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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价格双轨制影响

电煤价格双轨制影响

中电联副秘书长欧阳昌裕称,2012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普遍比市场煤价要低,2013年电煤长协价格并轨后,与市场价格一样了,意味着火电企业的采购成本将增加,而这一块价格不调整,对火电企业是不利的。

2012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比市场煤价虽说基本接轨,但不同地区情况不同,如内陆地区两者价差较大,沿海价差较小。

截至目前,五大电力央企和主要地方国有电企均没有签订2013年电煤长协合同,其余电企即便签了,量也非常少。新政出台后,煤电双方2013年电煤长协谈判博弈将更为激烈。

若长协部分电煤价格涨跌自行消化,电企2013年效益如何,关键在于煤价涨跌情况。若煤价跌,电企效益向好;若煤价涨,电煤压力大些。欧阳昌裕认为,2013年电煤价格应该总体平稳。

不过,煤电业界人士普遍认为,由于2013年煤炭产能集中释放,而电力需求偏弱,况且还有进口煤增加因素,2013年三四月份电煤价格将承受较大下跌压力。

目前正值煤炭旺季,但全社会电煤库存仍在高位,秦皇岛煤价已经连跌两周。

分析人士认为,2013年局部地区电价可能会调整,但整体电价可能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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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价格双轨制取消

中国政府网2012年12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协商确定价格。

这意味着中国电煤市场化改革终于迎来“破冰”,争论多年的电煤价格并轨最终实现。此举也意味着困扰中国多年的煤电之争走到了尽头,在完全市场化主导下,未来中国的煤电行业将更趋良性发展。

山西电力行业协会副理事长李建伟认为,电煤价格并轨对煤电双方都是有利的,这也是政府不过多干预经济的一个体现,将为电力市场化改革铺平道路。

中国电煤供应一直处于半市场化状态。电煤供需双方依据的是两种不同的定价机制:一种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煤炭企业和重点电力企业签订的重点煤炭合同,每吨重点煤的价格一般要比市场价低200元左右,甚至更多;另一种是市场煤价,价格随行就市。

“重点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点电力企业的亏损压力,但由此也形成了“煤电之争”的局面。煤企和电企在重点合同煤价格谈判上相互角力,煤企因为利润下降不愿意降价,电企因为巨额亏损不愿意提价。

产煤大省山西近年来销售的重点合同煤平均占到全省出省电煤销量的57%,本省煤炭企业每年要减少约300多亿元的收入。而中国五大电力集团仅2012年上半年电力业务亏损就达到了51.13亿元,2011年火电累计亏损则达到312亿元。

因此,当“市场煤”价格远高于“合同煤”时,煤炭企业普遍不愿意签订长期合同,有的煤企甚至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弥补差价损失。而2012年中国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价一路走低,有的电力企业也出现放弃重点合同转购市场煤的现象。

专家认为,电煤价格并轨意味着电煤配置完全实现市场化,这传递出诸多积极信号。

首先,持续多年的煤电之争将终结,以市场为主导必然会推动正在进行的煤电联营走向深入,煤企和电企互保共赢将成为未来行业发展的大方向。

目前,山西正在推进煤企和电企“以股权为纽带的煤电联营”和“以合同为纽带的长协合作”,煤企和电企渐由“顶牛”走向“拉手”,呈现出双赢发展态势。

山西33户省调电企中已有20户实施煤电联营,有5户与煤企签订长期供煤合同,收到了良好效果。1-9月份,山西省调20万千瓦以上主力火电企业净亏损同比减亏近10亿元,9户盈利电企全部集中在已实施煤电联营的企业中。

此外,专家认为电煤价格并轨,也必将倒逼阻力重重的铁路运力改革和电价改革,这将对煤电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产生更为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重点合同煤一直与铁路运输计划挂钩,而计划外的非重点合同煤运输则要自行筹措运力,由此导致的点车费、加车费等运力寻租行为推高了煤价,究其原因,铁路运力交易市场不健全、不完善是根本;在电力价格方面,“市场煤、计划电”的定价机制也有悖市场规律,电价无法随煤价上涨及时联动,由此造成的亏损无法通过价格传导出去,也使电企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对于这两方面的改革,新发布的《意见》中均有提及,不仅明确指出要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的运力配置机制;而且明确提出要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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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价格双轨制影响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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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价格双轨制影响文献

论工程造价中的“双轨制” 论工程造价中的“双轨制”

论工程造价中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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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现行工程造价领域并存的两种计价方法进行分析,阐明了工程造价工作人员现阶段的任务及工程造价领域的未来趋势。

