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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8号4幢负1-3。 2100433B
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参与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洽谈会、政府恳谈会、教育培训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会员调解矛盾和纠纷;鼓励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北部新区大竹林片区公租房 位于高新区大竹林街道北侧,总用地面积53.5公顷,净用地27.5公顷,公租房建设总面积为110万平方米。 地块内规划绿地...
你好,动迁房屋,以房换房的方法是如何换算的 1)例如(5200+5200*20%)*100平方=624000 家里人口为2人,每人平方是40平方,安置房价为4500那换算方法为 2)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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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政府大楼装饰工程施组 (2)
市江北区政府大楼装饰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 一、 编制依据及说明 1、市江北区政府大楼装饰工程设计方案及设计施工图。 2、 市江北区政府大楼装饰工程邀标文书。 3、国家颁布的各项规划设计规范、条例及设计标准。 4、国家颁布实施的各项装饰施工规范、条例及市装饰施工标准、验评标准。 5、国家颁布实施的各项建筑施工规范、条例及市建筑施工标准、验评标准。 6、 我司施工技术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及成功的经验总结。 二、 工程概况 江北区政府大楼工程位于江北区华新村40号,建筑面积2700M2,根据建设单位邀标文件要求和江北区政府大楼工程一至六层梯间、办公室、卫生间和进门大厅实际工程特点进行江北区政府大楼工程装饰工程设计及工程施工相关工作。 江北区政府大楼工程室内房间楼地面采用拆除原装饰面层改贴地砖,并贴150高踢脚线砖;梯间楼地面采用花岗石;墙面刷白色乳胶漆;天棚做轻钢龙骨矿棉板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 1 — 江北府发, 2008? 119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实施细则》 已经 2008年 6月 18 日区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 2 —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臵办法》 (市政府第 55号令) 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 , 2008? 45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与安 臵等相关事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 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信访、农业
重庆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的合法合规的社团法人;
由重庆市工商联业务指导的重庆一级商会;
重庆市涵盖范围最广、涉及产业面最大的商会组织;
设立31家分会,面向重庆全域服务的商会组织;
重庆首家提出“以经营企业的模式经营商会",是重庆唯一为会员提出量化服务清单的社团组织;
首创打造服务会员的泛家居圈层经济理念,增强会员向心凝聚力的社团组织;
真正为会员打造360度服务体系,涉及法务、财务、金融、管理与营销等全景服务一体化的社团组织;
基于大数据体系,融合互联网思维,着力会员可持续发展的商会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重庆市家居行业商会”。英文:Chongqing Home Furnishing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CQHCC。
第二条商会是由从事家居装饰、家具、建材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科研、设计、教学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群众性的、非牟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具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区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向企业,为企业服务,为重庆乃至全国家居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主管单位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以及相关政府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本商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升伟晶石公元3栋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检查和监督会员对有关经济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参与产品质量的行检评比、优质产品的推介、新项目的宣传推广。
(三)制订行业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技术标准、企业升级标准以及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部竞争,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培养技术、营销、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组织行业人才交流,总结交流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的经验,推动现代化管理。
(六)发展同市外、国内、甚至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展销会,为行业拓展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八)为促进行业的发展,进行各种技术培训和业务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已依法登记注册的家居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等,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凡申请加入商会的单位,均须递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秘书处办理正式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商会布置的工作,按时提交统计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每五年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会长批准;
(四)推荐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报会长审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未来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家居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
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商会未来可成立若干服务项目公司;服务项目公司为商会属下的实体机构,其成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相关政府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服务项目公司的建立,旨在为企业提供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有偿服务,同时为商会筹集经费,以促进商会的正常运作和进一步发展;服务项目公司须执行本章程,在商会的领导下遵纪守法经营,其业务活动须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 2015年11月25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重庆市家居行业商会
2015年11月25日
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55号。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