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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提出本年度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对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分别进行汇总、审查、协调后,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
电力国家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审批后下达。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根据年度计划项目与项目承担方签订项目合同书,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拨付标准化工作经费。
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主要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补助费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会费、有关单位资助和企事业单位筹集的经费组成。
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按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国际标准化合作、交流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应按标准起草、标准送审和标准报批的程序进行。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标准,并形成标准送审稿。
电力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由专业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没有专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组织审查。
电力行业标准送审稿应当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不属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应当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经修改补充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电力国家标准报批稿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审核后,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业标准报批稿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审核、编号后,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发布。
标准送审稿和报批稿必须在充分征求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制订、修订标准应及时吸收成熟的科技成果。
报批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文件和材料。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电力国家标准,应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技监局标发[1998]03号)执行。
已发布的电力标准应当适时修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标龄五年以上的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复审,分别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意见,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发布。对于急需修改补充的个别标准条款,可采用修改通知单的方式及时修订。
对电力国家标准的复审,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安排进行。
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的代号为DL,推荐性电力行业标准的代号为DL/T。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二)组织审查电力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三)审批、下达电力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五)组织拟订电力国家标准;
(六)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并对电力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决定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助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协调电力行业标准化各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关系,研究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并提出工作建议。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的协调、咨询机构,其成员由电力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深专家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电力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组织起草电力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
(二)审核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订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具体组建和换届工作,组织、指导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负责国际电工委员会相关技术委员会中国业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电力行业适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负责组织或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选派专家代表电力行业参加其他行业有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和审查工作;
(六)管理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
(七)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化服务工作,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出版工作,归口管理标准成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八)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
(九)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指导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省级以上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的备案;
(十)承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电力行业标准化的技术机构,由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其他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出电力标准立项计划建议;
(二)拟订电力标准及对电力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三)提供电力标准化服务;
(四)承办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为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拟订电力国家标准、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电力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动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标准:
(一)电力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
(二)电力设备及系统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
(三)电力行业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四)电力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五)电力行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六)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
(七)电力工业环境保护、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电力工业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九)电力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网络;
(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和制图方法;
(十一)电能质量;
(十二)电力工业计量器具检定;
(十三)电力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电力标准化工作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适时采用。
电力企业在电力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电力设备的验证试验、交接试验、预防性试验。这些试验对试验环境、试验设备、试验人员、试验方法有严格的要求。其中一部分试验需要由高压实验室承担。目前电力行业的高压实验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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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是2007年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国电力出版社。
电力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电力企业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电力企业标准应采用国家规定的企业标准代号Q/***。
电力企业不得无标准作业。
电力行业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电力企业、事业单位进口的设备和引进的技术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
电力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产品,应当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标准化管理备案手续。
电力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把贯彻执行标准作为主要职责之一。
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制定标准和执行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人员和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电力行业标准及其汇编的出版应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印刷发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汇编。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电力行业标准项目合同
电力行业标准项目合同——签约双方一致同意: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应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拨付经费。 2.乙方必须按期按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无故中断、拖期,甲方可以停止拨款,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
电力行业标准清单
邓念元 第 1 页 修订日期 4/6/2013 电力行业标准 CHINESE STANDARDS ON ELECTRIC TRADE 序号 标准代号 中 文 名 称 英 文 名 称 备 注 DL/T401—1991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 19910801 实施 DL/T402—1999 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19991001 实施 DL/T403—2000 12~40.5 KV 户内高压真空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20010101 实施 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19971001 实施 DL/T405—1996 252(245)~ 550KV交流高压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技 术规范 19961101实施 DL/T406—1991 交流自动分段器订货技术条件 19910801 实施 DL/T407—1991 农村电气化标准 19930501 实施 DL408—19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土资发〔2003〕137号印发的《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国土资源标准实施后,应当适时地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部科技主管司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司局组织或委托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
标准的复审可分别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需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标准的实施效果,以及标准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
(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对规范国土资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四)是否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五)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复审结果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栏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标准修订程序与标准制定程序相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重新发布时的年号。
(三)已无必要存在的标准,予以废止。
技术委员会应在复审结束后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并按规定归档。
国家标准的复审结论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的复审结论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公示、批准、发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DL(电力行业标准)是全部电力行业标准的统称,其中包括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
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对基本建设中的各类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内容,规定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是电力行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