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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共大冶市委、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镇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冶发〔2011〕5号)精神,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市政府建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为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当年节余的以奖代补资金,转存为次年度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条 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效、实事求实、突出贡献、择优奖励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主要奖励新进规模企业;超额完成任务的乡镇;先进乡镇和有功人员。
第五条 奖励依据: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当年新进的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名单和数据为准。
第六条 奖励对象的审核与确定: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当年新进的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名单;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拟定有关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业及有功人员的奖励名单和奖励资金,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标准:对2011年及之后新进的销售收入过2000万元的规模企业(地面制造业),每个奖励2万元;对超额完成市定小进规任务的乡镇,每超额完成1家新进规模企业,奖励乡镇2万元;对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有功人员分别奖励2000元。
第八条 执行规模企业新标准的过渡期间(即2011年),对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省成长工程转移支付的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资金监管:以奖代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有关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以奖代补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享受以奖代补资金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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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在充分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分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和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
第六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设区市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综合排名,以奖励形式对设区市进行资金补助。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补助的资金数额提报本市的资金分配方案(包括扩权县和财政直管县)。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意见审核后,提出全省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第七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造林绿化,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是指根据各工程县(市、区)的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综合排名,安排的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资金。
第九条 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要按照相关林业工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先造后补
第十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资金要实行先造后补。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重点工程造林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先造后补资金补助的依据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阶段验收报告或竣工报告、采购合同、原始单据、报账申请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任务后根据验收报告,持报账凭据按照规定程序,领取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协议,在工程开工前申请一定比例的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前期开支。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失败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按有关规定领取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各地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效果。
日前,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省住建厅日前下拨我市2015年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专项资金1723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秦巴山片区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宜居村庄创建、县域垃圾治理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及村庄环境整治等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