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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06年11月23日颁布,目的为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经营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及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介

意见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经营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及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根据福建省煤炭资源特点,对煤炭资源开发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储量规模较大、煤质较好的煤炭资源首先配置给省属国有控股煤矿企业;以建设骨干矿井、扶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为重点,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改善煤矿安全和矿区生态环境状况,形成规划合理、开发有序、管理规范的资源开发秩序和监管体系,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增加煤炭资源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回采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煤炭产业,实现资源低消耗、高利用和高循环,煤炭安全状况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到2010年增加煤炭资源探明地质储量3亿吨以上;根据我省产业特点和产业状况,实行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其中省属煤矿年产量逐步提高到600万吨以上;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煤矸石和煤泥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矿区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建设骨干矿井,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治本相结合,统一规划布局,完善法规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经营准入条件;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与电力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近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煤炭勘查,完善资源监管体系

(四)科学制定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把我省煤炭资源列为保护性开采矿种,实行统一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适时动态调整。在专项规划中要合理划定省级煤炭勘查规划区,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由省国土资源厅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发布。

(五)加大煤炭地质勘查投入。已设立的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要保证70%以上用于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在全面掌握区域地质条件、煤炭分布和储量规模的基础上,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组织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审查通过后作为设置采矿权的依据。煤炭资源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属煤矿企业参与。

(六)完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央、省级勘查专项资金出资的煤炭资源勘查成果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有偿出让。凡使用省级勘查资金的勘查成果归省政府,勘查成果收入缴入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参与风险勘查。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质条件好、储量规模大,煤质好的煤炭资源应首先配置给省属国有煤炭生产企业,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的勘查成果首先出让给省属国有煤矿。省级规划区的煤炭资源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出资勘查发现的资源储量(333及以上级别)在600万吨或(333 334级别)在1200万吨以上的矿区首先配置并协议出让给省属国有(含国有控股)煤炭矿山企业,其余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省级规划区外、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出资勘查发现的煤炭资源按省级规划区内的规定办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研究制订福建省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收入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入分成和使用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对《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属煤矿企业与地方间的利益调整问题。

(七)严格煤炭勘查市场准入。加强煤炭地质勘查队伍建设。煤炭勘查队伍必须具备技术、管理和装备等相应的资质条件。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出资开展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主要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委托或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队伍进行。社会资金出资开展的煤炭普查和详查也要委托具有相应技术、管理装备且具有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勘查单位要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提高地质勘查精度,创新成矿理论和找煤技术方法,提高勘查工作质量。严禁无资质单位、人员实施煤炭勘查活动。

(八)强化煤炭勘查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监督执行煤炭勘查技术规范,保证勘查工作质量,严禁以采代探;实行煤炭勘查项目设计审查制度和年检制度,对勘查项目设计不符合勘查规范要求的不予登记,对不执行煤炭勘查规范和不按勘查项目设计实施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或吊销勘查许可证。

(九)从严设置煤炭规划区内的非煤矿业权。与煤伴生或位于煤炭规划区内的非煤矿产资源,要纳入煤炭勘查监督管理范围与煤炭资源同步规划、同时勘查、统一矿业权设置。严禁以非煤矿产开发为名行开发煤炭资源之实。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强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开发煤炭资源

(十)统一煤炭开发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在全省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煤炭开发规划编制要求,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组织编制全省煤炭发展规划,并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新建煤矿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改扩建煤矿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十一)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煤炭法》规定的条件,从事煤炭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申办煤矿生产企业必须有建设项目核准批文、符合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工作程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相应的地质、测量、水文、环评资料,具备生产规模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及相配套的资金、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矿生产要同时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矿长资格证与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达不到煤炭生产准入要求的不准从事煤炭生产。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无证小煤矿。

(十二)促进煤矿企业资源整合。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保障安全、依法监管的原则,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促进煤炭资源整合。经整合形成的矿井单井生产能力原则要求15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不得低于3万吨/年。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发挥国有煤矿企业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国有煤矿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推进落实。要建立矿山安全联动机制,以大矿带小矿,组织由省煤监局牵头,省煤炭集团公司专业人员参与的巡查和整治,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实行有效监管,切实加强煤矿生产安全。

