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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规划建设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

定南县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定南县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6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管理局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干部职工考核、奖惩、人事调配、社会保障、工资、人事档案;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政务公开、精神文明、信访、综治、保密、保卫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政策调研和行业政策、行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指导局下属单位行政政务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建设系统法制工作;负责规划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及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局计算机局域网、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规划管理股

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县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管理;提供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市政工程、居(村)民建房、城市雕塑、街心花园、城市小品的规划审查,审查小区总平面规划图;负责根据县城发展新情况的需要,提出规划调整意见与建议;负责审核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规划管理中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工程测绘的管理;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县城区电子地图的保密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三)建筑业管理股(挂县工程抗震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起草建筑业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查处建筑业违规违纪行为;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管理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材料检测等行业管理;推广运用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负责管理全县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负责审核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市政建设管理股(挂县燃气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拟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年度计划;起草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受理、审查、办理城区城市桥梁、道路交通工程、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绿地生态工程、公园广场工程等市政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出具用地规划条件;负责全县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和管理全县燃气企业资质初审,监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县城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城市污水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并实施行业管理。

(五)规划监察股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划建设监察规章制度、目标、程序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的各类违法建设;参与县城区房屋建筑竣工验收;负责对全县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

(六)村镇规划股(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指导全县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助镇、村编制各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广农房通用设计图;审查镇、村的建设方案,牵头选址定点,并出具红线图,负责审核发放“一书两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负责组织村镇建设经验交流;负责村镇建设的新技术、新材料和通用农房设计图的推广;组织镇、村规划建设技术人员、个体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调查研究村镇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和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三、局领导分工:

局长:叶永来

副局长:郭伟来、李作仁、赖建新

四、行政许可审批: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6、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安全)资质审批(初审);

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初审);

8、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9、工程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检测企业资质审批(初审);

10、建筑工程从业人员资格审批(初审);

1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1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注册登记;

1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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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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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根据市建设局韶市建函字[2008]2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以上人工工资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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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二)研究拟定加快全县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拟定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雕塑、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程序,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和实施县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区出让土地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执行规划情况监督检查;承担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建筑业(含市政、园林行业,下同)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节能材料的管理;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材料检测的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负责一般性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及费用标准的管理。

(六)指导全县城乡建设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县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指导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综合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燃气、供水的安全生产;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市政、园林企业资质申报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资质的申报初审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七)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拟定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建,指导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示范镇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村、镇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执(从)业资格的管理和报批;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筑业的行政执法、监察执法工作。

(九)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推广运用建筑材料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十)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执(从)业资格的初审、审核和管理;依法对全县各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一)负责机关和下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和群团工作;负责制定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引进与选聘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社保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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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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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规划建设局文献

定南县小水电挖潜改造 定南县小水电挖潜改造

定南县小水电挖潜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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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定南县小水电挖潜改造陈友邦(江西省定南县水电局341900)1基本情况定南县从50年代末开始兴办小水电,60和70年代掀起群众性办电高潮,80年代进行巩固提高。1991年国务院批准该县为全国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试点县。1994年12月提前一年验收...

定南县大力开展城市水土保持工作 定南县大力开展城市水土保持工作

定南县大力开展城市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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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9KB

页数: 未知

为了积极推动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着力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恢复和改善城市自然生态系统,推动宜居城市建设的进程,定南县充分利用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城市水土保持工作。为此,县委、县政府出台了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制度、护坡复绿保证金治理制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和水土保持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保驾护航。

定南县环境保护局地理位置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定南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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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历史沿革

吉安市建设局成立于2000年8月,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为吉安市规划建设局,2010年5月正式更名为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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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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