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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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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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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行政审批(共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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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 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含2个子项) |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
1.《港口法》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交通部令第1号)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11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国发〔2014〕27号文件下放事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入此项。除交通部下放的国家核准的审批项目外,其他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中陆岛交通码头工程竣工验收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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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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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 (含5个子项) |
1.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修改)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第71项。 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九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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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许可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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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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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 (含5个子项) |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交通部令第1号)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1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省交通运输厅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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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丙级等级证书核发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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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海西网高速公路及跨设区市的普通公路) |
1.《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1第24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国发〔2014〕50号文件下放事项“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并入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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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公路法》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六条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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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3000吨级以上泊位) |
1.《港口法》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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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含5个子项) |
1.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十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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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内市际间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福州、厦门已下放)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十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运企业及其船舶管理事项的通知》(闽运管水路〔2003〕159号) 以省级运管部门为主管理的事项:从事省内跨地区液货危险船及厦门至漳州客船类船舶运输的企业筹建、设立、变更等相关事项及新增运力的管理由省级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后,由企业(船舶)所在地各设区市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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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含5个子项) |
3.厦门至漳州水路旅客运输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十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第一款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4.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经营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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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营业运输证许可(省际普通货物运输和省属企业的省内运输)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十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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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三资企业除外) |
《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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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 |
1.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修订)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人 |
下放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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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 |
2.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修订)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人 |
“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下放至起点地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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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人 |
下放至车籍所在地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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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 |
4.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变更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第十九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三点 (四)客运车辆报停。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人 |
除“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除省际毗邻县和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外)”外,下放至起点地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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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1.《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闽政〔2014〕39号文件中的“船舶、海上设施检验”项目更名,同时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地为福州的“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下放福州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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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 |
1.《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尝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依法设置的公路服务设施,不得改建、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或者补偿。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同步进行。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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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港口、航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1.《港口法》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 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5.《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6.《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7.《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或事业单位 |
闽政〔2014〕39 号文件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更名,其中“港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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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审批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1项。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9号 )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商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批复。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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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1.《公路法》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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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内河) |
1.《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6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4.《交通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一)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的一、二、三类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
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个人 |
承接国发〔2014〕50号文件下放事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其中属地方海事部门管理部分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海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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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1.《港口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3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4〕50号文件下放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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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才可办法许可证: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
行政权力清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4年以来,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作了明确部署,并将落脚点放在了规范所有行政权力上,即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原来那种单纯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政府权力底数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改革发展的最大瓶颈。梳理、制作、公布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已经成为破解难题的当务之急。
行政权力清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4年以来,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作了明确部署,并将落脚点放在了规范所有行政权力上,即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原来那种单纯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政府权力底数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改革发展的最大瓶颈。梳理、制作、公布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已经成为破解难题的当务之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4〕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2019年12月3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被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评为“福建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李兴湖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总指挥:黄祥谈
主持厅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委员会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陈善凤
主持驻厅纪检监察组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王增贤
负责行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行政审批、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交通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及后评价、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交通统计、挂钩帮扶、民航事务协调、综合执法等工作及厅长交办任务,分管厅政法处、综规处(地方民航协调处)、执法监督局,联系省高速公路集团、交通规划办、保障中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雷文忠
负责行业预决算、投融资政策、财务管理及世行项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和市场监管、城市公共交通及港口经营管理、运输场站项目协调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12328电话系统建设、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及紧急客货运输,交通对台工作、行业安全监管、综治和平安建设等工作及厅长交办任务,分管厅财务处、运输处(台办)、安监处,联系省运输中心、福州港中心、湄洲湾港中心、泉州港中心、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李擎
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行业对外合作交流、离退休干部管理、厅直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会等工作及厅长交办任务,分管厅人事处、老干处、厅直机关党委、产业工会,联系省交通科技发展集团。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邱淮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效能、重要文件和综合文稿、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机关行政后勤、交通科研和信息化发展、标准计量和质量工作、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教育培训等工作及厅长交办任务,分管厅办公室、科教处,联系省交通信息通信应急与处置中心、交通经济科技信息中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寇军
负责公路港航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交通战备和国防动员、经济活动和建设项目审计、内控制度健全性和风险管理评审工作及厅长交办任务,分管厅建管处、审计处,联系省公路中心、港航中心、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省交通工程造价站、福州军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