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2005年4月21日至6月30日)
1、各乡、镇、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无证矿山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
2、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矿山的基本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对持证矿山表,清理出应补办手续矿山及应取缔矿山名单。
3、清理已颁发的“两证”中是否存在越权颁发的证件,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规定的资质条件而颁发的证件,是否有批准范围与实际不相符的证件,是否有矿权重叠的证件。
4、清理是否存在擅自增设审批环节。
5、清理矿权是否发生了转让或承包,是否有越界勘查开采行为,勘查开采矿种是否发生了变化,所持“两证”是否属于有效证件,是否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
(2005年3月11至4月21日)
1、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领导机构,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2、召开整顿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整顿工作。
3、宣传动员,让广大干部、群众和业主知晓治理整顿的目的、重点、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认识到依法办矿、依法采矿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从2005年3月11日到2005年11月2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城市地质环境的经济学分析》 陈文华 《《地质与土质》实习实验指导——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路桥专业教学参考书》 朱建德 《高等数学》 《结晶学与矿物学》 赵珊茸主编 《构造地质学》——朱志澄 《地球科学导...
(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二)金属矿产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
矿产资源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矿产资源。矿产资...
成立赤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和依法取缔无证采矿的组织领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查处越界采矿、开采未经批准的矿种、非法转让、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发证程序和权限;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及时将无证矿山情况报告政府组织关闭和函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的监督管理,禁止和处罚向无证矿山提供用地行为。
(三)检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对各级各部门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程监察。认真清理机关干部参与办矿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工作失察的要严肃查处,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察管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矿山企业性质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防止非法转让行为。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社会治安的治理整顿,对一些矿山的黑势力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无证采矿者要采取行政措施加强法制教育,性质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炸材管理,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审批炸材。
(六)供电部门要积极参与治理整顿工作,严禁向无证矿山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供电。
(七)经贸、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管理的矿山企业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禁止开采未经批准的矿种、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八)交通、电力、水利、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就地采挖用于公益事业采石场的管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将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关闭取缔的持证矿山函告工商、国土资源、公安、供电等部门。
(一)全面清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各类矿山企业,对持证矿山企业和无证矿山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二)坚决取缔查处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依法严格查处持证中的开采违法行为;对证照手续不一致的依法查处,并限期改正。
(三)全面清理国道、省道、旅游境区公路等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规划和环境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四)认真清理机关干部参与办矿问题,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积极探索矿权二级市场管理,规范矿权转让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转让行为,严禁非法炒作矿业权,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六)严格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好事前审批和事后管理,全面制止和查处越界开采、越界勘查和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
(七)全面清理省、遵义市、赤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重点查处擅自增设审批环节、越权颁证、矿界重叠和批准范围与实际不相符等情况。
(八)全面理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体制。改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征收率,确保依法使用和管理。
通过治理整顿,达到依法管理和依法探矿,及依法采矿,进一步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全面取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规范炸材、电力供应等行为。进一步推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05年7月1日——8月31日)
1、对第二阶段清理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的要边清边治。对查出的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权、开采未经批准矿种、圈而不探、持无效证件非法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清理出的应补办手续公益性事业采石场,完善有关手续或予以取缔。
3、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或为非法采矿提供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查处。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为采矿活动而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审批。
4、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对越权颁发的、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规定的资质条件而颁发的、批准范围与实际不相符的、矿权重叠的要依法予以注销或纠正。
6、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环节予以取缔或纠正。
7、矿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就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关闭取缔的持证矿山向和关部门函告后,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注销证照、停止供应炸材和电力。
(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0月20日)
1、各地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成果,查遗补漏,防止反弹,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到村、组、矿山企业,责任到人。
3、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2005年10月21日至2005年11月20日)
市政府对各乡、镇、办事处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乡、镇、办事处治理整顿办公室在各个阶段的治理整顿中,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互通情报、要将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时以简报形式上报市治理整顿办公室,以便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广,促进治理整顿工作的健康发展。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 2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本大纲主要适用于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 变更勘查矿种)时固体矿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实施方案的编制。 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应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及相应矿种的 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 水气及地热矿产可参考本大纲进行编制。 一、绪言 (一)基本情况 探矿权申请人基本情况; 勘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申请探矿权类型(新立、延续、变更) 、 区块位置(图幅号、拐点坐标) 、面积、矿种、勘查年度(期限) 、矿权 历次转让情况; 勘查单位及资质情况等。 (二)勘查目的和任务 (三)勘查区地理位置、交通及社会经济状况 二、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 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工作程度、地质工作成果、矿产开采情 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申请延续、变更的项目,须简要介绍自首次登记(受让)探矿权以 来地质工作概况,重点反映探矿权人前一勘查期内的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
