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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今日出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简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促进我省交通运输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以下简称“四好”) 农村公路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三个必须”要求,围绕“优化结构、完善机制、有效养护、运输高效”四项任务,统筹城乡交通发展,提升全省农村公路畅通、安全、舒适水平,改善城乡客运和农村物流条件,实现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主体职责,引导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性,推动农村公路全面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改善海岛、偏远农村等地区农民群众出行条件,提升通乡镇、建制村公路通畅水平和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水平。

——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建设与养护、运营和管理的关系,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积极稳妥推动农村公路良性发展,方便农村群众出行。

——坚持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农民群众、推进便捷出行为基本出发点,改善民生,推动农村交通通畅、安全及运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发展目标

按照“四好”要求全面推动农村公路工作,全面优化乡村路网结构,提升乡村客运物流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安全效益型转变,由以建设为主向建管养运全面发展转变,进一步推进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至2015年,建设改造农村公路约6000公里(其中县道1000公里、乡道1500公里、村道3500公里),经济发达县基本实现2000人以上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支持单车道通村公路增设错车道。海岛交通实现百人以上岛屿建成陆岛交通码头,千人以上岛屿开通班轮,万人以上岛屿开通岛内客运班车。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全面落实到位,经登记农村公路全面列养。

——至2018年,建设改造农村公路约1.5万公里(其中县道2000公里、乡道5000公里、村道8000公里),全省80%的2000人以上建制村实现通达双车道公路。海岛交通实现有居民岛屿全部建成陆岛交通码头,500人以上岛屿开通班轮,陆岛、岛际15年以上老旧渡运船舶全部更新,客运码头接线道路全部硬化。通乡、通建制村公路出行指示系统基本完善。

——至2020年,建设改造农村公路2万公里(其中县道3000公里、乡道7000公里、村道10000公里)。基本形成农村公路网络,基本实现常态化、标准化养护,符合运营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构建“便捷畅通、安全适用”的农村交通运输网络。

三、建设好农村公路,构建畅通便捷路网

(一)改善路网通行条件。以规划为引导,围绕消除交通瓶颈,服务畅通出行。积极推进通乡镇、建制村公路提级改造和县乡路网连通完善,促进路网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便捷畅通的县际、通乡和通村公路网络,服务广大农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加大交通扶贫力度。加快实施海岛交通便民工程、村道公路硬化工程,积极推进撤渡建桥(路),改善海岛及偏远农村交通发展滞后现状,消除渡运交通安全隐患,助推海岛和偏远农村群众脱贫致富。

(三)完善建设推进机制。实行“县为主体、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的农村公路建设机制,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切块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由市、县按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管理职能。依托信息化手段对项目计划、进度、质量全程跟踪,确保“立项一条、建成一条、达标一条”。

(四)提升工程建设水平。积极推行农村公路设计、施工标准化,落实“施工自检、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政府监督”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抽检核销、完工兑现”监管,建设优质工程、放心工程。建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公开制度,打造农村公路“阳光工程”。

四、管理好农村公路,促进安全有序出行

(五)构建路产路权保护机制。县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加强路域环境整治。积极构建政府牵头,交通综合执法、住建、工商、交警等部门联合整治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与沿线环境协调发展。

(六)改善安全通行条件。持续推进农村公路安保提升工程、危桥改造和隧道整治、撤渡建桥(路),至2020年提升安保工程2.5万公里,改造危桥1250座,强化桥隧日常管养,及时改造新增危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水平,服务农村交通安全出行。

(七)完善农村公路指示系统。统一规划农村公路指示标志,重点完善乡村节点和交叉口指示标志、公里牌,并规范地名标识,实现与干线公路、旅游景区、重要行政节点的有效衔接,至2018年通乡、通建制村公路基本建成明晰、准确的农村公路出行指示系统,方便公众出行。

五、养护好农村公路,全面提升管护成效

(八)健全养护管理体制。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管理机制,落实加强农村公路管养人员和经费,确保有人管养、有钱管养。县、乡(镇)两级管养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九)推进常态化养护。围绕“有路必养、有效养护、路路通畅”目标,全面列养经登记的农村公路。加大农村公路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力度,加强灾毁路段修复,稳步提升县乡道经常性养护率。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宜居环境行动部署,大力推进重要县道、通景区路线和美丽乡村通达公路生态路建设,至2020年建成生态路2000公里。

