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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导论)迈向权利时代的不和谐音符
第2章城市更新中限制私仅的类型
第3章城市更新中私权保护的障碍
第4章城市更新中限制私权的理由
第5章城市更新中补偿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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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彪,男,1978年2月生,湖北荆门人。2000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永远不能以恶化同类尤其是那些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的主体的生存环境为代价。在迈向权利的时代,无论我们基于何种美好的期待都不能不加质疑地将对于私权的限制和剥夺作为推动现代化、城市化的工具。
茶室不必刻意装饰,轻松就好。小茶室的面积不需要太大,设计在客厅一角,是因为它不占地方,所以给的位置比较偏,不会占据客厅的主体视线。因为仅仅作为茶室使用,而不需要储放物品,所以地台比较低。大格子门和障子...
回迁补偿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
ISBN:10位[780165398X]13位[9787801653987]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上海旧区改造实践为例
从解放初期开始,上海市政府就非常重视旧区改造,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旧区改造的对象主要是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包含两个核心层次:一是"危旧",二是"集中"。旧区改造以区域性为基础,更能实现改造目的,也更具操作性。我国现阶段,新制订的条例应明确旧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需要有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要实行征收的旧区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市相关部门的认定,并制订规划。上海逐渐探索形成的"二次征询"机制,可以将征收与补偿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地展示给旧改居民。旧区改造制度设计的核心,应是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上海旧区改造实践为例
从解放初期开始,上海市政府就非常重视旧区改造,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旧区改造的对象主要是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包含两个核心层次:一是“危旧”,二是“集中”。旧区改造以区域性为基础,更能实现改造目的,也更具操作性。我国现阶段,新制订的条例应明确旧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需要有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要实行征收的旧区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市相关部门的认定,并制订规划。上海逐渐探索形成的“二次征询”机制,可以将征收与补偿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地展示给旧改居民。旧区改造制度设计的核心,应是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批准号 |
60703054 |
项目名称 |
网格中以情境为中心的应用自动化研究 |
项目类别 |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申请代码 |
F0207 |
项目负责人 |
黄震春 |
负责人职称 |
副研究员 |
依托单位 |
清华大学 |
研究期限 |
2008-01-01 至 2010-12-31 |
支持经费 |
21(万元) |
作为一种能够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信息基础设施候选者,网格技术正处于实用化的前夜。当前,应用开发困难等问题严重限制了网格的推广应用,研究新的网格应用自动化方法与技术势在必行。本项目将情境的概念引入到网格中,通过对情境的获取、表述、变换和处理,实现资源情境与主题情境的有效匹配,在匹配过程中自动生成满足用户要求的网格应用,完成应用的部署和运行,解决用户的实际问题。本项目还将在研究情境的获取、表述、变换和处理方法,探索基于情境的变换与处理实现应用自动化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基于当前流行的网格基础软件,针对特定应用领域设计和实现用于支持以情境为中心应用自动化所必须的一系列软件模块,并构建实验系统,以验证上述工作的正确性、可行性和实用性。本项目的研究将带来一种隔离条件下新的网格应用自动化方法,降低网格应用开发门槛,提高开发效率,形成用户为主导的以情境为中心的随用随开发的新型应用开发模式。 2100433B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有些利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如果他人未将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内容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就不属于对商标的使用,自然不可能构成侵权。此外,有些行为虽然涉及利用商标的识别功能,却基于正当的理由或目的,也不构成侵权:
1.商标的正当使用
商标正当使用,是指非商标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他人商标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由于我国商标法中仅对商标描述性使用进行了明文规定,对其他商标正当使用的内容并未提及,因此商标正当使用的种类具体有哪些并不明确,目前学界达成共识的是,商标正当使用至少包括商标描述性使用和商标指示性使用。
(1)商标描述性使用
商标描述性使用又称之为商标叙述性使用,如果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这种使用行为即为描述性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对于通用名称或仅描述商品质量、功能等描述性的词汇,本来是不具备显著性不应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的,但可能由于实际使用使得这些词汇实际产生了商标识别来源的作用,从而获得了显著性,因此获准注册,但这些词汇被注册成为商标并不代表商标权人可以垄断这些标志的使用,对于表达语境的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2)商标指示性使用
如果利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是为了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或是为了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这一真实信息,也即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而非为了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则构成“指示性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商标指示性使用在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是指为了客观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某些用途、特点或者能够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兼容或相匹配等而对他人商标进行的使用。这种使用是表达语境的使用,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商标使用”,因此也不应当受到商标权人干扰,而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明确非商标使用行为不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权利,有利于我们理清商标权和公共领域的界限,避免商标权的过分扩张。
(3)基于其他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他人“搭便车”-无偿利用注册商标所体现的商誉牟取不当利益,以实现公平的商业竞争。如果在一个商标在获得注册之前,他人就已经善意地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自然谈不上“搭便车”。对他人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应当予以容忍,否则,就会剥夺在先使用人通过诚实经营所积累的商誉,对于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商标法》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就表明承认了“在先使用”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2.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用尽”又称“商标权枯竭”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标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
3.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进口商将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经合法授权投放市场的产品,向境内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注册商标的平行进口,司法实践上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是平行进口不损害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品质保证等功能以及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不认为是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