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七条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八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一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自然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监理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逾期不申领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分级标准,依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和第八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五)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工程监理单位失职可以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或《建筑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
陕西省煤田地质局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 陕西省地质工程理局 陕西省地质调查总院 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 陕西省渭河治理工程局
都是什么单位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1 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已经 2005 年 5 月 1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 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 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1 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已经 2005 年 5 月 12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7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 控制治理工程工期, 充分发挥治理 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实施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凡涉及土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执行建设部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 单位从事通信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 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及定级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开 办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 法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
(二)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标准。
第七条 申请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应由其所属的局级主管 部门初审合格后,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见附 表一),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固定 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 证书》。临时等级证书一律由部颁发;正式定级时甲级监理单位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初审 合格后,由建设部审批发证,乙、丙级监理单位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发证。监理单位在取得《 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监理业务 。
第八条 新开办的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
申请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临时等级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申请单位所属局级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
(二)《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2份;
申请书应如实逐项填写,并由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的任职职务证明、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六)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
(七)有关担保的其他证明。
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申请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实绩,再向信息 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申请核定正式等级。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营业执照》(副本);
(三)单位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职务证明、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五)《监理业务手册》;
(六)能反映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资质升级的申请,一次只能 晋升一个等级,升级程序仍按定级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及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评定。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
1.单位主要领导资历:单位法人代表应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 、 建设管理10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 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10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2.技术力量:单位总人数不得少于60人(不包括聘用期1年以下人员),其中具有监理工 程 师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其中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高级技术职称 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专业配置合理,具有能承担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各类技术人员。聘用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质量管理: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5.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6.业绩和能力:监理过2个以上一类(分类见附表二)通信建设项目或4个以上二类通信 建设项目,且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一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二)乙级监理单位
1.单位主要领导资历:单位法人代表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 、 建设管理8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工 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5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2.技术力量:单位总人数不得少于40人(不包括聘用期1年以下人员),其中具有监理工 程师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其中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专业配置合理,具有能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各类技术人员。聘用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 /3。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质量管理: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5.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6.业绩与能力:监理过2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
二 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三)丙级监理单位
1.单位主要领导资历:单位法人代表应具有中级职称,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 建设管理5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工程 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5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2.技术力量:单位总人数不得少于25人,其中具有监理工 程师资格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其中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高级技 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经济师不少于2人)。专业配置合理,应具有能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技术人员。聘用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 /3。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质量管理: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5.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6.监理过2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且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三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以监理一、二、三类的工程;
(二)乙级单位可以监理二、三类的工程;
(三)丙级单位可以监理三类的工程;
(四)各类监理单位可监理相应等级的与通信房屋建设工程相配套的通信工程。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与罚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每年年检一 次,年检时监理单位同时提交《监理业务手册》,由综合规划司进行核验。对不能维持原资 质等级条件的,应予降级,或撤销其监理资格。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需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分立、合 并、歇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 后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缴回或换发原核发的各种证书,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 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再次转让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批准的监理业务范围内从事 监理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于再次 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禁止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 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对违反本条规 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 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于再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 承接工程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所得监理费外,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条 对于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 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吊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 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非通信行业监理单位未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办理 注册备案,未经审查批准,在通信工程中从事监理业务的,一经查出将停止其工程项目的监 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收受贿赂,接受礼品,索要钱物;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 业整顿、吊销监理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书,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进行同体监理。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领导 责任,且没收监理所得,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罚款条款的,参照建设部、监察部联合部 令(第68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的停业整顿,是指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通信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 费字479号文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邮部[1994]755号文发 布 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