(十)推动管养专业化。统筹建养资源,构建“县道专业队伍养护、乡村道多元化养护”模式。鼓励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积极培育养护市场。完善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内业档案、桥梁检查等管理制度,提升养护专业化水平。

(十一)健全应急抢险体系。加强养护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农村公路抢险基地,组建抢险队伍,加大物资装备配备,提高农村公路灾害防范及处置能力,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六、运营好农村公路,推进城乡客运物流发展

(十二)推进城乡客运网络衔接。加强城乡客运发展规划,综合统筹农村客运站点布局、村镇公交、农村客运和运力投放等要素,大力推进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农村客运网络布局,推进公交线路向人口密集、道路符合安全条件的周边乡镇、建制村延伸,与农村客运衔接融合。积极引导农村客运企业加快淘汰老旧农村客运车辆,进一步优化农村客运运力结构,加快推动农村客车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

(十三)加快构建农村物流网络体系。依托县乡汽车站、邮政配送站等网点,在站内增设货运中介、集散功能,借助邮政汽车等进行配送;鼓励大中型物流企业向农村布设配送网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配送网络。

(十四)建立客运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城乡客运开通联合论证机制,农村公路拟开通农村客运、拟延伸公交线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论证、研定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开通。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和县(区)公交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

七、加大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政策支持。2015年前各地要制定有利于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发展的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的农村公路资金筹集和农村公路发展公共财政保障体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公路的料场开采、用地用林用海、环保、路产保护、物流发展等的支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有序鼓励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捐资捐建参与农村公路建养工作。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物价增长等因素建立农村公路建养运资金投入增长机制,不断适应农村交通运输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省级加大农村公路建养运资金投入,到2020年每年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车购税等用于交通运输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建设养护省补资金支持地方农村公路发展,其中:支持省级重点扶贫县及苏区、老区的比例不少于80%,增加县道二级公路、县乡道双车道四级公路的省补政策,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标准在2008年标准基础上总体提高50%以上。适当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省补标准,按全覆盖的要求对列入统计范畴的农村公路实行补助,同时将现行“7351”省补标准(年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调整按“年公里县道8000元、乡道4000元、村道2000元”标准执行。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配套出台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定额补助政策,并落实市、县两级合计筹措不低于“年公里县道8000元、乡道4000元、村道2000元”的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同时加大农村公路客运扶持力度。

省级新增的建设养护补助资金与市、县两级出台新一轮农村公路政策及养护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挂钩。

(十七)加强管理力量。按照“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体系要求,加强农村公路专职管养技术人员配置,逐步培育形成与管养里程相匹配的农村公路管养队伍。重视乡、村基层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普及建养管理基本知识和技能,提升农村公路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八、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作为农业农村工作中全局性的大事抓实抓好。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市级统筹,县为主体,乡村落实,部门协同”的农村公路工作体系,确保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建立有利于农村公路发展的协商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十九)推进标准化管理。严格设计标准,加强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平交路口的精细化设计,落实施工标准化要求,逐步推进水泥混凝土路面三辊轴施工和大型桥梁构件集中预制,稳步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水平、防灾能力和使用性能。进一步规范养护巡查要求、养护内容及标准,推进日常养护作业标准化、内业标准化和桥隧档案标准化,全面落实养护公示制度,提升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构建更加安全、舒畅的通行环境夯实基础。省级编印下发农村公路设计、建设、养护管理标准化指南,加大管理引导力度。

(二十)加大监督力度。省交通运输厅采取日常督查、年度抽查以及专项督办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动态监管。积极探索“社会综合监督、人大代表评议”等监督方式,构建省、市、县多层面的综合监督体系。加强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等重要环节监管,引入信息化电子监察方式加强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职的再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建设“满意工程、廉政工程”。

(二十一)实行考核奖惩。省交通运输厅对农村公路省补资金实行“建设补助切块资金与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养护成效相挂钩,省级养护补助资金与养护配套资金到位相挂钩”的“双挂钩”奖惩制度。

