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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而制定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原因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不断增多,对保证有关项目的按期完工,促进此项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部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存在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已发生多起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当地法律到我驻外使(领)馆静坐,上街游行示威,甚至与当地警方发生冲突等群体性和恶性事件。上述事件不仅影响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也损害了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有的甚至对外交和双边经贸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

造成劳务纠纷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在派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人员时有章不循,劳务人员的招收、派出及管理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重派出,轻管理;二是对外签约单位将工程项下劳务单独分包或层层转包,甚至分包或转包给无任何经营资质的企业,造成管理责任多次转嫁,难以明确和落实;三是部分企业单纯追求利润,通过压低劳务价格,克扣拖欠工资,恶意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四是部分企业相关预防、管理措施和制度不健全,造成对劳务纠纷事件的处理措施不到位,处理不及时;五是个别劳务人员为达个人目的,故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致使劳务纠纷升级和恶化。

为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参照和借鉴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和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要依据上述《办法》,对涉及在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派劳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合作司)。《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也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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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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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所派各类劳务人员受雇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

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国家允许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但相关工作应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企业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应由总包商(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由总包商通过签署分包合同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商。

第五条 总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总包商或分包商须直接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收外派劳务。

第七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依据双方签署的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分包商应接受总包商对其承包的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相关管理,总包商对整个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均须参照《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2001年第7号)和《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令2003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第九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须在外派劳务离境赴项目现场前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所签合同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工种人员的工资水平,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须在对外派劳务进行出国前培训时,全面、详细、如实地向外派劳务介绍派往国别(地区)和项目的有关情况、工作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并教育外派劳务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应采取任何不正当方式激化矛盾。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包商和分包商对外派劳务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认真对待,及时答复,妥善解决。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在申办需自带劳务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许可时,除按现行相关文件要求向商务部提交有关材料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见附件)。如总包商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项下外派劳务业务整体分包,总包商需提交分包合同及由分包商填写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二)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对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出具的明确意见。

第四章 劳务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及各有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以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有损我国声誉或引起外交争端的涉外事件。

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和督促有关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置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在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时,各有关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外派劳务通过适当方式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在处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分工及处理程序可参照《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商务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附件:《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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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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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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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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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KB

页数: 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印发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合发〔 2005〕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 有关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 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不断增 多,对保证有关项目的按期完工, 促进此项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与 此同时,由于部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存在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 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已发生多起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当地法 律到我驻外使(领)馆静坐,上街游行示威,甚至与当地警方发生冲突等群体性 和恶性事件。上述事件不仅影响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 也损害了中国企业 的整体形象,有的甚至对外交和双边经贸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 造成劳务纠纷事件频发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9KB

页数: 2页

第一条为维护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秩序,保障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降低银行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所在国情况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审理企业项目申请后所颁发的许可。企业凭本项目许可,向国内中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管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简介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是对外经济合作的代替指标,实际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三部分。

在1994年及以前,由于对外设计咨询的数据较小,未单列名统计,而是归入对外承包工程中统计。年鉴中列名的指标有鉴约合同的国家(地区)数、签约的合同(份)数、签约的合同金额、完成的营业额4项。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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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简介

规范全文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特制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 ”(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许可,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及所属单位,包括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承包商会依据本规范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四条

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时,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树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的良好信誉。

第五条

企业须按照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不得接受其它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挂靠。

第六条

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时,须充分了解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业主资信等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认真、谨慎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七条

企业不得以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经营活动为名进行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移民、色情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企业在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时,须接受承包商会的协调,遵守承包商会的协调规定,自觉维护全行业的经营秩序。

第九条

企业对承包商会的协调决定如有异议,自协调通知书送达10日内,可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除非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停止执行承包商会的协调决定,企业不得抵制协调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活动中应全面贯彻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全行业的信誉。

第十一条

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的质量。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业务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承包商会举办的外经贸业务培训,取得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合同,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企业须负责及时交涉、解决。

第十四条

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向外派人员乱收费,加重外派人员的负担。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进行以下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1、接受其它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挂靠,以及只收取“牌子费”,不参与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和外派劳务人员选派及相关管理,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将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

3、与国(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合作;

4、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合作伙伴及外派劳务人员;

5、其它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须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或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

1、假冒或擅自使用其它企业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国(境)外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

2、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泄露、提供其它企业经营状况为手段损害其它企业的信誉;

3、以低于工程、劳务成本价或以降低"para" label-module="para">

4、弄虚作假,以阴阳合同、假材料、假证书欺骗政府、承包商会及有关部门;

5、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七条

企业须按要求及时、如实向承包商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承包商会对严格遵守本规范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至第十七条的企业应受到以下处罚:

1、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承包商会给予批评、警告,并记录在案;

2、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承包商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3、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者,承包商会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暂停其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许可,并给予会员企业留会察看的处分;

4、情节恶劣,影响和后果极为严重者,承包商会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撤销其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许可,并给予会员企业开除会籍的处分;

5、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

第二十条

企业有义务向承包商会或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举报本行业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的情况,并协助调查核实。承包商会对反映真实情况的企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涉嫌违反本规范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承包商会的调查核实工作。承包商会对违反本规范并采取不合作态度的企业,给予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会在对违反本规范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通知该企业并听取申诉。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第三章由承包商会常设机构负责执行,其中第十九条第4款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0年1 月13 日经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三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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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简介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各对外承包公司对外签约和承包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含我国援外建设的成套项目和我国驻外机构的工程项目)以及提供的成套设备(含工厂成套、车间成套和生产线成套)、工程物资与技术服务等。

这些项目可以是新建设项目:也可以是续建、扩建、改建或大修项目;可以是一个单项工程项目,也可以是由几个相关的单项工程所构成的综合项目。从承包形式上说,可以是全包项目,也可以是分包或转包项目;可以是包工包料项目,也可以是只包工不包料或只包料不包工的项目。与外商、外国机构、外国政府联合承包的项目,也包括在内。但我国只计算我国公司承担的部分。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各对外承包公司对外签约,成建制地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海员、厨师、教师、保姆及非援助性质的医务人员,采取收取工资及其它费用的形式向业主提供劳务服务的项目。包括对外国、港澳地区的有关机构、厂商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或我国利用外资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按照签订的协议、合同,由我国承包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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