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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的读者对象包括:
1、 房地产开发公司、咨询公司、评估中心、交易机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
2、 各级建设厅(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所、各单位房产处、房改办、房管所
3、 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开发公司、咨询公司、建筑规划院、设计院、研究院、房地产设计施工单位
本书紧扣建设部最新发布的八个城市房地产管理进行编写,对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各个方面的最新规定进行了阐述。内容全面、准确,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必将对我国城市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全书的读者对象包括:
1、 房地产开发公司、咨询公司、评估中心、交易机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
2、 各级建设厅(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所、各单位房产处、房改办、房管所
3、 建设集团、建筑工程开发公司、咨询公司、建筑规划院、设计院、研究院、房地产设计施工单位
第一篇 城市房地产最新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总论
第一章 房地产与房地产业
第一节 房地产
第二节 房地产业
第二章 房地产市场及其营销和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市场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市场的具体分析
第三节 房地产可行性研究
第四节 房地产市场调查
第五节 房地产市场预测
第六节 房地产市场营销
第七节 房地产市场管理
第八节 国内外房地产市场及其管理简介
第三章 城市房地产开发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取得
第五节 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
第六节 房地产综合开发
第七节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资金运筹
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筹措
第三节 房地产企业投资决策
第五章 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经营管理概述
第二节 城市地产经营管理
第六章 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
第三节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
第七章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法制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城市规划法规简介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房屋动迁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房地产市场法制管理
第六节 城市地产经营的法制管理
第七节 房地产经营企业的法制管理
第八章 城市房地产金融与税收
第一节 房地产金融简介
第二节 房地产税收
第三篇 城市商品房交易及房屋管理
第一章 城市商品房交易
第一节 商品房基本概念
第二节 商品房买卖综述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代理
第四节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章 城市商品房购房实务
第一节 城市商品房面积计算
第二节 商品房购房风险分析
第三节 商品房购房全程要点
第四节 商品房购房代款
第三章 城市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房地产纠纷及其处理
第二节 商品房买卖纠纷及其处理
第三节 商品房购房纠纷案例及分析
第四节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 城市房屋入住与物业管理
第一节 房屋入住
第二节 物业管理简介
第五章 城市房屋及其设备管理与维修
第一节 房屋管理与维修
第二节 屋设备工程管理与维修
第六章 我国城市住宅产业发展与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我国住宅产业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转让综述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第二节 转让的基本流程
第三节 房地产转让合同与转让价格
第二章 城市土地的转让及管理
第一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二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三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第四节 土地批租和地产经营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节 花园住宅买卖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公有住房出售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其他转让房地产的方式
第五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与交易市场
第五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中介综述
第一节 房地产中介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世界各国房地产中介的现状及发展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的基本理论
第四节 房地产中介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 房地产咨询
第一节 房地产咨询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咨询业务范围
第三节 房地产咨询业服务方式
第四节 房地产咨询业现状及对策
第三章 房地产的价格评估
第一节 房地产的价格评估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的价格评估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
第一节 房地产经纪基本概念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的代理业务
第四节 房地产居间业务
第五节 房地产拍卖业务
第六节 房地产的书证代理
第七节 房地产经纪管理的信息化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组织的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中介组织的政府管理
第二节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制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组织内部的管理
第四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法律规定
第六篇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抵押概述
第一节 抵押和房地产抵押的涵义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流程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的内容
第四节 房地产抵押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房地产的典当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的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抵押贷款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第三节 住房抵押贷款创造及其形式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第七篇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档案管理
第一章 城市土地产权与地籍管理
第一节 城市土地产权的管理
第二节 城市土地地籍的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的土地权属与使用
第二章 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的产权综述
第二节 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概述
第三节 房地产的产籍管理
第三章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与权属档案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的登记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第四章 城市房地产权属的法制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权的法制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籍的法制管理
第八篇 房地产估价及估价师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
第一节 房地产价格及估价意义
第二节 房地产估价质量参数与其他重要参数
第三节 房地产成本和利润
第四节 地租地价理论
第五节 区位理论
第六节 其他相关理论
第二章 房地产估价原则与程序
第一节 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房地产估价程序
第三节 房地产估价操作
第三章 房地产估价方法
第一节 成本法
第二节 市场比较法
第三节 路线价法
第四节 收益法
第五节 假设开发法
第六节 趋势评估法
第七节 购买年法
第八节 建筑物的估价方法
第九节 土地价格评估
第十节 基准地价评
第十一节 房地产估价计算机应用信息系统
第四章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与注册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制度
第二节 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第三节 房地产估价师的人员组织管理
第四节 国内外房地产估价人员情况简介
第五章 房地产估价业的管理与发展
第一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管理概述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业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的对策
附录 城市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范本
第一篇 城市房地产最新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总论
第一章 房地产与房地产业
第一节 房地产
第二节 房地产业
第二章 房地产市场及其营销和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市场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市场的具体分析
第三节 房地产可行性研究
第四节 房地产市场调查
第五节 房地产市场预测
第六节 房地产市场营销
第七节 房地产市场管理
第八节 国内外房地产市场及其管理简介
第三章 城市房地产开发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取得