附件 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本大纲主要适用于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 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时固体矿产预查、普查、详查、 勘探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应根据《固体矿产 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及相应矿种的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编 制。 水气及地热矿产可参考本大纲进行编制。 一、绪言 (一)基本情况 探矿权申请人基本情况; 勘查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申请探矿权类型 (新立、延续、 变更)、区块位置(图幅号、拐点坐标) 、面积、矿种、勘查 年度(期限)、矿权历次转让情况; 勘查单位及资质情况等。 (二)勘查目的和任务 (三)勘查区地理位置、交通及社会经济状况 二、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 勘查区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工作程度、地质工作成果、 矿产开采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申请延续、 变更的项目, 须简要介绍自首次登记 (受让) 探矿权以来地质工作概况,重点反映探矿权人前一勘查
正安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松桃苗族自治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关于进一步抓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铜署办发〔2005〕140号)文件精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设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持续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纲领。进一步提高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通过治理使非法开采勘查的行为得到根治,历史遗留的矿权纠纷和长期存在的“散、乱、小”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效益逐年提高,努力推动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发展,使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
1、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2、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3、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4、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
5、对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是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四种表现形式,即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有关证照不全的,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查处、取缔。
二是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
四是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各种证照的审批发放及矿权监督为重点,查处违规审批和矿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参与办矿、徇私舞弊行为。
五是开展对我区优势矿种的专项整治。针对当前我县锰矿、钒矿、铅锌矿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锰、钒、铅锌主要矿区的专项整顿。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是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主要是为解决当前存在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越权、违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问题和近年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授权不规范问题,强化法定程序,理顺管理关系。
二是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以锰资源为重点,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小矿实行资源整合,切实解决各类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三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整,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四是积极推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督促生产矿山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缴纳生态坏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进行矿区生态坏境恢复与治理[FS:PAGE],确保生态、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五是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对开采混乱的矿区进行停业整顿,督促业主编制新的开采设计方案有序开采,对企业机构不完善的矿山企业,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组建企业机构,完善各类管理制度,规范开采行为。敦促矿权转让的矿山企业及时完善矿权转让手续,限期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它费用。
六是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法定职责,突出综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重点矿区和矿山企业
(一)、整顿治理的重点矿区是:冷水乡赵家沟矿区;寨英镇棉花坪矿区、烂泥沟矿区;盘石镇当造铅锌矿区;全县各类非法砂石矿山。
(二)、规范的重点矿山企业是:盘石镇铅锌开采区;寨英镇举贤、广子洞矿区;乌罗镇裕兴锰矿、关口矿区、宏庆锰矿;孟溪镇大屋沙棵湾矿区;冷水乡黑水溪矿区;石梁乡凉风坳锰矿勘查区。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为了保证矿业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达到预期目的,将此次矿山执法工作分为五个小组全面开展工作。
(1)政策法规宣传组:
组长:龙万富
成员:国土资源局、司法局、林业局、相关乡镇政府派员组成。
职责:负责张贴政府《通告》、书写标语口号、召开矿区群众大会,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发动矿区群众支持配合集中整治工作。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调查组:
组长:龙志和
成员: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检察院派员组成。
职责:负责对参与矿山开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执法组:
组长:杨正周
成员:由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法院、安监局、环保局、供电局派员组成
职责:负责收缴非法矿山所使用的民爆物品,没收非法开采矿石,关闭非法矿硐,拆除用于非法开采的机械和电力设施,并对非法开采非法买卖矿权和乱挖滥采的行为人依法立案调查,打击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扰乱矿山管理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并依法追究违规发放民爆物品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4)企业重组组:
组长:王启明
成员:乡企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寨英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
职责:认真做好广子洞、举贤两矿山企业原法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的工作,摸清企业存在的问题,搞好两矿山企业机构的重组工作。
(5)后勤组:
组长:石春光
成员:张发俊、刘永军
职责:负责整理收集相关资料和车辆调配、生活用品供应等后勤服务工作。
七、整顿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31日—3月14日)
1、由领导小组制定本次整治工作方案,召开整治工作宣传发动会,印制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深入矿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发放、张贴宣传资料,召开矿区群众会议,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调查清理阶段(3月15日—3月29日)
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门队伍对本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以逐个检查并登记造册的方式,对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其内容和重点是:辖区内采矿权人是否有越界越层开采、未按期施工、非法转让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及破坏浪费资源等行为;辖区内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探代采、非法转让探矿权、未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勘查等行为。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提出分[FS:PAGE]类处理意见。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30日—5月底)
1、关闭非法矿硐,收缴非法开采的民爆物品和非法开采设备。
2、督促各矿山企业按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在依法有序开采的同时积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地质环境备用金,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
3、立案调查处理非法开采、转让、买卖矿权等不法行为。
4、对参与矿山开采一直没有主动向工作组讲清事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5、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扰乱矿山开采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章立制,巩固整治成果阶段(6月)
督促落实建立健全矿山巡查管理、民爆物品管理和开采利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矿山长效管理机制,对整顿规范的区域进行认真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成效。
八、整治队伍的工作纪律与要求
1、凡抽调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的安排,任何人不得单独行动,有关单位在整治期间不再安排抽调人员的工作。
2、凡抽派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
3、工作期间不准请假,由领导小组统一考勤,缺勤者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4、在整治期间,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允许徇私舞弊,违者将严肃处理。
5、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为非法开采人员说情或通风报信,违者将从严处理。
6、整治期间,统一执法标准,涉及重大问题,未报请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7、工作组队员中凡涉及参与矿山开采的必须首先主动退出,并向工作组负责人讲清事实,违者从严处理。 2100433B