(十三)支持省属煤矿企业发展。继续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保持发展、提高产能给予政策扶持,“十一五”期间每年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具体落实省属煤矿企业矿井基建项目补助资金(1500万元/年)、前期费用(500万元/年),省经贸委具体落实省属煤矿企业矿井技术改造项目资金(1000万元/年)。简化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矿业权办理程序,改协查为公示。适当提高省属国有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保证矿井的正常延续和安全生产。充分利用省属煤炭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通过资源整合,联合改造地方小煤矿,提高生产集中度,提升我省的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煤炭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延长服务年限。继续实行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促进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煤炭企业转型。

(十四)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开发煤矿。各地要按中纪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要求,严格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煤矿,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规费管理

(十五)严格煤炭经营准入。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煤炭经营企业设立要符合《2005"para" label-module="para">

(十六)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严格审查煤炭经营企业资质,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鼓励煤炭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推进与煤炭相关产业联营。按照煤炭合理流向的要求,引导地产煤与当地资源型产业相结合,减少煤炭外运和煤炭调进的重复运输。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证省内相关产业用煤需要和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

(十七)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一规划无烟煤依赖型产业的发展,搞好煤炭需求管理,协调好煤炭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减少盲目性;煤炭供应来源不落实的用煤项目要严格控制,严格控制新建和改扩建燃用本省无烟煤的电厂;要统一平衡资源配置,从严把关煤矸石电厂建设。要对已批准而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清理,由原审批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

(十八)规范涉煤规费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安监局、煤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对全省煤炭办证、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费进行全面调研,对各地现行的涉煤收费项目认真梳理,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要求,依法调整并重新公布我省涉及煤炭办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县(区)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储量核实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按储量征收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实施。

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十九)加强煤炭开发监管力度。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监管,进一步充实各级煤炭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煤炭勘查、开采规划、煤矿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开展煤炭安全生产监察;督促煤炭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各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制度,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国有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建立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派驻制度,认真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各类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足、用好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每生产一吨煤提取10元,专款专用。认真清理安全欠账,限期弥补完善。严格控制煤矿生产外包,严禁“以包代管”,对现有国有煤矿外包生产的情况,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提出整改措施。

(二十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加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对煤矿职工采取强制性工伤保险,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为处理煤矿企业生产突发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为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十二)强化煤矿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以专业院校为依托,采取煤矿企业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定向培养等措施,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煤矿职工培训制度,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采掘作业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性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发生。

(二十三)提高煤矿抵御灾害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煤矿安全技术研究的投入,特别要加强防止矿井水害、矿井火灾和顶板灾害等科学技术的研究,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加强煤矿安全措施,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保护资源环境

(二十四)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国土、环保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明确保护和治理措施,界定企业和政府的责任,落实资金来源,并组织和监督规划实施。

(二十五)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有效利用水平。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对煤炭生产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强化科学管理,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煤炭消费结构,切实转变消费方式,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省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鼓励节煤的法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制定我省节煤措施,促进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二十六)建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根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扎实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切实解决由于煤矿开采给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和问题。

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我省能源安全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上述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订各项具体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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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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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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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促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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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 25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 2011〕70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 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第 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 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部门厅(局、委、办)务会议必须建立学法制度。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举办 2 期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 员培训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

保山: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加快建筑产业化发展,吸纳更多的人员成为产业工人,推进城镇化进程。

——技术进步目标: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项目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加快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三、激发建筑企业发展活力

(一)促进建筑企业拓宽发展领域。

一是引导和帮助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在降本增效、做强做大和做专、做精、做特、做新上下功夫,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求突破。

二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选取试点项目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监理、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三是鼓励增项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积极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建设。

四是积极引导本地建筑企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合作承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培育企业提升竞争实力。

一是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

二是鼓励市内企业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和需求,以建设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在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行业间互动,灵活经营、加强合作,实现企业在投竞标和施工建设等环节的合作,共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是鼓励市内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是鼓励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三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点工程和公共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实行总承包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一是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65号),奖励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争创产值利税、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税收贡献成效显著的企业,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二是鼓励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引导金融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好企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对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等项目建设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要落实好相应税收减免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动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

一是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努力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逐步提升保山市建筑企业声誉并提高市外市场占有份额。

二是紧紧抓住国家、省、市对外开放新机遇,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是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落户,为其在我市设立总部创造有利条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设立基地的,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工业企业的供地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建设用地。

四是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省、市关于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企业实行入保备案制的行业应调整为“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或取消备案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合作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

(六)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及规范,促进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加快本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二是要重点对国有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监督,做到应进场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加强招投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串通投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建设。

二是探索推行设计团队、设计方案招标方式。强化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方案的优劣作为评标标准。

