关系。
(三)引导教职员工弘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高尚师德。
(四)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和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学院教职员工队伍不断发展。
(五)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先进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的依据。
(六)根据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聘请兼职、客座教师。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徽为传统的印章式标识,外圈上部为学院中文名——毛体“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字样,下部为学院英文名“CHONGQING JIANZHU COLLEGE”;中间主体部分 “山”形图案,结合毛笔手写篆书“建”字图案;正下方为建校时间“1956”字样。(见附件)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尺寸为2400mm×1600mm,以校徽中央“建”字为暗纹背景,中央印有学院标识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上下标准组合。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歌为《扬帆起航——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之歌》,作者:李勇、师承燕,作曲:温德青。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公历9月21日。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年初预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预算、统一资源调配。
第六十九条 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七十一条 学院各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七十二条 学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财务工作。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院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学院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学院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院内部收入分配坚持以岗定薪、优劳优酬、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科学管理、分类考核、总量控制、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权益。学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院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采购、管理相关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节 公共服务与校园建设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师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以优质教育资源和信息化教学环境建设为基础,以学习方式和教育模式创新为核心,重点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数据共享。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消防、交通、校车、食品、卫生、实验教学等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十九 学院结合地域、历史、文化特点,制定校园建设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为学院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支撑和保障,将校园建设成为特色突出的生态绿色校园。
第八十七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由院务会提议,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务会讨论通过、党委会讨论审定,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简介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建校于1956年,是一所集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行业技能培训、工程质量检测为一体的高等职业院校,2017年成为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学院充分彰显城乡建设行业特色,有国家级、市级重点实训基地9个、校内实训基地若干个,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70余个。2013年建成重庆市高职院校首个工程体验馆,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BIM实训室软件购置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谈判项目编号: 0611-BT150040000849A 采购计划编号: 15A5024 项目名称: BIM 实训室软件购置 采 购 人: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篇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 - 4 - 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 - 4 - 二、资金来源 ........................................................................................
章程内容
序 言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前身为川南工业管理学校(1965年成立)和重庆无线电技工学校(1977年成立),后分别升格为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和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于2007年7月合并组建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秉承“厚德强能、求实创新”的校训,传承“龙翔马越、博润致远”的人文精神,坚持“特色立校、文化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以“培养应用人才、发展电子科技、服务经济社会”为办学宗旨,以电子信息为特色,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电子信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高等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学校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管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简称“重庆电工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英文缩写:CQCEE。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是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76号。
第四条 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衔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各个层级,同时兼顾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以电子信息类专业为主,兼顾机电、汽车、财经、管理、建筑及传媒艺术等专业群建设。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自身发展定位,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开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境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
(九)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设立分校区、研究院(所)等机构,并可依法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五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照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研究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可根据相关法律和实际需要依法设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理事会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理事会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规划和学术政策、重点学科专业、重大学术事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定科学研究成果,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指导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题讨论或负责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团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获得学校学籍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在校期间,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等;
(五)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参与民主管理;
(六)按规定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学习的机会,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申诉处理机构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团体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设立学生社团,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在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参加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监察工作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及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
受到处分的学生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证、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二)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参与国际合作并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五)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寒暑假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地区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依据政策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建立教职员工申诉机制,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相关制度改善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生活待遇。
第六章 二级学院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
具有独立建制的应用技术研究所(院、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二级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要求,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以及学院发展的需要,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的教研室、专业性研究中心及附属机构。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并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沟通机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充分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调合作。二级学院党政副职应主动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共同构建团结和谐的局面。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的职权: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按要求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设二级学院院长和副院长。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党政联席会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应用技术研究所(院、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依据本条规定设置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六十条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院发展规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审定;
(二)组织拟订学院内部机构方案及负责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组织拟订学院经费预算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组织拟订学院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五)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党总支,按有关规定设书记和副书记。
第六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 二级学院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四条 二级学院分别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成员包括高级职称人员、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学科、专业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二)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
(三)编制二级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
(四)处理学术争议;
(五)进行教育教学过程质量监督和指导;
(六)引入行业企业资源开展校企合作;
(七)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依据上述规定设置和运行。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实施管理、使用和处置。学校资产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变更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政领导下的统一领导、年初预算、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构建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教学科研服务。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组织开展实体共建、合作研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主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瞄准地方需求,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方向,加强对区域性、民族性文化建设与发展问题的研究,提供决策参考、政策咨询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发挥研究平台的辐射作用和智力优势、科研优势,加强重庆地域文化、特色领域及特色项目研究,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服务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适应终身学习需要的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七十九条 建立学校、合作单位、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等多方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合作机制,建立将成果转化与推广成效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科研奖励依据的激励机制,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增强科技服务功能。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文化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
第八十二条 学校积极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学全过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中国梦凝聚广大师生。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和教风。培育和建构体现行业性和职业性特点,具有社会主义时代要求、高职院校特点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强能、求实创新”。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超越梦想》。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校旗中央印有学校徽志、中文校名以及英文校名的标准组合。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图示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1月7日。
第八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修订章程。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党委会、校长或教代会1/5以上的代表提议,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教育扶贫是阻断贫穷代际传递的根本途径,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推动力量。为切实减轻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供养子女上学的负担,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启动“精准扶贫爱心助学”工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在读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院专项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爱心助学基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和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奖助学金,资助金额不少于3000元/人/年。二是至2017年底,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00万元左右助学金,专项用于对重庆市18个贫困区县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的精准帮扶。即在享受学院现有国家资助政策和学院系列资助措施基础上,对酉阳、彭水、城口、巫溪、秀山5个县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再帮扶2000元/人/年;对黔江、石柱、武隆、云阳、开县、奉节、万州、巫山、丰都9个区县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再帮扶1000元/人/年;对南川、忠县、潼南、涪陵4个区县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再帮扶500元/人/年。三是配合重庆市城乡建设岗培中心做好“双证制”建卡贫困户学生的培训帮扶。四是对重庆市18个贫困区县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2016年、2017年报考我院时,在符合国家招生和学院录取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学院将依托国家资助政策,加大学院资助力度,同时结合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对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实行全方面、多渠道的资助方式,精准实施教育扶贫,保障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加强对困难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关爱困难学生的健康成长,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与挫折,自强自立,全面发展,感恩社会和奉献社会。
5月29日上午,市城乡建委总经济师余晓斌一行7人来到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调研指导工作。学院在家院领导陪同调研。
余总一行先后来到学生食堂、校园超市和网络监控室检查工作,并现场查看了学院二期建设用地。
在随后的调研会上,党委书记邹晓波就学院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作了汇报。
余总强调,学院下一步要特别注重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不断提升师资队伍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二是关于校园二期建设,要努力克服困难,共同努力,力争建成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三是学院要充分发挥师资力量、设备资源的作用,在培训品种、培训层次、培训教材开发、信息化考试等方面广开思路,多方拓展社会培训工作,打造富有学院特色的社会培训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