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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
(1996年1月8日大政发〔1996〕3号)
近几年来,我市城市人口增长较快,仅据1995年6月份的调查统计,全市从1992年至1994年12月迁入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机械增加的人口共有92,442人。其中:1992年为31,512人;1993年为30,014人;1994年为30,916人。平均年机械增长率为千分之十六点四四。人口的高速、无节制机械增长,增加了城市公用设施和住房、煤、粮、副食供应等方面的负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和危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是政出多门,把关不严,缺乏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造成的。
目前,全市有11个系统22个部门有权批准人员调、迁入我市。另外,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人事、劳动、民政部门也都有权批准进人。少数部门和地区有时办理了一些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进市,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加强对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本着既要有利于引进人才,发展经济,又要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保持人口总量、结构和布局在宏观上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定水平相协调,与城市各项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综合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市政府决定:
一、建立机构,加强对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决定单独成立“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振荣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李玉臻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姜正彦、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统一领导,制定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每年人口机械增长控制指标;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对策;检查指导各部门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控制办)设在市公安局,拟定编制15人,由市编委定编。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姜正彦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中和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永奎兼任。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具体负责各部门受理的户口迁入的审核;监督检查各部门实施市政府即将下发的《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日常工作。为了加强对县(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也要成立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二、把人口机械增长纳入计划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调、迁计划报市计划部门和人口控制办(执行国家计划的部分先预报,待计划下达后再作调整),市计划部门和人口控制办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计划,结合大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共同研究制定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计划部门下达。市人口控制办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下达的年度计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指标办理调迁手续。确因国家计划调整等原因需超计划指标,应先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加强调、迁入人口的审批管理,变多头审批为归口审批
从1996年起,各部门审查的调、迁人员手续,须统一报到市人口控制办审批核签,没有市人口控制办的核签手续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予落户。市人口控制办和各部门办理调、迁人员审批手续时,要共同努力,加强协作,严格把好审批关,不该调、迁入的,一个也不能办。在做好进人指标的综合平衡的前提下,努力把调入人口的增长速度和平均年龄降下来,把文化知识和专业程度提上去,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盲目增长。
为了使我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有法可依,严格管理,市政府将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发布《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今后凡发现有违反《规定》办理调、迁人员的,必须严肃处理。
四、采取经济手段,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
为了使我市城市容量与人口增长保持适当比例,使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人口机械增长,除实行计划和归口管理外,还要采取经济手段实行控制。对从外地调入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金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人员,分别由调入单位或本人缴纳一定数额城市建设增容费,城市建设增容费由市人口控制办在办理核签手续时收取,统一上缴市财政;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由市人口控制办按全额分别返还。城市建设增容费的具体标准,在《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中予以规定。
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使人口机械增长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
凡调、迁入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简称市人口控制办),具体负责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归口管理,既要保证引进人才和人口合理流动,又要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
第二章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原则
第五条正、副县(市)级和其他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六条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国家干部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人员或工作急需并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大学本科)的人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以引进急需的中专、大专学历的人员,但年龄必须控制在35岁以下。
第七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师范院校毕业生),应严格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毕业生政策接收。
第八条知识分子家属“乡进城”“农转非”,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九条援藏退休的干部或支援边远地区的退休科技人员迁入,必须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
第十条工人调入,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解决两地生活或急需的特殊工种的人员。
招收新工人〔不含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海洋捕捞和远洋运输(简称五大行业)〕和市计划内的技工学校招生(不含特殊工种),需要迁入户口的,应主要从本市城镇内的吃商品粮人口中招录;五大待业招收新工人按国家规定执行;技工学校招收特殊工种的新生,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核定并统一下计划。
第十一条属于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外地子女要求调入的;随军家属、转业干部家属要求调入的;家住市内的退役运动员要求调入的,以及其他因历史遗留问题等符合政策的,可以调入。
第十二条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不含国家指令性分配来连的),应是在本地入伍回市内家中或外地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结婚四年以上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志愿兵、无军籍的退休职工,批准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接收安置的归国留学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十四条对来本市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需迁入户口的,应坚持所投资金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数额,其中办企业还须已上交国家利税;对市郊区招聘“农对农”人员需迁入户口的,必须有居住条件和已在当地参加生产劳动;对“三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夫妻投靠)人员迁入,应坚持条件严格按控制指标迁入。
第十五条对于被注销大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连的,应予落户。
第十六条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连定居的,应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条外省、市单位成建制迁入的,须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外地驻连机构的人员,不再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只给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户口。
第十九条特困或落实政策人员需调、迁入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人才的,须经市政府或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转业、复退军人凭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分配、安置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凭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员审核表》,“三投靠”人员凭公安部门的审批手续、《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市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三条其它迁入的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和《迁入人员审核表》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公安部门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四章 城市建设增容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人员,应按以下标准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是从本市出国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收取5万元,随迁家属(指配偶、子女、下同)每人收取4万元;
(二)投资经商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迁入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调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5万元;
(三)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3万元;
(四)城市郊区招聘“农对农”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2万元。
鉴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特殊性及旅顺口区、金州区与市内四区的差别,他们的增容费标准由各区上报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对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批准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的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随迁家属;
(三)从大连调出,离休后回连投靠配偶或其子女都在大连的干部;
(四)经市以上组织部门指派的领导干部及随迁家属;
(五)按规定解决两地生活的人员;
(六)经市政府特批调入的中小学教师。
第二十六条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又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增容费由市人口控制办在办理核签手续时收取。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须使用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统一上交市财政;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由市人口控制办按全额分别返还。
