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是对外经济合作的代替指标,实际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三部分。
在1994年及以前,由于对外设计咨询的数据较小,未单列名统计,而是归入对外承包工程中统计。年鉴中列名的指标有鉴约合同的国家(地区)数、签约的合同(份)数、签约的合同金额、完成的营业额4项。2100433B
大连泰桑建筑装饰对外承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DTS),创建于一九九零年,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业资质为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是属于专业承包工程
看具体资质,不具备的话,一般认定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
河南省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发展探析
河南省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粮食生产大省、第一粮食转化加工大省,同时也是迅速发展的新兴工业大省,在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截至2007年底,在全省总人口9869万人中,农村人口为6480万人,占总人口的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 2007 年修订) 来源:工程部 发布日期: 2007-10-09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发展的形势要求,建立行业协调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 程健康发展 , 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规范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以 下简称承包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并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及其联营体 (以 下简称企业)所参加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活动以及与境外承包工程有关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条 承包商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进行协调,协调工作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商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协调工 作; (二)指导、监督企业依法公平竞争,维护良好市
规范全文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特制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 ”(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许可,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及所属单位,包括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承包商会依据本规范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四条
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时,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树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的良好信誉。
第五条
企业须按照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不得接受其它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挂靠。
第六条
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时,须充分了解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业主资信等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认真、谨慎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七条
企业不得以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经营活动为名进行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移民、色情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企业在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时,须接受承包商会的协调,遵守承包商会的协调规定,自觉维护全行业的经营秩序。
第九条
企业对承包商会的协调决定如有异议,自协调通知书送达10日内,可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除非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停止执行承包商会的协调决定,企业不得抵制协调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活动中应全面贯彻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全行业的信誉。
第十一条
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的质量。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业务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承包商会举办的外经贸业务培训,取得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合同,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企业须负责及时交涉、解决。
第十四条
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向外派人员乱收费,加重外派人员的负担。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进行以下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1、接受其它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挂靠,以及只收取“牌子费”,不参与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和外派劳务人员选派及相关管理,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将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
3、与国(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合作;
4、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合作伙伴及外派劳务人员;
5、其它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须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或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
1、假冒或擅自使用其它企业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国(境)外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
2、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泄露、提供其它企业经营状况为手段损害其它企业的信誉;
3、以低于工程、劳务成本价或以降低"para" label-module="para">
4、弄虚作假,以阴阳合同、假材料、假证书欺骗政府、承包商会及有关部门;
5、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七条
企业须按要求及时、如实向承包商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承包商会对严格遵守本规范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至第十七条的企业应受到以下处罚:
1、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承包商会给予批评、警告,并记录在案;
2、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承包商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3、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者,承包商会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暂停其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许可,并给予会员企业留会察看的处分;
4、情节恶劣,影响和后果极为严重者,承包商会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撤销其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许可,并给予会员企业开除会籍的处分;
5、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
第二十条
企业有义务向承包商会或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举报本行业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的情况,并协助调查核实。承包商会对反映真实情况的企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涉嫌违反本规范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承包商会的调查核实工作。承包商会对违反本规范并采取不合作态度的企业,给予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会在对违反本规范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通知该企业并听取申诉。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第三章由承包商会常设机构负责执行,其中第十九条第4款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0年1 月13 日经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三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100433B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各对外承包公司对外签约和承包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含我国援外建设的成套项目和我国驻外机构的工程项目)以及提供的成套设备(含工厂成套、车间成套和生产线成套)、工程物资与技术服务等。
这些项目可以是新建设项目:也可以是续建、扩建、改建或大修项目;可以是一个单项工程项目,也可以是由几个相关的单项工程所构成的综合项目。从承包形式上说,可以是全包项目,也可以是分包或转包项目;可以是包工包料项目,也可以是只包工不包料或只包料不包工的项目。与外商、外国机构、外国政府联合承包的项目,也包括在内。但我国只计算我国公司承担的部分。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各对外承包公司对外签约,成建制地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海员、厨师、教师、保姆及非援助性质的医务人员,采取收取工资及其它费用的形式向业主提供劳务服务的项目。包括对外国、港澳地区的有关机构、厂商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或我国利用外资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按照签订的协议、合同,由我国承包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2100433B
一、申请投保。由承包人填制投保申请书,连同工程有关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二、出具《保险单》。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单并经审核后,签发保险单,并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