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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遵府办发〔2008〕14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主线,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标准,依法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任务目标
建立健全和完善矿山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矿山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使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同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努力遏制坍塌、放炮、中毒窒息、透水等事故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现“双降”目标;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延期、变更等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合法生产。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2009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樊建明(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开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孝勇(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熊 轶(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传建雄(县安监局局长)
陈启发(县国土局局长)
王槐兵(县公安局副局长)
冯再勇(县监察局副局长)
朱福波(县安监局副局长)
徐传忠(县国土局副局长)
何 耀(县环保局副局长)
周学平(县工商局副局长)
甘祥宇(县电力公司副经理)
刘吉贤(玉溪镇人大主席)
田 锐(上坝乡人大主席)
冉小勇(旧城镇人大主席)
屈龙现(洛龙镇人大主席)
何军方(忠信镇人大主席)
冉意超(河口乡人武部部长)
张光银(三江镇政法委书记)
冯亚东(隆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唐俊飞(棕坪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冉贤芳(桃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张国兴(阳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周登远(大磏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汪永庆(平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国勇(三桥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委办,由县委办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朱福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1日—3月10日)。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全县非煤矿山清查工作,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督促按期办理延期换证相关手续。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3月10日—5月10日)。根据排查情况分类开展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遵府办发〔2008〕149号)等相关要求,积极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相关手续的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延期换证工作。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仍未办理完毕的非煤矿山企业,责令停止一切作业行为;拒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3.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5月10日—6月30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实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认真开展全县非煤矿山清理整顿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注重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全面开展非煤矿山清理整顿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治理,进一步改善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县安监、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组织生产的,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相关证照不全的,责令停止一切生产经营行为,督促其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督促其限期办理延期换证,逾期仍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监督和复查工作,对越界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对未按批准的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进行开采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安全管理滑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2.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积极探索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流动砂机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县流动砂机管理秩序,杜绝无序开采行为,促进全县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3.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重点检查洛龙镇学堂坡、岩风坝硫铁矿、隆兴镇孔家湾铁矿等企业的机械通风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4.切实做好排土场、大型采空区、露天边坡的排查摸底和隐患整治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搞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来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非煤矿山事故发生。
5.积极引导和督促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于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伤保险缴纳和救护协议签订工作。
(二)认真做好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未制订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不得进行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
(三)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新增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工人的转岗安全教育,关键、危险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复)训,不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事故急救援能力。
(四)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工作方案,选择1—2户露天采石场作为试点,开展标准化建设活动;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淘汰落后的开采方式,加快推进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不断提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六、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由于全县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安全基础薄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注重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建立健全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将深化整治的过程转变为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企业安全自我约束工作结合起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3.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拒不整改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把关不严、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人员的责任,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100433B
2012年汛期 防汛、防雷、防暑降温活动实施方案 公司各部门、班组: 为了加强2012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暑期各类事故发生,增强员工汛期安全防患意识和防汛、防、防中暑等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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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食品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行政法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部门规章,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
2009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09 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09 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09 年,我县 3 个砖场、 5 个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陆续到期,一批新建砖场、石场和金属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整治非煤矿山安全隐患任务繁重。 一、工作内容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 乡镇安监 办要主动向分管 领导汇报,取得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派出所、国土所、供电所等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工 作。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 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 定详细整治方案, 采取有效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挂牌 督办制度,对本辖区的所有非煤矿山全面实施监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方针,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
清远市清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 / 9 清远市清新区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 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 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的总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全面深入排查治 理非煤矿山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 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 序,切实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全市非 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进一步降低非煤矿山事故总量和预 防较大以上事故为主要目标,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 整顿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7〕19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市府明电〔2007〕19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筑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和使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1.交通设施。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建设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在建及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包括:长大隧道及特大桥梁;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
2.水利设施。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以水库、拦河闸工程、排灌泵站工程、堤防工程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煤矿。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煤炭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5.电力设施。县电力公司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经贸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水电站、变电所、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讯设施、电力枢纽等。
6.城镇基础设施。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道路桥梁隧道等。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1.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已履行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是否健全。
2.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3.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设计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4.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5.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步骤
县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城管局、煤炭局、电力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门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深入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工作分3个阶段:
1.安排部署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排查方案。
2.自查自改阶段:10月10日—20日。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列出清单,制定计划,逐一实施治理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和应急监控预案,同时要加紧落实资金,明确责任,限期达到整改目标。各牵头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3.督促检查阶段:10月21日—31日。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业(领域)开展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一是督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二是督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三是督查隐患“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消号”情况。
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本行业、本辖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县安委办,并做好配合上级督促检查的准备工作。
11月1日—10日,县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治理整改责任。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塞责、形式主义等现象。
2.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组织安全技术评审,并采取警告、加固、拆除、封闭等措施,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确保快速、妥善处置重大基础设施突发事件。
4.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查找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重大意义,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2100433B
截 止 日 期:2008.04.13
建 设 地 点:桃源乡
内 容:
一、公告名称:青溪中桥工程施工项目
二、招 标 人:道真自治县交通局
三、项目名称:青溪中桥工程
四、招标范围:全桥施工图设计范围
五、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六、开竣工时间:2008年5月20日~2008年11月20日
七、资格条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或桥梁专业年承包二级以上施工企业
2、复印件:上述7项原件的复印件(能表明年检状况)加盖公章(鲜章)后装订成一册。
3、资格预审文件一式二份。
4、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购买招标文件。
九、报名时间:2008年4月14日---2008年4月15日17:30
联 系 人:严江波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道真自治县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气象局是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协调、管理全县防雷减灾工作。
自治县防雷安全办公室,既是自治县人民政府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又是市气象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
第五条 自治县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房管局、教育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气象局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咨询等活动,组织利用、推广防雷减灾新技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抓好防雷减灾工作,对学校、集镇、人员居住密集的村寨要加大防雷减灾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其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 自治县气象局应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警预报工作。
第八条 根据《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二)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网点等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证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工程项目的防雷设计资料,由自治县气象局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不规范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未经批准的防雷设计资料,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气象局在收到防雷工程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气象局审查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在施工中变更或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检测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中的防雷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积极配合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有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须在项目验收前向自治县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需要整改完善的,由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并及时申请复检。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书。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气象局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自治县气象局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自治县气象局调查鉴定。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应及时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自治县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导致雷灾事故的,由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专业词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建(构)筑物主体以外的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弱电设备的防雷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