第五节 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
第六节 房地产综合开发
第七节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资金运筹
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筹措
第三节 房地产企业投资决策
第五章 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经营管理概述
第二节 城市地产经营管理
第六章 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
第三节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
第七章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法制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城市规划法规简介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房屋动迁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房地产市场法制管理
第六节 城市地产经营的法制管理
第七节 房地产经营企业的法制管理
第八章 城市房地产金融与税收
第一节 房地产金融简介
第二节 房地产税收
第三篇 城市商品房交易及房屋管理
第一章 城市商品房交易
第一节 商品房基本概念
第二节 商品房买卖综述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代理
第四节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章 城市商品房购房实务
第一节 城市商品房面积计算
第二节 商品房购房风险分析
第三节 商品房购房全程要点
第四节 商品房购房代款
第三章 城市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房地产纠纷及其处理
第二节 商品房买卖纠纷及其处理
第三节 商品房购房纠纷案例及分析
第四节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 城市房屋入住与物业管理
第一节 房屋入住
第二节 物业管理简介
第五章 城市房屋及其设备管理与维修
第一节 房屋管理与维修
第二节 屋设备工程管理与维修
第六章 我国城市住宅产业发展与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我国住宅产业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转让综述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第二节 转让的基本流程
第三节 房地产转让合同与转让价格
第二章 城市土地的转让及管理
第一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二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三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第四节 土地批租和地产经营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节 花园住宅买卖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公有住房出售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其他转让房地产的方式
第五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与交易市场
第五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中介综述
第一节 房地产中介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世界各国房地产中介的现状及发展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的基本理论
第四节 房地产中介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 房地产咨询
第一节 房地产咨询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咨询业务范围
第三节 房地产咨询业服务方式
第四节 房地产咨询业现状及对策
第三章 房地产的价格评估
第一节 房地产的价格评估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的价格评估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
第一节 房地产经纪基本概念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的代理业务
第四节 房地产居间业务
第五节 房地产拍卖业务
第六节 房地产的书证代理
第七节 房地产经纪管理的信息化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组织的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中介组织的政府管理
第二节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制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组织内部的管理
第四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法律规定
第六篇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抵押概述
第一节 抵押和房地产抵押的涵义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流程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的内容
第四节 房地产抵押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房地产的典当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的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抵押贷款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第三节 住房抵押贷款创造及其形式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第七篇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档案管理
第一章 城市土地产权与地籍管理
第一节 城市土地产权的管理
第二节 城市土地地籍的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的土地权属与使用
第二章 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的产权综述
第二节 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概述
第三节 房地产的产籍管理
第三章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与权属档案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的登记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第四章 城市房地产权属的法制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权的法制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籍的法制管理
第八篇 房地产估价及估价师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
第一节 房地产价格及估价意义
第二节 房地产估价质量参数与其他重要参数
第三节 房地产成本和利润
第四节 地租地价理论
第五节 区位理论
第六节 其他相关理论
第二章 房地产估价原则与程序
第一节 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房地产估价程序
第三节 房地产估价操作
第三章 房地产估价方法
第一节 成本法
第二节 市场比较法
第三节 路线价法
第四节 收益法
第五节 假设开发法
第六节 趋势评估法
第七节 购买年法
第八节 建筑物的估价方法
第九节 土地价格评估
第十节 基准地价评
第十一节 房地产估价计算机应用信息系统
第四章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与注册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制度
第二节 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第三节 房地产估价师的人员组织管理
第四节 国内外房地产估价人员情况简介
第五章 房地产估价业的管理与发展
第一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管理概述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估价业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的对策
附录 城市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范本2100433B
晋城市房地产管理处位于晋城市泽州路府南巷248号,,主要是履行房地产管理职能,以及负责市区国有直管公房进行经营管理,单位性质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和经...
这题我知道。根据《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05年版)》,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归入“行政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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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
1 上级目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96 年 1 月 8 日 建设部第 50 号令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 是指房地产咨询、 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 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 政策、信息、技术等 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 上级目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96 年 1 月 8 日 建设部第 50 号令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 是指房地产咨询、 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 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 政策、信息、技术等 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名称】: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5.4.1
【实施日期】:2005-5-1
【法规分类】:省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规
【颁布单位】:省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二、第七条第二项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第三项修改为:“(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第六项修改为“(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四款。
四、删去第十五条。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
六、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