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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缴纳。
第四条本市适用税率如下:
(一)区(市)税率为7%;
(二)县(自治县)城、镇税率为5%;
(三)区(市)和县(自治县)城、镇以外的税率为1%。
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较小的纳税人,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可根据情况按季或半年计算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被查补(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同时补缴(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因行政区划的调整,需重新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按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外地人: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满三年免交。未满三年,单价*面积*0.7*0.004(0.006)=房产税(满三年退还)!本地人:首套免交,二套以家庭为单位,人均60
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
目前所说的房产税,是指对住房持有人征收的税收,按前期试行情况来看,上海的政策:上海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新购住宅,税率为0.6%%,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85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 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 第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 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 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 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 间: 2011-6-9 10:22:49 点击率: 144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4 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第 98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 (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 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市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综〔2011〕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效率,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各收费单位在执收中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水利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