(二十二)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横幅、村务公告栏等媒介,有阶段、有重点地宣传农村公路发展,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制度,扩大知情权、监督权,引导群众以主人翁精神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发展。要增强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护路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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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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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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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集成电路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而集成电路设计业是集成电路产业的龙头。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将有效推动全省信息产品创新,提高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发展我省集成电路设计业,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是建设信息产业强省的重要措施集成电路设计业具有科技创新含量高、自然资源消耗少、与其他行业关联度大等特点。以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为切人点,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将有力推动我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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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集成电路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而集成电路设计业是集成电路产业的龙头。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将有效推动全省信息产品创新,提高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发展我省集成电路设计业,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是建设信息产业强省的重要措施集成电路设计业具有科技创新含量高、自然资源消耗少、与其他行业关联度大等特点。以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为切人点,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将有力推动我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1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农村公路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健全机制、分级保障”的方针,全面深化公路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分级建立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建管养运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体要求,提高农村公路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发展任务。着力构建“外通内联、通村畅乡、人便于行、货畅其流、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网络;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和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协调发展机制;突出加快建设、养护管理、运输安全三个重点;推进通达通畅工程建设、县乡道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农村公路设施建设四项建设。到2020年,全省农村公路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网络基本形成,结构明显优化,质量显著提升,运输规范有序,实现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完善体制,明确责任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工作;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工作。

(四)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市(州)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政策,督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农村公路发展计划,同步推进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市(州)交通运输、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和检查力度。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方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具体指导实施建设、养护和运输年度计划,开展农村客货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管,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日常养护工作。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地方自筹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编制村道的大中修工程计划,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做好农村客货运输源头监管工作。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

三、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七)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纳入国家和省规划支持的项目,地方自筹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市(州)两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发展的帮助和支持力度。

(八)拓宽资金来源。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和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来源,整合各类扶贫和涉农项目中可用于交通发展的资金,加大农村公路发展投入力度。鼓励个人和企业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

(九)强化绩效评价。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按年度对农村公路财政资金投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村公路项目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促进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十)加强规划衔接。坚持一体化发展思路,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注重农村公路与其他路网和交通方式的衔接互补,统筹协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各个环节,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与农村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村镇布局优化的衔接,发挥农村公路的先导作用,方便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

(十一)统筹协调推进。同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工作;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管理养护和客运设施,同步做到路通车通,同步安排落实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加快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

五、全面提升路网服务水平

(十二)推进四项建设。深入推进通达通畅工程建设、县乡道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农村公路设施建设四项建设。2015—2017年,以四项建设为重点实施建设攻坚,提升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十三)提升质量标准。新(改)建农村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等级公路标准建设,原则上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和通往建制村的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并严格按相关规定设置错车道和排水、挡防设施。各县(市、区)要健全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水平。

六、切实加强养护管理

(十四)明确管养职责。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养护工作、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乡(镇)交通管理站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化队伍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十五)健全管养机构。在现有人员编制和机构范围内,建立配置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县级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通体系。建立健全乡(镇)交通管理站,加快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站(道班)。建制村要有人员相对稳定的管养队伍。

(十六)加强路政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和“县级统一执法,乡、村协调执法”方式,建立县(市、区)有路政员、乡(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政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

七、积极发展客货运输

(十七)积极发展农村客运。严格落实各级财政对农村客运车辆按照不低于其保险费金额70%予以补贴等扶持政策。整合城乡客运资源,培育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经营主体。完善农村客运网络,创新客运组织形式;在满足农村客运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城镇化水平和居民出行密度较高的地区稳步实施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

(十八)加快发展农村物流。优化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县(市、区)级配送中心、乡(镇)物流场站、农村网点三级物流网络体系。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群众参与,创新农村物流运输发展模式,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

(十九)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客运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运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强车辆运行监管。

八、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要牵头建立农村公路协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推进情况,协商相关事宜。加强督促检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农村公路发展公共财政保障不力、项目推进滞后的地区,应调整中央和省交通建设发展补助资金及项目计划安排。

(二十一)抓好工作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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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促进我县交通运输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201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登记范围原则上为列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库的农村公路。

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地点、路线属性、现有养护基本情况(含养护里程、现有技术等级、路基宽、路面宽、桥涵及隧道、路面类型)、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养护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的登记及协助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负责大中修等专案工程检查、验收;做好受灾县道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开展乡村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各乡镇应明确一名乡镇负责人分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依法筹集、管理、使用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及时提出村道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积极做好受灾村道抢修和恢复工作。

