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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节选)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73号)(节选)
3.《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节选)
4.《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节选)
5.《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171号)
6.《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节选)
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
9.《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6]1034号)(节选)
10.《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
1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
12.《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
1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546号)
1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213号)(节选)
1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30号)(节选)
16.《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
(交公路发[2017]173号)(节选)。
17.《<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2017年11月24日,来源于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依据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订;依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19号修订;依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
依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依据2017年11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订)(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依据2007年12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一次修订:依据2011年4月22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二次修订)(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节选)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依据2009年8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订:依据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节选)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依据
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节选)
8.《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
9.《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
10.《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节选)
1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节选)
1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1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节选)
第三部分 标准规范
1.《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CB1589—2016)
2.《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2100433B
本书根据我国道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编写人员多年的治超培训经验,全面汇编(选编)了我国涉及道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本书是涉及我国道路货运超载超限治理法规政策标准的资料,它既是各级超限超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科学规范执法的依据,又是道路货运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运输的学习及培训材料。
国管公积金中心官网发布新政策,除了首套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首付两成,以及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首付三成之外,如果使用国管公积金贷款购买政策房,无须再受贷款结清满5年的限制。 &...
电力安全领域法律法规标准有: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 &nbs...
一.锅炉压力容器法规体系结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为承压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 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爆炸或 泄漏、造身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世...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 合同号: 2005 318 220 36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总 报 告 简 本)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西南交通大学 2007 年 12 月 1 1.超限超载运输及其治理工作综述 1.1 超限与超载运输概念、危害及成因 超限运输和超载运输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车 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外廓尺寸三者之一超过规定限值标准 的载货类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称之为货车超限运输。实际装载的 货物重量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载货类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称之为货 车超载运输。超载运输主要针对实际装载量,不考虑车辆自重和 轴载质量。从法律属性来看,非经许可的超限运输是违法行为, 而任何超载运输都是违法行为;从经济属性来看,超限超载属于 典型的负外部性行为;从工程属性来看,超限超载属于超负荷的 载荷条件;从社会属性
压力容器现行法规标准汇编
序号 标 准 号 标准、规程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9 号) 2009年1月 2009年5月 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第22号) 2002年7月 2003年1月 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与管理考试规则及释义 2002年4月 2002年4月 4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规则 2003年8月 2003年8月 6 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2000年12月 2001年6月 7 GB/T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2008年12月 2009年3月 9 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8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2版) 2009年8月 2009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H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工业经济、公安、国土、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HT〗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四)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五)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条 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开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三)从事焦炭运输的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调配运力手段参与焦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的。
第十二条 〖HT〗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货运源头治超职责、责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按照每辆次给予10000元罚款。
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部门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六个月内累计达到十辆次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封经营场所,对货运源头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处,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按照每辆次处500元罚款,并对其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追究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次20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运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的;
(三)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不移送的;
(四)不履行报告、抄告义务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协助运管机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监督检查,对运管机构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时查处,不依法查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30日,涟水县政府召开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推进会,分析研判治超工作情况,部署今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任务,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切实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推交通强县建设。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洪然到会并讲话,县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和分管负责人、县政府督查室、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等26个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认真总结了2017年度治超工作成绩与不足,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今年治超工作方案和主要措施。会议指出,通过采取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多管齐下等举措,全县超限超载率大幅度下降,交通设施得到有效保护,交通运输环境逐步改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道路及公共环境保持较好的和谐状态,但还存在治超工作发展不平衡、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不够、执法力量不够强大等问题。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把贯彻新发展理念与治超工作有机融合,从适应和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认清治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掌握治超工作新动向,建立完善联合治超机制,积极引导全社会都重视超限超载的危害,自觉维护交通基础设施及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多措并举,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合力治超力度、源头治理力度、严格执法力度、督查追究力度,加快由路面治理为主向路面治理与源头治理并重转变,由突击性治理为主向常态化、长效治理转变,全面推进治超水平新提升。
会议强调,县政府将坚持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融入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统一治超,同步整治,强势推进。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汽车拼装、改装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把车辆注册登记、检验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照、不予年检;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许进入运输市场;路政、交警、农机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各个重要路段严看死守,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特别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和处罚后二次拼装的车辆和车主,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政府办督查室要对治超执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明工作纪律,规范执法服务,确保治超工作风清气正;公安部门对暴力闯关、强行冲卡、“黄牛”带车等干扰治超工作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做到发生一起,打击一起,确保治超人员人身安全和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
会上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县治超办主任张俊、公安局副局长秦书谣分别作了发言。(刘忠成 李继峰)
作者:刘忠成 李继峰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孟学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