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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的及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
出售廉租住房一是可以将租赁补贴转化形成固定资产,尤其是在市场租金上扬、导致增加政府租赁补贴时更为经济;二是可以逐步减少保障对象,一劳永逸地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三是可以节约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成本等。
(二)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出售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
二、廉租住房出售及上市管理
(一)对象和范围
廉租住房只能向有自愿购买意向的符合我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称保障对象)出售。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轮候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二)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出售价格按照“成本价”的80%计算。
(三)付款方法及优惠政策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给予10%的优惠折扣。无力一次性付款的,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60个月)。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配租的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四)严格上市准入
1.保障对象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和“产权比例”等内容。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十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十年的,可以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按届时廉租住房成本价补足未购产权部份房款和土地出让金以及所有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十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扣除折旧费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五)销售管理
1.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2.对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退回廉租住房。
3.本着便民利用原则,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和轮候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廉租住房售房资金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机构要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级明细帐。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县住房保障机构出售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出售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四、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即成本价的80%)的5%计算,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一次性付清,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代管,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五、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与县财政、国土、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对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已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1、选择那种拼接地垫或者地毯; 2、不用为沙发制作沙发套,可以直接买来漂亮的布,蒙到沙发上,在隐蔽的地方用针线固定即可,然后再搭配几块漂亮的方巾和靠包,效果一定超乎你的想象。 3、用玻璃贴纸或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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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白春华,生于 1975 年 8 月,中技,原在元江糖业 公司上班, 后因改制下岗。 妻子杨冬琼无职业, 现在打零工, 女儿白洋,今年 12岁,现就读于元江一小。 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 我们一家三口 2011年分到一套廉 租住房,幸福地度过了一年。由于现实的家庭生活条件实在 困难,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 年 6月 26日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白瑞福,生于 1968 年 8 月,高中文化,原在元江 糖业公司上班,后因改制下岗。妻子李风珍在糖烟酒公司下 岗,现在打零工,女儿白雪嘉黛今年 12 岁,现就读于元江 四小。 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 我们一家三口 2011年分到一套廉 租住房,幸福地度过了一年。由于现实的家庭生活条件实在 困难,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提高对加强测绘工作的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县测绘事业发展
1.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保障,有利于准确掌握我县县情和提高管理决策、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深入贯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客观分析全县测绘工作的基本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仍然存在基础测绘投入少,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特别是大比例尺地图及数字化产品短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速度慢、测绘公共服务水平低、测绘统一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我县测绘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安全、高效利用;科学推动、服务为本;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原则,全面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1.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测绘采集、加工及更新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落实基础测绘工作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到2010年,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重点地区1:2000、1:1000、1:500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
2.加快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空间框架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构建统一、标准、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平台,为社会各领域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和产品服务。按照“边建设、边应用”原则,切实提高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保障服务能力。
3.培育和发展地图市场。加强公益性地图的统筹编制出版,建设和管理好县级公益性地图市场,推进县、乡行政区划挂图的更新编制与出版。大力支持开发适应我县交通、旅游、商务、物业管理、文化生活和娱乐等方面的地图新产品。引导和支持基于基础地理信息的电子商务、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个人移动等新兴地图产业的发展。
三、认真执行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测绘统一监管
1.完善地方性测绘政策规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加强测绘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对测绘工作的广泛了解、关注和支持,为测绘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执行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制度。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及提供应用服务水平。加强测绘成果的保密使用监管,完善涉密成果提供应用、使用、保管与销毁制度。依法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实施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制度,推进测量标志有偿使用,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理机制。
四、加大支持力度,保证测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完善测量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基本统一、主体合法、职能落实、事权清晰”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配置与机构、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确保基础测绘、测绘资质、测绘标准、测绘产品质量、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监管职能到位。
2.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在基础测绘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实施管理。将测绘工作特别是基础测绘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基础测绘投入更新机制,切实加强测绘监管。
3.建立健全基础测绘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基础测绘经费、测绘公共服务建设经费、测绘应急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递增。加强基础测绘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持的基础测绘项目,落实配套经费。
4.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强测绘管理干部依法行政、行政管理能力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开展测绘行业特种职业技能教育,进一步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推行测绘行业职业资格制度。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要按照项目分别确定价格,其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设或收购该廉租住房成本价的80%。成本组成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 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 组织实施
住房保障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 售房范围
(一) 各级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 各级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 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 出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五、 售房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
六、 销售程序
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由户主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文件证明向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后,与其完善相关购房手续。所签订的《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七、 购房优惠措施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2、分期付款的,首付50%售房款后即可入住,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个月)内付清,在房款余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3、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新建廉租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住房保障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4、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将其已交纳的租金转作购房款,但计算租金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年(36个月)。
八、 售房资金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购房款,除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2%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外,余额必须全额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 物业管理与权属管理
1、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售房款总额2%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3、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作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有共有产权。
十、 上市准入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的,在按所购房屋总房价的10%补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办理全产权。
十一、监督管理
1、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2、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购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