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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扩大内需促增长”建设项目协调服务和建设监管的通知》(渝重办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简介

通知全文

一、项目前期管理

(一)完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及《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08〕92号)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完成用地、环评、水保、地质灾害等系列审查手续。现已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凡手续不完备的,务必在5月底前办理完善。

(二)规范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组建,并在项目可研阶段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和变化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凡未按程序报批的一律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三)严把开工审批关。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修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渝水政﹝2007﹞5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水〔2008〕49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对在建项目仍未办理开工许可的,放宽补办受理期限到2009年5月20日前,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落实工程“四制”

(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32号)规范行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严格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参建人员执行“压证上岗”制度,依据合同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管理,重点查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五)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46号)以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涉及国家安全、应急抢险、技术复杂等情形,拟不进行公开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邀请招标。严禁未经核准,擅自邀请招标,否则将依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要进一步规范投标、开标、评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凡投标单位被纳入重庆市水利水务网不良行为公示,且实施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在不良行为公示期内不得参与水利项目的投标;强化措施,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将中标候选人业绩、资质等相关信息一并列入中标结果公示,增加社会监督环节;将合同签订纳入招标监督范围,重点查处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认真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着力规范建设监理行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31号)等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履行“合同管理,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及协调管理”职责。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合同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法人要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与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一经发现查实,将依照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对监理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严格合同管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确需增加、补充相应条款的,不得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他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直接采用,无格式文本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协商签订。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项目建设管理

(八)认真执行建设征地移民政策。水利工程的征地移民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128号)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照程序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先建后批等违规行为。

(九)严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在建工程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20号)中的规定,完善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位,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1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渝水基﹝2009﹞9号)所明确的范围、职责、监督内容、工作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十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9号),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明确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要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责本辖区内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管的工作,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将脚手架、基坑支护、高边坡、洞室开挖、模板工程、爆破、起重吊装等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十二)加强工程进度管理。一是项目法人要根据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确定关键路线,控制关键节点,倒排工期,分解任务,制定周密可行的进度计划,明确各个时段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二是要合理调配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力量,协调各方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参建单位要合理安排优化资源配置,保证人员、设备、材料按照计划及时进场,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和优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进度。

四、项目验收工作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等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验收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渝水基〔2008〕47号)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建筑市场管理

(十四)凡从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加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对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的长效机制。对在本市范围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36号)对其市场行为进行规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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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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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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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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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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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污栅(格栅)、闸板---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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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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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工程人工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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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思想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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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测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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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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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献

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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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13KB

页数: 1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梳理、总结今年上半年及前三批扩大内需新增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格式:pdf

大小:213KB

页数: 1页

水利工程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工程,不仅在建设上做到精益求精,起到功成一代,造福千秋的作用,也要在管理养护上下功夫。本文分析了水利工程在建设建后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晋市建建字[2010]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市直有关单位,外省、市建设类企业驻晋城办事机构,各建设类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环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程序和时限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资料要求        (一)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外省、市建筑企业入市登记申请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电子表格中下载(网址:http://www.jcjg422.com/);        2、《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3、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属本省直属企业不提供);        4、入市建筑企业负责人和入市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技术负责人提供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证(并开具属本企业专职人员有效证明);        5、有效期内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6、申请表内注册项目班子人员:注册建造师证和B类考核证、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考核证、造价员的执业证和身份证(此表提供Excel电子文档一份);        7、驻市办公地址证明(无驻市办公地址企业需开具投标项目说明);        8、近2年内在晋城施工项目情况(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备案等资料)(新入晋城市企业不提供);        9、企业资料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胶装一册留存;        10、入市登记由企业所任命的晋城负责人携相关资料办理。        (二)、建设监理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外省、市监理企业入市登记申请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电子表格中下载(网址:http://www.jcjg422.com/);        2、《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省外监理企业提供);        3、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属本省直属企业不提供);        4、入市监理企业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总监需提供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件(负责人开具属本监理企业专职人员有效证明),        5、有效期内的监理企业资格证书;        6、入市监理人员情况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员证和和身份证;        7、驻市办公地址证明(无驻市办公地址企业需开具投标项目说明);        8、近2年在晋城监理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情况(新入市监理企业不提供);        9、企业资料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胶装一册留存;        10、入市登记由企业所任命的晋城负责人携相关资料办理。        (三)、招投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外省、市代理机构入市登记申请表》,晋城建设工程信息网电子表格中下载(网址:http://www.jcjg422.com/);        2、《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外省、市招投标代理机构提供);        3、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属本省直属企业不提供);        4、入市代理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并开具属本代理企业专职人员证明),入市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和身份证;        5、有效期内的代理企业资格证书;        6、入市工程代理人员情况表: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有职称人员职称证和身份证(委托外企业工程代理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7、驻市办公地址证明(无驻市办公地址企业需开具投标项目说明);        8、近2年在晋城代理工程项目代理合同情况(新入市代理企业不提供)。        9、企业资料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胶装一册留存;        10、入市登记由企业所任命的晋城负责人携相关资料办理。         三、工作时限         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办理入市登记,实行集中受理、审批时间,每月10日-16日受理企业申请、17日-20日审批、公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外省、市建设类企业入市登记表                (表格在下载专区电子表格里下载)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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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8〕14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

