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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厉打击非法组客、拉客并带有黑恶性质的团伙,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组织者,依法取缔各类违法客运车辆经营场所,净化道路旅客运输市场。
(二)严厉查处私设站点及不按核定站场进站经营的经营行为。旅游包车违反规定揽客、拉客等违章经营行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
(三)严厉查处出租汽车异地经营、非法揽客等违章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出租车、摩托车、农用车、三轮车和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有效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四)严厉查处车辆乱停乱放、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限超载、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整顿交通秩序,确保安全、畅通。
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
交通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维护客运经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
公安交警部门:严厉查处各类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车辆、非法驾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侦破和查处整治行动中发生的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城管部门:严厉查处出租汽车异地经营、非法揽客等违章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汽车经营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做好执法依据的审定和把关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管理职责,严厉查处、取缔各类无照经营行为,严禁报废汽车从事非法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民政部门:认真开展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低保及社会救济工作,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民生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司法部门:加强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常识,指导和检查辖区专项整治行动。
残联:做好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残疾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其先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就业方式。
监察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监督检查,确保依法、文明、公正执法和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物价部门:严厉查处道路运输过程中的运价垄断、运价欺诈、哄抬运价、低价揽客等违法行为。
农机部门:加强农业机械法律法规宣传及安全教育,严厉查处拖拉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违法行为。
信访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与解释工作,制定违法上访处置预案。
宣传部门: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搞好新闻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完善交通管理和客运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创建和谐、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客运市场环境。
2012年汛期 防汛、防雷、防暑降温活动实施方案 公司各部门、班组: 为了加强2012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暑期各类事故发生,增强员工汛期安全防患意识和防汛、防、防中暑等应急救...
1、中央国际 户型: 三居(建面84㎡) &...
道路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http://www.fwxgx.com/GIM_F_View.exml?q=eJyKjw%2fOSCxKdUksSfR0sbU0NTczAQAAAP%2f%2f ...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赤水市交通秩序和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袁晓春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汉富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学平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曾 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训书 市交通局副局长
钟 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队长
廖朝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先除修 市城管局副局长
袁夕书 市农机局副局长
杨明祥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仕平 市残联理事长
卢 英 市监察局副局长
梁 兵 市信访局副局长
谢建平 市司法局副局长
黄春雷 市物价局副局长
罗绍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各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管所,负责全市整治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陈训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唐善坤(市运管所稽查队副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市运管所、公安交警、城管、农机、工商、物价等部门抽人集中办公。
督查组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卢英兼任督查组组长,吴绍权(市纪委检查室主任)任督查组副组长,相关成员另行抽调。
(一)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1月15日前)
1、进行摸底排查,找准工作重点。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工,对车站、医院、风景旅游区、城乡结合部等非法经营车辆活动猖獗场所进行清查摸底,获取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将非法营运车辆的经营范围、经营线路登记造册汇总,确定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线路和重点车辆,结合实际拟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为实施全面的专项整治行动做好准备。
2、深入宣传发动,确保有效开展。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张贴标语、发布公告、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交通秩序混乱和非法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危害性,争取群众对专项行动的理解和支持,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和抵制非法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月16日至2010年3月15日)
1、根据摸排情况,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在集中整治阶段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整治行动小组,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针对摸排出的“五个重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线路和重点车辆),有计划、有组织开展整治专项行动工作。
2、实行驻点检查制度,打击城区出租车非法经营行为。针对出租车驾驶员拒载、拼客、乱收费等行为,在集中整治期间,城区出租汽车整治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派员参加,成立整治小组,设立检查点,实行驻点检查制度,对过往出租车的出行目的地、乘车人员、包车时间等进行登记,并进行返程确认。在保护乘客的同时,对出租车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管理,严厉查处出租车异地经营、非法揽客等违法违章行为。
3、实行驻站管理制度,规范中心城区班线客运市场秩序。为净化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加强客运站(场)的管理,把好道路旅客运输组织与管理的源头关,城区班线客运市场秩序治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派员参加,成立整治小组,向客运站(场)派驻管理人员,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在客运站(场)周边私设售票点和发车点,进行非法组客和运输的行为;严厉查处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站场进站经营,站外私自揽客运输的违章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旅游包车违反规定揽客、拉客等违章行为。
4、各乡镇、办事处要对辖区通村公路全面普查,对符合开通农村客运公路要向市交通部门申报开通农村客运,不让非法经营有可乘之机。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3月16日至2010年4月10日)
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总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各成员单位请予2010年3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书面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于3月23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整治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赤水、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整治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市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纪律,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处理情况记录,尽量使用先进设备进行取证查处,对违法违章的处罚必须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处罚有据、符合法定程序,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要着装整齐并佩带执法标志,做到纪律严明、文明执勤、依法行政,对徇私舞弊、纵私枉法的执法人员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各类“黑车”、不坐“黑车”、积极举报“黑车”。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和完善加强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增强打击扰乱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的能力。2100433B
