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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利用县城区土地资源,盘活现有存量国有土地资产,促进城镇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对盘活我县现有存量国有土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县存量国有土地的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及所处位置 |
面积(平方米) |
预计可变现资金(万元) |
备 注 |
原侵油厂 |
22460 |
600 |
企业破产收回 |
原芙蓉江酒厂 (陵环路) |
16310 |
450 |
企业破产收回 |
原芙蓉江酒厂(玉泉酒厂) |
2880 |
180 |
企业破产收回 |
原龙华寺酒厂 |
9733 |
150 |
企业改制收回 |
原电影院 |
1970 |
250 |
企业改制收回 |
原农机厂 |
1024 |
10 |
企业改制收回 |
新区八号路交叉口(粮贸公司) |
6667 |
200 |
闲置收回 |
新区八号路口 |
7515 |
200 |
新征储备土地 |
新区二号两侧 |
16000 |
800 |
新征储备土地 |
合 计 |
84559 |
2840 |
二、玉溪镇(县城)存量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和拟规划用途
地块名称 及所处位置 |
面积(平方米) |
规划用途 |
拟出让年度 |
原浸油厂 |
22460 |
住宅兼商业用地 |
2007年 |
原芙蓉江酒厂 (陵环路) |
16310 |
住宅兼商业用地 |
2007年 |
原芙蓉江酒厂 (玉泉酒厂) |
2880 |
住宅兼商业用地 |
2007—2008年 |
原龙华寺酒厂 |
9733 |
住宅用地 |
2007—2008年 |
原电影院 |
1970 |
商业用地 |
2007—2008年 |
原农机厂 |
1024 |
住宅用地 |
2008年 |
新区八号路交叉口 |
6667 |
商住用地 |
2007年 |
新区八号路口 |
7515 |
商住用地 |
2006年 |
新区二号两侧 |
1600 |
商住用地 |
2006年 |
三、盘活存量国有土地的政策措施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县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存量国有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存量土地管理规划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并组织方案实施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二)按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由县建设局负责对每宗地进行规划设计,制定具体的规划方案和指标。
(三)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存量国有土地的年度出让计划,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县盘活存量国有土地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引进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驻我县发展,努力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监督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五)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土地受让人可依法办理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和准建证等证件。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要做好用电用水的服务工作。
(六)继续开展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市场进行治理整顿,严格农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原有宅基地不得由农民自行拆建;县城规划区的建设一律由县建设局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存量建设用地,一般指在变更调查数据中为建设用地或在农转用有效期内完成农转用审批的地块。一般包括: (1)未建设存量用地:主要为一些已批未建的土地、农转用完成未建设用地、1999...
您好,存量土地是泛指城乡建设已占有或使用的土地, 狭义上讲是指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闲置未利用土地和利用不充分、不合理、产出低的土地,即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现有城乡建设用地。 ...
所谓存量土地,广义上讲是泛指城乡建设已占有或使用的土地, 狭义上讲是指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闲置未利用土地和利用不充分、不...
关于盘活存量土地问题的再思考
土地是一切生产生活的载体,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它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影响子孙后代,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住。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对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相统一的综合效益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光伏用地政策
光伏用地政策分析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 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 资规〔 2015〕5号 )(以下简称《意见》 )对光伏、风电等用 地进行了明确解释。 一、对于不占压土地、 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 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 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 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 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 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 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意见》规定,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 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光伏发电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
一、提高对加强测绘工作的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县测绘事业发展
1.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保障,有利于准确掌握我县县情和提高管理决策、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深入贯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客观分析全县测绘工作的基本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仍然存在基础测绘投入少,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特别是大比例尺地图及数字化产品短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速度慢、测绘公共服务水平低、测绘统一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我县测绘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安全、高效利用;科学推动、服务为本;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原则,全面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1.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测绘采集、加工及更新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落实基础测绘工作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到2010年,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重点地区1:2000、1:1000、1:500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
2.加快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空间框架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构建统一、标准、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平台,为社会各领域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和产品服务。按照“边建设、边应用”原则,切实提高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保障服务能力。
3.培育和发展地图市场。加强公益性地图的统筹编制出版,建设和管理好县级公益性地图市场,推进县、乡行政区划挂图的更新编制与出版。大力支持开发适应我县交通、旅游、商务、物业管理、文化生活和娱乐等方面的地图新产品。引导和支持基于基础地理信息的电子商务、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个人移动等新兴地图产业的发展。
三、认真执行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测绘统一监管
1.完善地方性测绘政策规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加强测绘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对测绘工作的广泛了解、关注和支持,为测绘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执行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制度。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及提供应用服务水平。加强测绘成果的保密使用监管,完善涉密成果提供应用、使用、保管与销毁制度。依法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实施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制度,推进测量标志有偿使用,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理机制。
四、加大支持力度,保证测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完善测量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基本统一、主体合法、职能落实、事权清晰”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配置与机构、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确保基础测绘、测绘资质、测绘标准、测绘产品质量、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监管职能到位。
2.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在基础测绘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实施管理。将测绘工作特别是基础测绘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基础测绘投入更新机制,切实加强测绘监管。
3.建立健全基础测绘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基础测绘经费、测绘公共服务建设经费、测绘应急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递增。加强基础测绘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持的基础测绘项目,落实配套经费。
4.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强测绘管理干部依法行政、行政管理能力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开展测绘行业特种职业技能教育,进一步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推行测绘行业职业资格制度。
由市政府按政府采购确定的承建商负责我县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统一解决。各单位内部设施完善和运行维护资金自行解决。
一、主要目的及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
出售廉租住房一是可以将租赁补贴转化形成固定资产,尤其是在市场租金上扬、导致增加政府租赁补贴时更为经济;二是可以逐步减少保障对象,一劳永逸地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三是可以节约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成本等。
(二)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出售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
二、廉租住房出售及上市管理
(一)对象和范围
廉租住房只能向有自愿购买意向的符合我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称保障对象)出售。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轮候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二)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出售价格按照“成本价”的80%计算。
(三)付款方法及优惠政策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给予10%的优惠折扣。无力一次性付款的,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60个月)。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配租的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四)严格上市准入
1.保障对象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和“产权比例”等内容。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十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十年的,可以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按届时廉租住房成本价补足未购产权部份房款和土地出让金以及所有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十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扣除折旧费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五)销售管理
1.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2.对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退回廉租住房。
3.本着便民利用原则,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和轮候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廉租住房售房资金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机构要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级明细帐。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县住房保障机构出售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出售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四、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即成本价的80%)的5%计算,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一次性付清,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代管,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五、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与县财政、国土、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对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已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