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通知》要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设计和运行评价标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不再组织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我厅负责全省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实行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及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颁发标识证书。

(一)评价机构能力条件

评价机构除满足《通知》规定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和相关业绩,并且专家库各专业组至少由两名专家组成。

(二)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活动,应报我厅登记并经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我厅将逐步完善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三)评价机构业务范围

评价机构可承担我省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承担本单位或其母公司设计、咨询项目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各地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应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和评价费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由我厅统一编号。

四、加强绿色建筑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信息、评价机构要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按季度报我厅(详见附件2),由我厅将适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冶小平 0971-6145947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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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简介

渝文备〔2014〕367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4〕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区政府《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九龙坡府发〔2012〕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九龙坡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既要规范又要简化程序的要求,结合九龙坡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建设范围

农业设施项目不得在分区规划中的城市建设用地及城市发展备用地范围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以及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建设。农业设施建筑用地应尽可能在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覆盖区域内进行建设。

二、严格控制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

设施农业项目中的附属设施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办公生活用房设施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用地、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检验检疫监测设施用地、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土地总面积的5%以内,单宗面积不超过5亩。从严控制办公生活用房设施用地面积,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800平方米的项目,须先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附属设施建筑不得超过3层,首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2米,二、三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6米。不得修建与农业生产无关的建筑,严禁修建经营性用房。附属设施建设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建筑物风格风貌设计进行控制管理,须参照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2010版)明确1至2个效果图进行选择,原则上要与当地既有的风格风貌保持一致。

三、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报批流程

设施农用地报批由经营者提出申请,镇政府初审,区农林水利局、区国土分局进行审核,区政府审批。

(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向镇政府提出选址申请,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建管办(规划办)及国土所进行现场勘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经营者不予受理;对符合要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根据设施农用地报批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后向镇政府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详见附件)。

(二)镇政府初审

镇政府收到设施农用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对设施农用地范围、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建筑风貌设计等方面进行审查,按规定签注审查意见。

(三)区级部门审核

镇政府将初审后的资料提交给区农林水利局,对设施农业项目农业经营能力、产业发展、流转合同、是否占用林地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区农林水利局审核后,区国土分局主要对设施农用地是否合规、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是否超标、报批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区国土分局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根据区国土分局上报的设施农业项目资料进行审批,下达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批文。

四、加强监督管理

区政府办牵头区监察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及相关镇,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定期对已审批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后期巡查督察,对超范围、超规模和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

区国土分局根据区政府用地批文核发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红线图,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农林水利局做好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区规划分局负责对农业设施项目建设的选址、建筑形态、建筑布局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

镇政府是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农业设施规划、选址、建设、监管负总责,监督经营者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要加强设施农用地建设和使用过程的监督,对超范围、超规模建设和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对监管不力的镇政府,区纪委(监察局)、区国土分局将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违法用地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国土发〔2013〕5号)文件规定,对镇政府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处理。

附件:设施农用地报批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附件

设施农用地报批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重庆市九龙坡区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

2.关于××农业项目修建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请示(经营者向镇政府申报)。

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规模,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4.设施建筑设计图,包括设施用地总平面布置图4份,设施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结构施工图及外立面设计图各1份。(总平面布置图应以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底图,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的范围、面积、名称按比例落在图上。勘界单位、村社、镇政府、国土所、经营者等须在平面布置图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设施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结构施工图及外立面设计图须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由镇政府存档)。

5.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6.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7.经营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设施农用地项目承诺书。

9.复垦方案(须经营者、村委会、镇政府分别加盖公章)。

10.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须勘界单位在符合要求的图纸上标注项目总用地范围并由国土所出具审查意见)。

11.土地勘界报告、勘测定界图(须对项目总用地面积进行勘界,勘界报告中除总面积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外,还需提供附属设施用地分类面积表。勘界单位、村社、镇政府、国土所、经营者等须在勘测定界图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电子数据光盘。

12.耕地开垦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13.镇政府关于××农业项目修建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请示(向区政府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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