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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国家及本市的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委和工程所在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委对入渝从事工程造价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管。凡发现有不符合入渝登记备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入渝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其所辖区域内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抓好管理。
第十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渝登记备案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入渝登记备案,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渝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入渝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乡建委。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书》,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证书;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三)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城乡建委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予以取消入渝登记备案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被取消入渝登记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五)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
(六)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
第七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逾期未提交年度复核申报材料的,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书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报市城乡建委审核;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后,应进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诚信档案系统注册,将企业及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录入诚信档案系统,接受诚信评价动态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方可进行,对无证、无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要坚决取缔。加强对企业的人员监管,对...
根据不同的需求来选择,每个公司业务范围不同,中城天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这些领域是专业且富有经验的。
我国的造价咨询发展前景还是很好的!没人敢说盖一栋房子不需要造价的,而没人敢说不需要房子,所以不管怎么变,干造价绝对不会失业,技术技能也会越来越强,待遇会越来越好!我倒是没发现什么弊端,也没兴趣去考虑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维护我市(重庆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 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 2011? 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 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 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 常秩序,依据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 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 [2011]9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 维护我市监 理市场正常秩序,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渝府令第 251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6〕34号
为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对市外入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 入渝信息报送
第四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前,应当先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三)企业在渝办公场所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渝负责人相关信息;
(五)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所需的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造价执业人员相关信息;
(六)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的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图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不可查询的,应当提供相关纸质原件材料核验。
第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入渝信息后,对信息资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建委将企业信息纳入“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库”,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
纳入“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库”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有效期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入渝信息有效期内,按照资质证书范围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八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信息、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负责人、在渝办公场地、在渝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信息需进行变更的,应当于实际变更前将拟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第九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破产、倒闭、歇业、证照撤销等情形无法继续从业的,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申请注销入渝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库”查验被检查企业是否已报送入渝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并核对相关信息;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三)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已报送入渝信息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入渝信息动态抽查制度。
第十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于10日内将造价咨询合同相关信息报送至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造价咨询合同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在完成成果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报送成果文件信息。
第十三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
第十四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市城乡建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提供虚假入渝信息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或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将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的;
(六)在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与报送的入渝信息不一致的;
(七)有擅自变更在渝负责人、在渝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渝办公场所等行为的;
(八)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成果文件、信用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九)在渝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关闭手机、故意躲避等方式不及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件的;
(十)在渝执业人员同时在异地执业的;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有关部门复核、审计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较大误差等质量问题的;
(十二)在渝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期间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乡建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评价管理,并视情节轻重屏蔽企业入渝信息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被屏蔽入渝信息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继续实施入渝信息屏蔽前在渝已承接的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接新的业务。
第十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予入库。
第十七条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书》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继续有效。《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