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