电煤价格并轨电煤价格并轨进程

推进电煤价格并轨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一、取消重点电煤合同,不在政府层面组织煤炭订货会或变相订货会;二、煤炭价格直接并轨,不设前置条件,不设定煤炭最低价;三、推进煤电联动,运力衔接改革。

2012年8月份的电煤价格并轨方案一面世即惹来争议。其主要内容是,煤炭实行长协价。将一年一签的电煤合同延长至2年以上,时限在2年~5年,成为长合同。同时,长协合同将规定电煤基础价和变动价。

9月中旬的第二稿方案对此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长协合同不再有基础价和变动价的区分,完全按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发改委着手制定《煤炭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对煤炭合同的管理。

2012年10月30日,中电联发布《2012年前三季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及全年分析预测报告》,提出电煤价格并轨是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再次将电煤价格并轨推上舆论焦点,争论也热烈起来。

2012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解除对电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这一举动被业内人士看做是为出台合同煤与市场煤价格并轨政策铺路。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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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价格调控

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供应,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适当调整电力价格,试行阶梯电价制度。 一是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规定2012年度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市场交易电煤规定最高限价,秦皇岛等环渤海地区主要港口5500大卡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煤炭生产经营企业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稳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公告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是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除依法设立的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前取消;省级政府已依法设立的,最高征收标准每吨不得超过23元,低于每吨23元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没有设立的不得设立;各地不得区分省内外用煤按不同标准征收基金和收费。

三是适当提高电价。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全国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约2.6分钱,将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至0.8分钱;对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电厂试行脱硝电价政策,每千瓦时加价0.8分钱,以弥补脱硝成本增支。上述措施共影响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约3分钱。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80%的居民户电价不作调整。

四是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电量不同实行不同电价标准,电价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式逐级递增。拟实施的阶梯电价分为三档,即各省(区、市)将本地居民户均月用电量按从低到高排序,覆盖前80%用户的电量为第一档;超出第一档并覆盖前95%用户的电量为第二档;超过第二档的电量为第三档。其中,第一档电价近期保持基本稳定,不作调整,第二档电价适当提高,第三档电价较大幅度提高。在实行阶梯电价的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置每户每月10千瓦时或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各地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具体方案,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实施。

为保障煤炭、电力价格调控措施的政策效果,国家有关部门将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加强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电煤运输,尤其是长期合同电煤的运输;加快煤炭产地向消费地的铁路建设,着力消除铁路运力瓶颈制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加强管理,挖潜降耗,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煤炭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不得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分别组织开展全国性的电煤重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和清理涉煤基金及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煤炭、电力价格调控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据悉,国家采取上述综合调控措施的主要背景是逐步理顺煤电关系,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应,促进节能减排。1-9月全社会用电量增长11.95%,部分地区增速在15%以上,节能减排形势较为严峻,且保障电力供应的压力较大。同时,煤炭价格持续多年上涨,火电企业发电成本大幅增长。在整体调控方案研究、酝酿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有关方面均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稳定煤炭价格。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方案,2010年10月份已经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了全社会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提高了电量分档标准和第三档电量的提价幅度,对80%的居民户电价不作调整,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低收入群体设置了免费用电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此次煤炭电力价格调控措施的出台,一方面将有利于促进煤炭、电力行业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将有利于抑制能源不合理消费尤其是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电煤价格并轨 两大行业各自谋划

电煤价格并轨如今箭在弦上,只待具体方案正式发布。与之密切相关的煤炭电力两大行业都在紧急各自谋划,为即将实施的政策调整做好准备。

“电煤价格并轨方案已经得到国务院批示”,华电集团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宗法日前向记者表示,2013年合同煤与市场煤价格实现并轨是肯定的,“但这次政府批示的很可能只是一个原则,方案还需一段时间进一步修改,而电企的诉求应该是他们主要考虑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当前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供需形势和价格变化情况,决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鉴于当前电煤供需逐步趋缓、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对电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即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中对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和市场交易电煤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

二、进一步做好煤炭价格监测工作

解除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工作,特别是电煤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建立电煤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山西、内蒙古、陕西等主要产煤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热值、成本等情况。若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变化,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三、切实加强电煤市场监管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电煤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好对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类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当干预企业煤炭供销等经营活动。严禁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控制煤价;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哄抬煤炭价格。对煤炭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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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价格并轨电煤价格改革路径

1993年,我国煤炭市场化改革取得突破,国家放开煤炭价格,由市场自主决定。

为保证电价稳定和电煤供应,1996年开始国家对电煤采取指导价格。

2002年起,国家停止发布电煤政府指导价格,但在每年的煤炭订货会上仍会发布一个参考性的协调价格。

2005年,政府正式宣布不再对电煤价格调控。

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终止了一年一度的煤炭订货会,取而代之为网络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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