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地震应急救援队是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专业救援队。地震应急救援队整合了搜救、医疗、工程、地震等多方面的力量和专家,是以抢救因地震或工程灾害导致的被埋压人员生命为主要任务的救援队。
地震应急救援队配有生命搜索、工程破拆、医疗急救、通讯、照明等先进的专业设备,有的救援队还配有训练有素的搜救犬,用于搜索埋压在废墟中的人员。
应急物资分类及产品分类:一、防护用品防护服(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防火服,头盔,手套,面具,消防靴,潜水服(衣)、水下呼吸器,防爆服,安全帽(头盔),安全鞋,水靴,呼吸面具。二、生命救助...
应急物资分类及产品目录一、防护用品防护服(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防火服,头盔,手套,面具,消防靴,潜水服(衣)、水下呼吸器,防爆服,安全帽(头盔),安全鞋,水靴,呼吸面具。二、生命救助止...
应急救援装备是大件的东西,如挖掘机、推土机、消防车等; 应急救援物资是小件的东西,如空气呼吸器、气体检测仪、防毒面具、小型灭火器等。 应急物资分类及产品目录一、防护用品防护服(衣、帽、鞋、手套、眼镜)...
内部应急救援队建设方案
内部应急救援队建设方案 为了提高公司面对火灾、 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时的自救能力, 保护员工生命安全, 挽救公司资产,现倡议公司组建一支应急救援队。 一、人员构成 救援队队并不需要特别的装备和专职人员,人员来源为:产线仓库厂务部门确保任何时 间段内每个车间 /仓库都有一名队员在工作,办公区域视情况每层抽选 2-3 人。 二、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为: ① 火灾的分类、燃烧及扑灭的科学原理 ② 公司危险源发生火灾时的特质 ③ 现有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训(可联系消防队) ④ 安全逃生疏导培训 ⑤ 急救知识的培训(可联系红十字会) 三、工作职责: ①每天上岗前简易程序目测检查自己工位所在区域的消防器材的状况 ②发生小型火源时的扑救,发生重大火灾或其他紧急状况时及时组织员工疏散 ③发生自然灾害(如暴雨)和公司其他水、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的紧急救援 ④有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应急处理。 四、组建应急救援
中国37支国家卫生应急救援队分布
中国37支国家卫生应急救援队分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防震减灾"十二五"专项规划区域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地震局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范项目实施中的组织、进度、质量、招投标、档案、验收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条 项目分宝鸡、渭南区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省应急现场工作队伍建设分项工程。
其中宝鸡、渭南区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分项工程分为救援车辆采购改装和救援设备装备建设两个单位工程。
第四条 省应急现场工作队伍建设分项工程全部由省财政投资;救援车辆采购改装单位工程主要由省财政投资,救援设备装备建设单位工程主要由宝鸡、渭南两市财政投资。
第五条 项目遵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和实施,实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按照"统一设计、分项实施、各负其责、统一验收"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执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陕西省地震局是项目的法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全面负责。
项目由陕西省地震局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主管局领导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应急救援处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
陕西省地震应急中心总体负责项目实施。
省应急现场工作队伍建设分项工程由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组织实施。其中,队伍的划分组建、成立、管理制度等由应急救援处会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震局(办)实施,队伍的技术装备由应急中心负责实施,应急通信指挥车的采购由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震局(办)负责实施。
宝鸡、渭南区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分项工程,由应急中心在征求市地震局、消防部门意见基础上,统一设计实施方案,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分别由省地震局应急中心和宝鸡、渭南两市地震局负责实施。
第九条 应急救援处职责
1.负责组织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2.负责项目质量、进度的管理;
3.负责组织编制年度任务、支出预算;
4.审核项目招标采购方案,参与对外合同、协议的审核;
5.负责初审项目预算内的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6.负责项目实施中相关事项的协调;
7.负责与各地市签订单位工程实施承包协议;
8.负责组织专项验收、交工验收,协助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第十条 应急中心职责
1.成立项目实施组,明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
2.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概算,提出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按照年度下达的任务和预算,按进度要求完成实施任务;
4.确定专人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档案收集工作;
5.负责起草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对外协议、合同等;
6.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出入库等工作;
7.向应急救援处报告每月工程进展情况,提交工程年度实施情况自查总结;
8.负责整理、撰写、提交建设单位工程验收所需的报告资料;
9.参与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地市地震局(办)职责
1.宝鸡、渭南市地震局分别负责两市财政投资的落实;
2.宝鸡、渭南市地震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市消防部门实施救援设备装备建设单位工程,负责救援设施装备建设单位工程的合同签订、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移交等具体实施工作;
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震局(办)负责应急通信指挥车的采购实施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项目验收、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部门职责
1.发展与财务处负责投资、会计、财务、资产、招投标等方面的管理;
2.办公室、宣教中心负责项目档案方面管理;
3.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项目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和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招投标制。
省级财政资金所涉及项目建设内容招标采购工作由发展与财务处组织;其中,应急通信指挥车采购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震局(办),在发展与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当地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自行实施。
宝鸡、渭南市级配套资金所涉及项目建设内容招标采购工作,在省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处指导下,由宝鸡、渭南市地震局按照当地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采购方案内容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使用单位。
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项目实施机构配合;宝鸡、渭南市级配套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宝鸡、渭南市地震局负责。
第四章 质量和进度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依照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合同协议等,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落实项目实施过程各环节的质量保障措施,确保装备质量、技术指标等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装备设备交货时必须进行开箱验收,开箱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纪检监察处、项目实施单位、供货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进度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进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每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发展与财务处;根据项目进展,形成半年、年度报告,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应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应急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施机构设置、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各种报告;各种审批批复、实施方案及修改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经费预算、经费结算、资产交接;变更申请、批复;验货记录、图片、照片;财务、质量管理材料;检查、评审、验收等意见;竣工报告、技术报告等;图纸、凭据;仪器设备说明、合格证书等各种载体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地市地震局(办)负责收集整理由本单位实施的项目内容相关档案材料。主要包括:相关会议记录、各种报告;各种审批批复;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经费预算、经费结算、资产交接;变更申请、批复;验货记录、图片、照片;财务、质量管理材料;相关检查、评审、验收等意见;图纸、凭据;仪器设备说明、合格证书等各种载体档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管理中产生的相关档案材料。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文件、专题会议记录及纪要;项目相关检查、咨询、论证、专题验收的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技术变更及概算调整;项目专项验收、技术验收、交工验收等各种载体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展与财务处负责收集项目立项、可研、初设阶段形成的材料;项目管理制度、文件,项目领导小组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工作检查;项目招投标文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资料;项目竣工初验、竣工验收等各种载体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工验收前,地市地震局(办)、归口管理部门、发展与财务处分别将本部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的档案资料统一交应急中心。