一、治理整顿目的
通过治理整顿,全面取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或已废止的开采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圈而不探的现象;规范矿山企业炸材、电力供应管理关系。加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进一步推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l、全面清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各类矿山企业,对持证矿山企业和无证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2、依法取缔、查处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等违法行为。
3、依法从严查处持证开采中的下列违法行为:证照、手续不齐全或不一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查处;经停产整顿仍不能达到标准的;机关干部参与办矿行为;违反其它相关规定的。
4、进一步开展原煤、铝土矿、铁矿、石灰岩、页岩等矿产采(探)矿权设置的清理。对设置探矿权的,要重点解决圈占资源问题;对设置采矿权的,加快调整矿山企业占用资源量与实际生产能力不配套的矿区范围,规范、整合国家规划矿区范围的已有中小型矿山。
5、积极探索矿权二级市场管理,规范矿权转让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转让。严禁炒作矿业权,切实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6、严格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登记管理工作,扭转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全面制止和查处越界开采、越界勘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
7、全面清理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重点清理擅自增设审批环节、越权颁证、矿界重叠和批准范围与实际矿区不相符等情况。通过清理,纠正管理机关自身的不当行政行为。
8、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体制。改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征收率和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成立正安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
1、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和依法取缔无证采矿的组织领导、检查督促等工作。
2、国土资源局具体牵头狠抓落实,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越界采矿、非法转让、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开采未经批准矿种等违法行为;严格发证程序和权限;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和依法上缴;加大国土资源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及时将无证矿山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函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加强矿区土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向无证矿山提供用地行为。
3、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各部门和各乡镇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过程监察,认真清理机关干部参与办矿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工作失察的要严肃查处。应追究党纪政纪和法纪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矿山企业性质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防止非法转让行为。
5、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社会洽安的治理整顿,对涉及矿山的黑恶势力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无证采矿的要依法予以打击,性质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炸材管理,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供应炸材。
6、供电部门要积极参与治理整顿工作,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供电。
7、煤炭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炭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己经关闭的煤矿死灰复燃,严禁非法采煤、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开采或破坏性开采煤炭资源的,要依法查处,直至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同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对持证矿山范围内的非法矿井进行清理取缔。
8、经贸、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矿山企业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开采未经批准的矿种、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9、交通、电力、水利、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就地采挖用于公益性事业采石场的管理,做到先备案后开采。异地开采用于公益性事业的采石场,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0、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将限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函告工商、国土资源、公安、供电等部门。
四、时间安排
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从2005年4月10日到2005年11月30日结束,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4月10日一5月31日)
l、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2、召开治理整顿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治理整顿工作。
3、宣传动员,让广大干部、群众和矿山企业进一步明确治理整顿的目的、重点、要求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充分认识依法办矿、依法采矿的重要性,为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6月1日一6月30日)
l、各乡镇要对本区域内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无证矿山进行清理并登记注册。
2、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管理矿山的基本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对持证矿山和无证矿山登记注册表,清理出应补办手续矿山及应取缔矿山名单。
3、清查己颁发的“两证”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属于越权颁发的证件;
(2)是否属于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规定的资质条件而颁发的证件;
(3)是否属于批准范围与实际开采范围不相符的证件;
(4)是否属于矿权重叠的证件;
(5)是否存在擅自增设审批环节行为;
(6)是否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的行为:
(7)矿权是否发生了转让或承包;
(8)是否有越界勘查或开采行为,勘查或开采的矿种是否发生了变化。
(三)整改阶段(2005年7月1日一8月31日)
1、对第二阶段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要边清边治。对查出的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界采矿、越界勘查、持废止的采矿许可证或无效证件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开采未经批准矿种、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2、对清理出来的应补办手续的公益性事业采石场,符合开采条件的,完善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开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3、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己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或为非法采矿提供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查处。对于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大用于采矿活动而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审批。
4、在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已有中小型矿山,资源枯竭的依法关闭;影响规划区整体规模开采布局的,限制扩大生产规模;开采劫模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或不能纳入统一开发方案的,到期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5、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对越权颁发证件的、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规定的资质条件币颁发证件的、批准范围与矿区实际不相符的、矿权重叠的要依法可以注销或纠正。
7、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环节,要予以取缔或纠正。
8、矿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就限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才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函告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收回习注销矿山证件,相关部门应立即停止供应炸材和电力。
(四)自查总结阶段(2005年9月1日一10月31日)
1、各乡镇、各部门对治理整改工作进行自查总结,查缺补漏防止反弹,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堪查开发秩序治理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到村、组、矿山企业,责任到人。
3、加大巡查力度,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验收阶段(2005年11月1日一11月30日)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及各乡镇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堪查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部门及各乡镇在各个阶段的治理整顿中,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互通情况。将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时以简报形式上报县治理整顿办公室,以便及时交流推广经验,促进治理整顿工作的健康发展。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