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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内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内容

一、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其余各区、县(市)均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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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重庆文化石

  • CQ7027
  • m2
  • 13%
  • 四川石砌时代别墅文化石集团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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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鹃(重庆南山)

  • 髙40cm,冠幅30cm,每株4-5分支,笼型紧凑
  • 13%
  • 泸州兴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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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烤漆球阀

  • Q41F-16;DN15;类型:普通;手动;密封面材料:氟塑料;阀体材质:灰铸铁;接口形式:法兰;
  • 元力
  • 13%
  • 云南元力商贸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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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烤漆球阀

  • Q41F-16;DN20;类型:普通;手动;密封面材料:氟塑料;阀体材质:灰铸铁;接口形式:法兰;
  • 元力
  • 13%
  • 云南元力商贸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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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烤漆球阀

  • Q41F-16;DN40;类型:普通;手动;密封面材料:氟塑料;阀体材质:灰铸铁;接口形式:法兰;
  • 元力
  • 13%
  • 云南元力商贸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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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锤条桩机

  • 0.75t以内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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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锤条桩机

  • 0.75t以内
  • 台班
  • 广州市200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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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锤条桩机

  • 0.75t以内
  • 台班
  • 广州市200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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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锤条桩机

  • 0.75t以内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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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锤条桩机

  • 0.75t以内
  • 台班
  • 广州市200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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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滚筒刷

  • 123把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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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重庆康明斯

  • NTA855-G2A
  • 1台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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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私信

  • 1.支持校长、年级主任、学科组长等发布通知信息给下面的老师和学生;2.支持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发布通知信息给下面的学生;3.支持任课老师和学生进行私信交流.
  • 11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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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抗渗混凝土

  • C30P8
  • 1m³
  • 0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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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通知模块

  • 1.名称 :物业通知模块2.功能:向入住企业推送物业账单、物业动态等信息.
  • 1套
  • 1
  • 浪潮;中国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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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价[2001]345号

渝价[2001]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高新区物价办,重庆市建委: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项目负担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四、涉及外商投资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经济实用住房收费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9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缴纳单位 计算单位 标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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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工程报价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 市建委 工程勘察

查费(含证书费) 设计部门

(一)甲、乙级 证 300元

(二)丙、丁级 证 250元

(三)申报费 次 20元 未获批准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二、建设监理证书费 市建委 监理部门

(一)监理工程师证书 每套 10元 包括工程师资格证书工程师岗位证书、申请表和邮费

(二)监理单位证书 包括证书正本、副本 两册,监理手册、申请表和邮费

1、正本 每套 10元

2、副本 每套 5元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 建安工作量 1.3‰

四、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 劳动定额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 建安工作量 0.3‰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

(一)渝中区、沙坪坝、南岸、江北区、九龙坡区 建安造价 2‰

(二)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 建安造价 2.8‰

(三)其它区、县(自治县、市) 建安造价 3.5‰

六、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生产企业 销售额 1.5‰ 对外销售收此费,施工现场生产的构件,已纳入质监费的,不得再收取此费

七、招投标业务费 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 招投标单位 中标额0.8‰ 招标、中标单位各承担50%

八、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建管部门 施工企业

(一)正本 证 10元

(二)副本 证 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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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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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内容文献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6KB

页数: 1页

1 / 1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 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 渝价 [2013]383 号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3.11.27 【实施日期】 2013.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 2013〕383 号)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天志 [2013]3 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 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3]1874 号)有关规定,并 结合近年来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大幅上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危险废物处 置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相关通知发布 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相关通知发布

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相关通知发布

格式:pdf

大小:16KB

页数: 未知

2015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核发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内容如下: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75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央管理的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重庆市物价局领导信息

路伟 中共重庆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局办公室、商品价格管理处、干部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刘卫东 中共重庆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综合法规处(反垄断价格处)、收费管理处、市场价格监测处、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格协会工作。

杨建立 中共重庆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医药价格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信息中心)、局机关党工委、局机关工会工作。

况才曦 中共重庆市物价局党组成员、中共重庆市纪委派驻市物价局纪检组组长

分管纪检监察和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工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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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简介

渝价〔2013〕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2号),市物价局修订了《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监审目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30号),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监审目录》所列项目为《重庆市定价目录》中市及市授权区、县(自治县)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目录》中项目和权限随《重庆市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二、《监审目录》未列项目,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监审目录》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成本监审,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合理安排。

五、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六、本《监审目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2006年11月9日公布的《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渝价[2006]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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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渝建[2014]3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我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渝建﹝2014﹞111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列为2014年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项目的56项标准进行了强制复审,其中,确认继续有效10项,废止9项,修订37项;对2009年以后发布的91项标准进行了政策性复审,其中废止1项,其余标准继续有效;另有8项标准已列入修订计划。现将2014年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为废止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

二、确认为继续有效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英文名称下方居中增加“(2014年9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三、确认为予以修订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由该标准主编单位按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9〕61号)文件要求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于2014年12月1日前向我委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我委将通过招标另行选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应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和有关要求,做好标准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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