桐梓县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桐梓县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交通秩序和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监管, 严厉打击道 路运输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业主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和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 按照《遵义市道路客 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 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为扎实有效开 展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监管,打击违法,维护良好秩序,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完善交通 管理和客运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 境。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领导, 成立桐梓县交通秩序和道路 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钟正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杨 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 1 - 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设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迎接建国 70周年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确保迎接建国 70 周年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根据省市部署要求, 决定从现 在起到 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市政 公用设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 十九届 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省市部署要 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 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 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严厉打击各 类非法违法行为, 坚决防止遏制一般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 产事件,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以
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市府明电51号)和2月14日遵义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立即组织开展以道路交通安全和煤矿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为扎实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专项整治重点和内容
(一)以道路和煤矿为重点,同时,搞好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用电及防中毒安全,公众聚集场所、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公路、桥梁、水库等重点工程,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二)整治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一是加强源头管理整治。对7座以上客车要逐辆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查处超员超载、违法载客、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情绪驾驶等行为,重处超速50%以上的、超员20%以上的各种车辆。二是对部分地区凝冻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落实防冻、防滑的各项措施情况。三是危险路段、黑点、盲点路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各码头、渡船防冻防撞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五是“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要求落实情况。
2、煤矿安全:要认真检查岔角煤矿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现场监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3、对非煤矿山、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防毒安全、建筑施工和其它企业复产前的安全检查,进一步完善落实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
二、专项整治时间和责任分工
这次专项整治,市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为成员。下设10个专项整治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专项整治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至2月26日。
1、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组
组 长:王学平
副组长:钟 刚 王茂祥 王益勇
监督检查内容: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保障运输安全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五整顿”、“三加强”的要求是否得到执行,道路黑点、危险路段是否得到有效治理。严查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摩托车、三轮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2、煤矿、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组
组 长:李中秋
副组长:刘 鑫
监督检查内容: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煤矿瓦斯治理是否有效;煤矿和非煤矿山行业执法检查和督促整改情况,有关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开采工艺和安全生产标准进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是否关停整改;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3、水上交通安全、公路和桥梁建设安全专项整治组
组 长:陈训书
副组长:张清平 徐俊平
监督检查内容:码头、渡口安全,船舶运行安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客运源头管理安全等。主要查处客车超员、非客船载客等现象,加强交通工程建设安全、客运源头管理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4、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组
组 长:钟 刚
副组长:简作强 袁启伦 李胜利
监督检查内容: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和隐患整改情况,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各类楼堂场馆等场所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器材设施配备是否完善,消防教育培训是否有效开展,员工对消防器材能否正确使用操作,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进行演练等情况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5、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组
组 长:邹荣良
副组长:罗小松 刘正宇
监督检查内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包装、储存、销售各个环节监督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6、用电及防毒安全专项整治组
组 长:黄德玉
副组长:骆中录 李跃华
监督检查内容:电站生产、变电设施、输电线路、用电安全,以及企事业单位生产防毒情况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7、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组
组 长:高文元
副组长:赵群跃
监督检查内容:深入各建工企业、房屋建设工地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监理人员是否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是否有序,各类安全生产警示标识是否醒目;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管等单位是否把施工安全列入整体工程设计中并有详实要求;施工单位是否设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项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落实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8、规模工业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组
组 长:黄德玉
副组长:刘 涛
监督检查内容:规模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状况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9、乡镇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组
组 长:柳青勇
副组长:蒋学权
监督检查内容:乡镇企业生产安全状况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10、水库安全专项整治组
组 长:杨润华
副组长:张建生
监督检查内容:水库运行安全、病险水库治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所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自查、自改、自纠,把安全生产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二)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的开展整治行动。各乡镇、街道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开展专项检查。对整治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必须逐一认真整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
(三)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各专项整治工作组,务必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情况,写出全市开展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遵义市人民政府。 2100433B
为深入贯彻全省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会议精神,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56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核实和彻底摸清全市自2007年11月1日以来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底数,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管理利用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内容
(一)清查范围。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第八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涉及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和责任人查处到位情况;2007年11月1日以来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下发以来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与管理情况,对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确保无一遗漏。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前发生的未经处理的非法占用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清查范围。清查要覆盖到乡镇(办事处)和村。
(二)整治内容。
1.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涉及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和责任人查处到位情况,列入依法拆除违法用地拆除到位情况;
