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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无论规模大小,均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由招标人报经相关行业监督部门认定后,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的,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担保缴纳标准为项目最高限价的百分之八十五与中标价格之差。中标候选人需提供的担保金额高于履约保证金的,以缴纳担保为准,履约保证金计入担保中;担保金额低于履约保证金的,以缴纳履约保证金为准,担保计入履约保证金中。中标候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担保。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担保。
全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9月1日,新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做好与《条例》新规定、新要求的有序衔接,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6〕42号,以下简称《通知》)部分规定进行修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计价与控制》和《案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中的一个问题
法规教材P288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计控教材P254中标通知:同上 案例教材也是按这个答案 所...
D错误。必须招标有两个条件:一是看是否在下列范围内: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区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等行业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林业局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有关调查工作,经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全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区财政局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投资预算,招标人可以结合区财政局预算审减(增)和项目实际情况,在总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工程量清单。
五、《通知》其他规定与《条例》不一致,或《条例》另有规定的,以《条例》为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湘政办发 [2007]5 号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 监理和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的招标投 标活动, 创造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 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56 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条件应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 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 程项目, 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13〕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我市狠抓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和交易市场建设,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信息进一步公开,公开招标投标率明显上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逐渐形成。但是,招标投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不规范执业,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行政监管部门因职责交叉而推诿扯皮、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而且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招标投标管理、围标串标的问题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市场效率,减少行政干预,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监管体制,防止职责交叉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9号)的规定,在本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中,进一步调整完善部门招标投标职能职责,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与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明确职责边界,切实解决职责交叉、关系不顺、推诿扯皮问题。
(二)不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
五、统一信息发布,保障信息公开
(一)招标公告发布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统一管理要求,在市政府指定媒体“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免费发布,确保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项目进场交易对应的交易平台网上也应同时发布,且内容应当与指定媒体发布的保持一致。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交易中心不得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二)评标结果必须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公示,增加透明度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对点多面广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基层民生项目,还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