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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学会

重庆市水利学会的前身是中国水利学会重庆分会,成立于1957年12月23日。

重庆市水利学会基本信息

重庆市水利学会简介

重庆市水利学会的前身是中国水利学会重庆分会,成立于1957年12月23日。学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家争鸣方针,团结重庆地区的水利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水利科学技术知识,为繁荣和发展重庆地区水利科学技术事业,振兴重庆经济,加速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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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学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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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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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学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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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学会文献

上海市水利学会召开第七届年会 上海市水利学会召开第七届年会

上海市水利学会召开第七届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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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61KB

页数: 1页

上海市水利学会第七届年会于1993年11月12日在上海浦江游览船上举行。会议由学会秘书长乐嘉钻主持,工程导游分别由朱国贤,郑健吾、毛维真、黄润德等高级工程师介绍沿江市政、港务、航道、水利工程的建设情况。本届年会还邀请了上海工程橡胶制品厂、大成非织造布厂、塑料制品十七厂等

天津市水利学会举办专家学术讲座 天津市水利学会举办专家学术讲座

天津市水利学会举办专家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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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5月24日下午,在第31届科技周来临之际,天津市水利学会在天津水利科技大厦举办专家学术讲座.天津农学院教授王仰仁、南开大学教授张彦峰应邀分别作题为\"地下水压采区灌溉农业持续发展措施\"和\"什么是清洁、安全的水?——由\"基准\"到\"标准\"\"的讲座.讲座由天津市水利学会秘书长罗智能主持.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院、天津农学院、天津市控沉办、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地质研究所、天津市水务局北大港水库管理处、天津市节水中心、宝坻区水务局等20多个会员单位80余人参加讲座.

中国水利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水利学会章程

(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HE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作为发展我国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倡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水利科技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成长,为实现水利现代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水利部。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邮编:100053。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水利优秀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

(三)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促进与港澳台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五)组织水利科技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和水利标准化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参加水利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经济问题的调研论证,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以及工程安全鉴定评价、质量鉴定、事故鉴定、合同争议处理和仲裁等工作;

(八)举荐科学技术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与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办好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九)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并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活动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适用外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2.大学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五)高级会员应是本团体的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六)资深会员:应具有3年以上本团体高级会员会龄,在国内外工程界、科技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水利建设、水利科技进步或本团体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七)单位会员应为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在20人以上)、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为本团体活动作出贡献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5月25日本团体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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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水利学会作用

新疆水利学会,团结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在新疆水利事业中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一个有活力、有凝聚力、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团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疆水利学会不断发展壮大,1999年经过重新登记注册,现有会员4022名。下设学术委员会、青少年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学会办公室、科技服务部、ISO9000认证办公室。现有专业委员会21个(水法、环境水利、水利经济、洪旱灾害防治、水工建筑、勘测、水文、水电、农水、施工、地下水、泥沙、岩土力学、灌溉、水利志史、水利规划、科技情报、水利管理、牧区水利)。有分会17个(头屯河管理处、厅玛河管理处、新疆水利水电学校、水利水电科研院、水文水资源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新疆农业大学水利分院、新疆大学地理系、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兵团水利局、喀什盖孜河管理处、喀什葛尔河管理处、新疆风能公司、水磨河管理处、塔里木河管理处、金钩河管理处、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喀什水校、额河建管局、乌鲁瓦提建管局)。各地州(市)水利学会有16个。近20年来,新疆水利学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与中国水利学会共同召开的学术讨论会议主要有:全国渠道防渗学术讨论会、全国低水头引水防沙枢纽学术讨论会、全国水工建筑物抗冻技术学术会、西北水文会议、西北片水管科技情报会暨灌溉技术学术座谈会、西北五省第七次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学术研讨会等。随着大西北战略部署的实施,我会参与组织或与相关学会共同组织主办了一系列学术会议:如《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环境与管理》学术研讨会、《干旱区生态农业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发挥新疆资源优势,坚持高效持续发展科学论坛》,新疆大学分会与塔管局分会在乌市召开了《新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问题》国际学术论坛会。水文专业委员会召开了《99新疆大洪水学术研讨会》。此外,还多次邀请了美国、丹麦、日本、以色列等外国专家和国内知名专家来疆讲学,做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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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水利学会学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章程 (2001年3月1日新疆水利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简称新疆水利学会。英文译名:XINJIA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XHES。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新疆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心水利工作的领导干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是发展水利科"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为实现新疆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水利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9号,邮编:830000。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新疆水利厅。

第二章 任务与业务范图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与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1.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

2.编辑出版水利科技书刊;

3.积极开展咨询活动,对我区重大水利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对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4.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论证、工程技术服务,架设科技“金桥”,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评价、技术职务水平评定和标准化审议等工作;

5.培训和发现人才,举办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会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向有关部门举荐水利科技人才;

6.普及水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7.奖励在我区水利科技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8.积极开展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他们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大专以上学历,但自学成才,并已工作多年,具有相当同等学历水平的水利工作者和水利技术革新家;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专职从事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

第九条 凡与我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企业、事业、科研和教学单位,地、州、市水利学会愿意参加我会有关活动,支持我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凡要求人会者,须本人(或单位)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我会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我会举办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科;

5.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技术咨询服务和科普工作;

4.按期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1.选派代表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优惠给予技术咨询和承接科技咨询任务;

4、可请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

3.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并资助学会经费。

第十五条 会籍管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工作调动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触犯刑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销其会籍并通知本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会员代表大会。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财务收支;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新疆科协和中国水利学会交给的任务;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3.制定、审查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所属学术组织开展活动;

4.审批工作机构和学术组织的设立;

5.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学会财务收支;

6.召开下届全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

7.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入选原则上每届更新三分之一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少数民族科技工作者、妇女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的比例。理事会中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条 一般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如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后也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原则上不连任。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并依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学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可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会员较集中,而专业又较多的单位可设立分会。

各委员会或分会的委员人数,应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来考虑。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一般与本会理事相同,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专委会协商产生。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组织。它的职责是:

1.编制本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2.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或本分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评议本专业或本分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专业科技成果;

4.协助学会刊物征、审有关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专业的学术或科普书刊,

5.承办我会委托的咨询工作;

6.举办本专业成本分会有关的学习班,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7.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para" label-module="para">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离任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为本会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或曾任两届理事的上届理事和对水利事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会员专家、学者,以及对水利事业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等,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为本会名誉理事。第五章"para" label-module="para">

4.个人或单位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军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会骸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本会制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程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经全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自治区科协和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后,由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报自治区科协、中国水利学会备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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