应急中心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在项目专项验收前向宣教中心提交档案专项检查申请,并根据检查意见对项目档案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专项档案检查和专项验收合格后,应急中心负责向办公室提出项目档案交工验收申请,并根据验收意见对项目档案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分为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竣工初验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组织。竣工初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竣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立项依据、主要内容、要求、施工情况、主要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由应急中心负责编写,各项目实施单位配合。
2.技术报告,主要包括采用技术指标、技术性能、测试情况等。由应急中心负责编写,项目实施单位配合。
3.财务报告,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经费决算、仪器设备清单、投资效益分析等。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编写。
4.档案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设计报告、工程任务合同和实施方案、申请与变更批复、合同文档等。由办公室负责编写,应急中心配合。
5.财务审计报告,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竣工初验通过后,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向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对项目全面竣工验收的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按照国家和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及震区各级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按照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地震局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及震区各级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省地震局及省直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行署领导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行署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省地震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地区地震台)及地直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或地震灾害发生在贫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确定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决定;Ⅲ级响应,由行署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4.2.1 震情速报
区内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地区地震台应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并迅速报告行署和省地震局。
4.2.2 地震部门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为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应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地区科技局和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及当地政府。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应迅速组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查、收集和核实灾情,及时上报行署和省地震局。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应及时调查了解灾情,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区科技局和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较大、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地区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扶贫、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灾区,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将灾情报送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汇总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地震局。
地区民政、科技、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负责汇总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大、重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实情报送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华侨、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要迅速核实并上报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地区外事侨务办和台湾工作办等相关部门通报,地区外事侨务办和台湾工作办接报后,要迅速报告省外事办和省台办。
4.2.4 震情灾情公告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行署新闻办、地区地震局要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等情况,并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并组织好后续公告。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方式为:运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讯部门应及时开通应急通信网络,保证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畅通。同时,通讯部门还要迅速了解掌握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专门人员及时赶赴灾区进行维护和抢修,确保通讯系统畅通无阻。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通讯部门应迅速组建地震现场工作队并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区现场,保持灾区现场与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联络;消防支队应及时调派通信指挥消防车和卫星通信电话赶赴灾害现场,保证灾害现场与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4.4.1 Ⅰ级响应
我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迅速主动地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应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
1、震区各级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特别要调查掌握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并及时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驻毕部队请求支援。
(二)行署应急行动
1、地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并迅速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的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3、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请求驻毕部队支援;
4、行署主要领导及时率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地直有关部门、驻毕部队务必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6、以行署名义向震区发慰问电,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行署举行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4.4.2 Ⅱ级响应
我区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行署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迅速主动地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应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重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
1、震区各级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及时了解震情、灾情,特别要调查掌握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并及时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驻毕部队请求支援。
(二)行署应急行动
1、地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并迅速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的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地直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并请求驻毕部队支援;
3、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4、以行署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5、行署主要领导率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赶赴震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署委托有关部门举行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援助,同时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4.4.3 Ⅲ级响应
