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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万州开发区房管处、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市县房地局(处、所):
现将《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规定申报资质等级。
第五条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是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
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辖区范围内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和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初审。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10万平方米以上(可按比例互相折算,下同);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10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3万平方米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6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或者高层楼宇小于3万平方米;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第七条内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向注册地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其中符合一、二级资质条件的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审批,符合三级资质条件的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向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申报,由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批。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颁发相应等级的《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等级须提供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主管单位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5、验资报告;
6、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7、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取得的物业管理上岗培训合格证;
8、受托或拟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资料;
9、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上述同类有关资料外,属合资、合作企业的,还须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须委托本市具有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私营企业除具备上述3至9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业主身份证明、简历和雇员名册。
第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3年后由原审批机关对企业等级进行复评,重新审核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一)资质证书每年3月份年审核准一次;
(二)申办年审,由持证单位填写《重庆市物业管理资质年审核准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审情况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
(三)年审合格的标准:
1、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本规定各级证书的等级条件;
2、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遵纪守法;
3、经市和区市县物业管理资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市物业管理标准对各单位所管理物业的检查或抽查合格。
(四)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年审一次,仍不合格的,终止持证期限,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处理。
(五)未经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等级的,应在年审时重新填报资质证书申报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申办变更资质等级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物业管理合同;
5、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开业两年内仍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年审时给予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持证单位发生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并交回原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等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向原申报资质等级的主管机关申办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对注销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另聘具有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原由市建委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主管部门重新申报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对不按本规定申办资质等级和办理年审手续的,由市和区市县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发布单位】83103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8-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申请成立物业公司办理资质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您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由2004年2月24日讨论通过,2004年3月17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资质的企业不能进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 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 )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 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 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 )企业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 3000万元以上。 (三 )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 15年以上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版
1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令第 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 2007年 10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 3月 17日建设部令第 125号,2007年 11月 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 <物 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2 第
第一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及升级达标创新管理
第一章物业现代化管理的内涵
第二章物业管理体制与创新模式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与基本环节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的建立与资质认定标准
第五章物业管理企业设立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物业管理企业的机构设置与组织形式
第七章物业管理企业人员的素质条件与员工培训考核
第八章物业管理企业升级达标建设
第九章物业管理企业制度与内部创新管理机制
第十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一章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协调机制
第十二章物业管理发展历程与最新管理模式
第二篇物业管理企业运作模式与资格考核标准
第一章物业管理运作程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资金保障与运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市场基础特征及准入条件标准
第四章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及其资格条件认定标准
第五章物业管理市场运行机制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物业管理市场上中介的服务规范
第七章物业管理企业招标及技巧
第八章物业管理的委托及招投标运作模式
第九章物业管理招标常用文件编制及其投标原则
第十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一章物业管理市场营销技巧
第十二章物业管理
第十三章物业管理投标及其技巧
第十四章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文件编制
第十五章物业管理决标程序及技巧
第十六章物业管理市场法律保障机制
第十七章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篇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资格条件认定及考核标准
第一章早期介入与前期物业管理资格条件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资格条件及考核标准
第三章物业设备设施管理资格条件认定及考核标准
第四章物业综合管理资格条件认定及考核评估
第五章物业租赁资格条件认定及考核
第六章物业管理经费与财务管理资格条件认定标准
第七章物业信息管理管理资格条件认定标准
第四篇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估标准
第五篇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法规
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
2013年第64号
为做好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年5月6日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