2.对第八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涉及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和责任人查处到位情况,列入依法拆除违法用地拆除到位情况;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5.在新农村建设中借迁村并点、村镇改造、农民新村(农民公寓)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的行为;6.借农业园区建设、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7.各县(市)、区出台的与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专项整治行动方法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组织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第八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回头看检查。清理工作要运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图件,结合实地勘查进行。清理和回头看检查后统一登记填表、汇总(见附表1、2、3),并于11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各县(市)区要针对本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立案调查,依法查处,组织整改。对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土地违法问题必须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县(市)、区要于12月15日前将查处纠正阶段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6日至2009年1月15日)。市国土资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清理自纠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得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跟踪督促落实。同时,做好全面迎接省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1月5日前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和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扎扎实实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依法办案,切实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开展。对查出的涉案人员,有关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属垂直管理部门管理的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拆除、复耕。
(二)准确把握,确保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政策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任务和各项要求,全面彻底清理,特别是对各类开发区、重点乡(镇)新增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建设宅基地情况要进行重点清理,如实填写有关工作表格,确保整治质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一经省、市督察组或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实,严格按照监察部等3部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问责制,严肃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
(三)严格执法,争取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执纪,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确保行政处罚落实到位。对重大违法案件、特别是监察部等3部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后的违法违纪问题,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以切实起到警示和震慑效果。凡因工作原因辖区内没有完成拆除复耕任务,且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发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高于15%或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有效保持或恢复土地原貌的,对违法责任人可依法从轻处理。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的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及处理情况,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市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经验,查找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土地监管和执法的长效机制。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抓紧研究落实措施。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维护全市土地管理利用良好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100433B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运输安全,促进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定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城市公共客运、出租车客运除外。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道路旅客运输事业。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事业。
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道路旅客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线路经营权,并按注册营运的车辆数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
禁止伪造、涂改、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
第五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员、乘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业务知识,遵守职业道德,掌握职业技能,熟悉服务规范(礼仪),并取得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
第六条 非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旅游旺季、假日客运高峰时期依法从事临时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从事临时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营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营运线路经营权可以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服务质量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无偿使用的原则。原经行政审批取得营运线路经营权的,可以逐步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固定班线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不得擅自变更营运线路、增减班次或变更发车时间。经营者因故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十日前向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新闻媒体和沿线站点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包车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凭当次有效的包车凭证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沿途招揽乘客。 定线不定时的客运中巴车辆,在城区范围内应在指定的站(点)停靠上下客,不得改变营运线路。站(点)的位置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六百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客运班线和四百公里以上的普客班线,应当配备二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车辆技术标准。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必须达到一级车辆技术标准。旅游客运车辆除必须达到以上车辆技术标准外,其车型还必须达到高一级以上标准。
第十一条 对发生特大旅客运输行车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外,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参加营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不得新增运力和新开营运线路。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一)拼装客车和已达报废标准的客车;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或改型的客车;
(三)农用车。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年度审验。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没收营运(线路)标志牌。年度审验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客运站(场)建设必须与旅客运输规模相配套,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客运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及时开通市区至各县(市)及景点的旅游客运专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旅游车站及相应的旅游车辆服务网点。旅游客运专线车辆应统一纳入指定的旅游车站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客运站(场)站级设立相应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服务、监督、检查、指导客运站(场)工作,受理旅客投诉,维护客运站(场)的运输秩序,依法查处、纠正违章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客运站(场)凭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进站证明接纳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并与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客运站(场)应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班次、班时调整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客运车辆提供场地从事组客、上下客。
第十八条 客运站(场)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安全日检和车辆出站安全门检工作制度。发现客运车辆有机械事故隐患、人员超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制止车辆出站,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可放行。二级以上客运站(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品检验设施。
第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主动或者协助制止车内的违法行为,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驾驶员和乘务员对发生在车内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不制止、不报警,致使旅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驾驶员,或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未达到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或聘用无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变更营运线路、增减班次或变更发车时间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进站证明或使用无效进站证明进站进行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拼装客车和已达报废标准的客车,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伪造、涂改营运(线路)标志牌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没收营运(线路)标志牌。
未经批准,擅自为客运车辆提供场地从事组客、上下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或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班次时刻表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站点安排车辆的,每车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三)为客运经营者站外组客提供条件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逃离现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十日以下的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标志牌或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并发给待理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道路旅客运输临时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年度审验或在年度审验时收取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1989年11月7日发布的《杭州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