我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行署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
(二)行署应急行动:行署根据震情、灾情,及时采取相应对策,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程序是:
1、行署立即启动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和应急预案,迅速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3、行署主要领导立即率领地震、民政、建设、国土、扶贫、水利、教育、供电、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到灾区调查灾情,组织领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4 Ⅳ级响应
我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应在省人民政府和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指导协调震区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二)行署应急行动:行署根据震情、灾情,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立即组织实施抗震救灾,主要工作程序是:
1、行署迅速进入紧急应急状态,立即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3、行署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立即率领地震、民政、建设、国土、水利、教育、交通、供电、卫生、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到灾区调查灾情,组织领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5 区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地直各部门的应急行动
(一)地震部门应急行动
地、县、市(区)地震部门要立即进人紧急应震状态,按照地震应急工作程序,快速作出如下反应:
1、地区地震台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30分钟内报告行署,并通知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时提出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2、两小时内,组织地震现场工作组携带地震监测设备,赶赴地震灾区,开展震情监视、宏观考察及震灾调查、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工作;
3、迅速收集灾区人员伤亡和震灾损失初步情况,确定宏观震中并及时报告行署和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省地震局;
4、三天内向行署报告地震类型和地震活动趋势判定意见,做好后续震情监视预报工作。
(二)地直各部门应急行动
1、地直各部门要立即行动,按照本预案规定职责和职能分工,结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做好组织实施准备工作;
2、服从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专门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对口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和民政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各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救援设备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和新发现的情况及需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安排转移和撤离。
毕节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毕节支队应及时组织救援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迅速开展工程抢险。
地区公安部门应迅速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地区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做好防疫工作。
地区安监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矿山救护队伍赶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应及时协调组织我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区外搜救队伍的救援行动。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由具有现场应急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点或医院。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应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要及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初步危险评估;注重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认真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和群众发出警告,切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
地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应精心研制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和避难场所,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地区公安部门要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及时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地区水利、经贸、建设、交通、铁路机场建设办公室等单位,应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地区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
地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地直建设、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
地区水利部门应对灾区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地区卫生部门应协调组织做好灾区传染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现场评估、预防及处置工作。
地区发改、质监、安监、经贸等部门应督导和协调灾区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地区地震台应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调相关监测力量,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地区气象部门应切实做好地震现场天气监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
我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应广泛发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动员非灾区力量,对灾区提供援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灾情,主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行署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其他市、州(地)提供援助,并在全区组织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地震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震情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4.0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报道,4.0-4.7级地震视震情和灾情作简要报道;
2、4.7-5.4级地震视震情和灾情适时宣传报道;
3、5.4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积极做好宣传报道;
4、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时,应将相关报道稿件报送行署和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及地震部门审核把关后,方可报道。
应急结束的条件为: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的机关宣布。
日常协调管理
第五条 一般不得调用山西地震救援队;若有地震应急演练、召开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国家、外省、外国救援队参观学习等重要活动需要调用时,由救援队办公室提出,经救援队领导批准后,方可调用。
第六条 队员管理。山西地震救援队缺编时,要及时调整和补充队员。
救援队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救援队参加国家或国际救援资格认证组织的考核和评定;地震救援一、二队分别按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参观、学习、培训、训练、演习和考核。由救援队办公室组织、安排,省消防总队司令部和省军区司令部组织参加或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救援装备、设备管理。
救援装备包括队员的防护、生活装备,搜索、探测、侦检、破拆、顶升、支撑、提升、施救、现场照明、通信、医疗救护、运输等装备、设备及其他辅助器材等。
(一)凡装配到救援一、二队的装备、设备、器材、车辆均应有救援队图文标识,不得更改;若有毁损,应及时更新,始终保持标识清晰完好。
(二)凡装配到救援一、二队的装备,分别由太原市消防支队、太原市特勤大队和省军区独立连、警备连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确保正常使用。
(三)每次救援行动或演习结束后,各队要向救援队办公室报告装备、设备损耗情况,并提出更新、补充计划,确保装备完好、功能齐全。
(四)每年由省地震局负责与省财政厅协调解决救援队伍日常运行经费,保障各救援队的学习、训练、演习和装备维护、保养。
(五)每年下半年由救援队办公室提出次年装备采购、更新与补充计划;省地震局负责申报,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并安排解决。
(六)救援行动后的损耗、更新与补充,一般由日常运行经费解决;若有较大损耗,救援队办公室编制损耗、更新与补充计划,省地震局负责申报,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并安排解决。
(七)装备的招标采购由救援队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报批,批准后组织实施采购,并装配到救援一、二队。
(八)每半年救援队办公室要组织1次装备检查,确保装备完好、正常。
第九条 日常工作协调。由救援队办公室与省消防总队司令部、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直接沟通协调。上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
第十条 息报告制度。各队要编制每次学习、培训、训练、演习、救援行动的报告,并在行动结束后5日内上报救援队办公室。每年的7月20日前上报半年小结,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年终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救援队办公室汇总后要向救援队会议报告。办公室负责编制半年、年度总结,上报省政府、省军区、中国地震局和公安部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