第二十八条市人口控制办所需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公安、劳动、人事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涉及调、迁入人员审批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辖区内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但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年度计划,应纳入全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中。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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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4]51号
【发布日期】1994-03-22
【生效日期】199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
(重府发〔1994〕51号1994年3月22日)
为了保证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减轻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给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使人口机械增长速度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就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事宜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范围。凡从市外或市属县(市)及万盛区、双桥区调(迁)入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口均纳入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范围。包括:
(一)招收和调入的国家干部、工人(含农场职工、军队无军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迁入的职工居民家属(含配偶、父母、子女、亲友、抱养小孩和弃婴);
(三)大中专院校和技工校招收和入校新生;
(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
(五)迁入的科技、普教、劳改劳教场所的干部、家属及煤矿井下工人家属;
(六)城镇职工退休后按政策照顾招收的农村子女;
(七)异地安置的军队(含无军籍人员)离退休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八)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及志原兵;
(九)随军家属;
(十)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
(十一)驻渝办事机构人员;
(十二)农村或农场的农业户口迁入人员;
(十三)落实政策回市区人员;
(十四)侨汇购房和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
(十五)归国定居华侨。
二、人口机械增长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发展计划。全市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计委下达并组织实施。市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会同公安、人事、劳动、粮食生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计划和分区、分部门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区和有关部门执行。调(迁)人员的审批程序仍按原渠道办理。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和市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进行审批,不得突破。
三、实行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制度。《重庆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由市计委统一印制,公安、粮食部门凭指标卡办理户口、粮食关系,无指标卡的不予办理。
四、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目的是控制人口机械增长总量,提高迁入人口素质,调整人口的结构。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审批部门应优先审批调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的工人。对中专以下(不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一般干部,普通工种工人和中级以处(不含中级)技工原则上不予批准进入市区(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接收和需要照顾的人员除外)。
五、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由市区外调(迁)入市区的下列人员,应缴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
(一)调入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和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子女。
(三)调入市区农场的职工和随调配偶及随调(迁)家属。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区范围外招收需转户粮关系的干部、工人。
(五)配偶或家庭不在渝的外地来渝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
(六)分配计划下达后,接收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七)国家分配计划下达后,增加接收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八)接收录、聘用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学校自费毕业生和委托培养毕业生及定向生。
(九)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
(十)迁入市区农村或农场的农业户口人员(退“农迁农”)。
(十一)科技干部家属、劳动劳教场所干部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迁入的“农转非”人员。
(十二)侨汇购房和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人员。
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凡符合下列条件调(迁)入市区的人员,免收城市机械增长增容费: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分居达十年以上)职工及其随迁的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提子女,落实政策、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照顾招收的子女调(迁)入市区的人员。
(二)经批准来市安置、家庭基础(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市的离、退休人员(含部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以及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市区离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身边确实没有子女,按规定允许一个子女来身边照顾的;在外地无人照顾来市投靠直系亲属的老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市区参军回市区的复退军人;回市区原籍安置的转业志愿兵;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支边内调、离退休、退学、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五)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分配的普通大中专及技工学校的新生和毕业生;出国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六)经批准调进市任现职副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按国家规定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含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其符合政策随调(迁)的配偶子女,以及已在市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转)入市区的配偶和会合计划生育未成年子女。
(七)海外华侨、港澳台胞在市区投资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
(八)有特殊情况经批准需减免增容费的人员。
七、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收费标准为市中区每人1.5万元,其余六个区每人1万元,随迁家属减半征收。
八、城市人口机械产长的增容费,由市计委代收。收取的增容费全部存入“重庆市社会事业发展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不切块,不分成,重点用于我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等方面社会事业的建设。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所需正常经费按所收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增容费的使用,由市计委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九、有关实施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和征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计委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为了加强对机械人口增长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市计委、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粮食局等单位建立人口机械增长联系会制度,协调有关政策,及时解决本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本通知从1994年4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大政发 [2009] 37号
【发布日期】2009-05-13
【生效日期】2009-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程序的通知
(大政发 [2009] 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由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经过委员们的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任会议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征得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同意。现将主要修改部分说明如下:
一、将《呼和浩特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这个名称修改为《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删去了“控制”二字,这样就避免了与“管理”二字的内容重复。
二、将第一条原立法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要坚决防止大城市人口特别是市区人口过度膨胀。在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的同时,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之更为规范。
三、将原第四条、第五条合并,改写为第四条即“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行平衡分解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统一管理,分级归口审批的办法。”将原第四条成立呼和浩特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及其职责,这一内容从法规中删去,可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时作具体规定。
四、将原第八条,占用农村土地,安排占地工“农转非”的有关规定删去。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均有明确规定,一般再不办理“农转非”的落户。为此,删掉了这一条。原第二十一条的内容,第十一条也已包含。故将第二十一条删去。
五、将内容有相同点的条款作了合并。如原第九条、第十条,都是规定随迁家属落户问题,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都是规定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落户问题,所以分别加以合并,这样就减少了两条。
六、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缴纳城市服务设施增容费及其管理使用问题,在审议中部分委员认为不在法条中规定收费为宜。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正确的,将这两条从法规中删去。可以由呼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时酌定。
经这样的修改,由原来的二十七条成为现在的二十条。
此外,对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必要有修改,力争使其准确、规范。
按照今天上午委员对《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1、将(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为第五条即“对成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或者市区新建企业或扩建企业,需要从市区以外招收工人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落户。”
2、将原第八条(现第七条)最后的“要求调入者的家庭基础必须在本市市区(即家庭成员的多数户口、住房在本市)”一句删掉。
3、将原第十八条(现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批准落户的,除注销其户口外,要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予以严处。”
这样,修改稿由原二十条改为十九条。
以上说明及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