三是完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付费的管理办法。四是鼓励市内设计企业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国有投资公共项目设计投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建设工程推进

(八)优化初步设计管理。除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以外的一级建筑工程中的非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是对不涉及结构施工、技术特别简单的绿化、亮化、小型广场、装饰等工程,施工图可以不送审,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全面负责。

二是简化投资小、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流程,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直接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按“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流程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优化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8号)关于“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的要求,将人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消防、城建档案等审批前置调整为告知建设单位须办理的其他手续。人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履职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鼓励监管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对建筑企业资质和进入我市的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实行动态核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单位,采取市场禁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属于市外企业的,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质监局、司法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行政动态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城建档案报送等方面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监管的制度体系。继续实施勘察设计质量与市场实时联动监控。完善统一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建成统一、开放的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拓展行业诚信体系应用;完善“信用保山”“信用云南”相关信息,积极运用保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管理平台等发布建筑业诚信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化建造方式,绿色、环保建筑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市政设施管养维护新领域等专项计价依据,健全计价使用、解释、评价、增补和修订等制度。细化装配式建筑造价计价规则。积极研究境外工程计价方法,满足建筑业新发展对计价依据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技术和信息支撑平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规范工程价款确定。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审计监督和账务评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法协商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的计算确定、进度计量和结算支付等合同条款并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将非协商共识内容纳入合同。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自身内部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价等部门的意见为依据,强迫对方同意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支付事项。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审计和财政评价作为工程结算延期、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严防拖欠工程款。

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加快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建立完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注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提供优惠和便捷服务,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协调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积极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程,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体系。加大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的培训力度,确保有更多合格人才获得注册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提高建筑工人素质。

严格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工人的主要载体,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管理。推动实名制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1万人,2025年达到3万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发展

(十九)加快推进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

努力推动建筑业企业引入工业化生产方式,加快“建筑业+互联网”信息化进程,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成果,发展在智能建筑领域的竞争能力;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清洁节能、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新领域的技术与竞争优势;加快建筑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目标相融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发展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建筑市场,为广大农村提供农民需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清洁能源(沼气池)以及抗震安全、较低成本住房的示范建筑模式,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适应市场需求,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以钢结构、钢筋混凝土(PC)、木(竹)结构建筑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使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探索和推广应用装配式管廊。加强研究,鼓励试点、示范,集成市场具备装配经验的生产厂商技术,提高设计能力及效率,增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装配配合度,不断提高装配效率及质量。到2025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推广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信息网络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推广先进适用的装修成套技术。引导和监督技术依托单位编制实施推广项目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运行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完善建筑施工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和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完成乙级及以下勘察设计单位三维、协同设计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普及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做好“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深入分析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作用。鼓励采取清包工和甲供材料工程方式降低税率,鼓励建立建材、设备及劳务采购平台,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衔接,力争建筑企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严格落实保证金管理规定。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确认违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降低建筑业企业财务成本。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的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或保单,重复收取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负责牵头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积极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改革,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建筑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建筑业发展。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策举措,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有序推进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滞后、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发展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建筑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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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深化四大改革,优化五个环境。

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深化四大改革

一是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二是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是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产业,加快研发应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

四是改革建筑用工模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

 

深化放管服优化五个环境

一是简政放权。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放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到20181231日,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并将收款凭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件。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放宽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是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应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五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并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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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和重建规划,完成安居住房、廉租住房重建目标任务。通过政府投资和援建省()出资收购的方式在2年恢复重建期内,投资收购和新建、改建1万套廉租住房,其中市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收购600套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积极引导对口援建省(市)出资收购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居房。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确保灾区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对申请廉租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二、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努力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政府组织投资18亿元,改造城市规划区农转非小二楼、城中村、棚户区、困难企业等危旧房130万平方米。政府可公开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城镇灾后重建安居住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房源或用货币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和改造全市危旧房问题。

  作为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收购的房屋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

  三、实行购房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普通商品住房原则内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以远换近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公布认定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居民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我市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县(市、区)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商品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率的下限可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四、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优惠

  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购房款的80%,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银行应积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五、实施购房补贴,增强居民购房支付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补贴政策。抓紧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加快发放住房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购房支付能力。

  对购买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六、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置业负担

  我市灾后重建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居民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暂不负担营业税。

  七、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关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及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国家实行的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解决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房地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引进投资、管理、品牌,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加强社区功能建设,完善小区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需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0%

  八、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将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由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牵头负责,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管理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为购房者和开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德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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