各建制村应由村“两委”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小修、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筹措应遵循“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原则。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设区市、县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及水毁资金,参照尤溪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92号)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主体,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季度下拨给各乡镇(日常养护及管理费用),乡道统筹包干每年每公里4000元(含乡镇配套1000元),村道统筹包干每年每公里2500元(含乡镇配套1000元)。各乡镇公路管理站对乡村道的小修保养要按《尤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办法》有关标准进行考核管养。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统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县、乡两级应当设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入和支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账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市、县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统筹情况,具体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健全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并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建制村村道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养护资金按合同(协议)有关规定支付给养护单位或个人。由养护单位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应将合同(协议)统一报备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在册备查。个人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打入养护人员户头,养护人员不得提取现金,收款凭证应建立台账,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收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乡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年度一般预算,由县财政按季度(或年初一次性)转入县养护资金专户。乡镇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财政在年终资金结算中统一转入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专户。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要预留适当比例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辖区内大中修、绿化、安保、水毁修复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其余作日常小修养护资金。

三小修保养资金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工作完成情况,按季拨付至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户。

水毁修复、大中修、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资金的拨付按县交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解决农村公路线长、点多、面广及抗毁能力差等问题,保证重大水毁点能及时修复,县交通主管部门可将全县农村公路纳入“灾毁”财产保险体系,并根据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实际情况每年从统筹使用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财产综合保险。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和大中修两类。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修补,主要包括清扫路面、维护路肩、整理边坡、疏通排水设施、修剪绿化带、检查沿线附属设施,对较大病害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大中修是对公路及设施的一般性损坏和局部损坏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对公路及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县道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小修保养、大中修的具体作业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做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县道必须实行常年养护,乡道和村道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日常小修保养可采用:

一专业化养护管理模式。县道、群养农村公路走市场化专业养护公司实施养护管理,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应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代养。灾害性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二承包养护管理模式。一般乡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

三认养模式。对于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认养。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村道,可采取农户或沿线农民认养。鼓励企业家、乡贤、知名人士等个人参与认养。

四“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除按养护标准要求进行养护外,还必须组织养护人员上路巡查,实行季节性养护的路段,养护人员全年平均每个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进行养护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应按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批准后大中修工程项目和水毁修复、危桥改造等专项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并择优选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及时编制竣工、结算资料。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县道、乡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断,分别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绕行线路或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将灾情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绿化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绿化要做到绿化与美化、防护与观赏、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提高路容景观水平。农村公路绿化可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承包制,鼓励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实施。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协同负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路产路权保护。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养护责任主体应加强公路巡查,宣传公路保护规定,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法使用、占用、损坏农村公路和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的行为。在征得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各养护责任主体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经信、财政、公安、建设、规划、林业、国土、工商、质监、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以养护质量为中心,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责任制,健全养护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考评及验收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效益。

一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签订责任书,各乡镇政府要与各村委会签订责任书,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县道、乡道、村道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按季度进行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乡镇政府每月应对乡、村道养护责任单位(人)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并抄送县交通主管部门。

四没有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出现失养或者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交通主管部门暂缓拨付或扣减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公示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单位、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及相应的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占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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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简介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60号

【生效日期】2007-10-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7〕3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标准是技术积累的结晶和市场商品流通的基础,标准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构建标准化体系,有助于实现技术、专利和标准的有机结合,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对外经贸工作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提高我省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我省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十一五”期间,在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新制修订200项国家标准、200项行业标准、400项地方标准,新承担约3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的工作,相关联的重点产品采标率达80%以上,新增25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新批准立项建设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重点领域强化标准工作。以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领域,以自主核心技术为基础,支持我省企业和单位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和一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重点领域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形成产业技术标准优势,以标准的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提高标准研制水平。以产业集聚为基础,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强化企业的标准研发工作,建立原创科技(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标准研究促进科技创新、标准应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机制。推动技术标准研究创新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紧密结合,努力实现科技研发与标准研发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实施同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创新研究和检测方法标准研究,提高标准研制水平。

(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一批重点企业积极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的TC、SC和WG工作。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编制发布《福建省重点工业产品与农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南》,把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农业作为采标工作的重点。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在新建项目、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时,企业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和推动企业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职业安全与健康、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实施采标。

(五)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步伐,建立示范区标准创新奖励制度,争取示范区内重点企业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TC、SC和WG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工作取得突破,承担若干项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一批重点企业实现研发与标准化基本同步,相关联重点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加快农业标准化发展步伐。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要按标准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要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标准化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农产品。积极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扩大优质农产品出口。

(七)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充分挖掘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产品,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确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位与质量。

(八)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重点选择旅游、交通运输业、物业管理、餐饮、美容美发等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加快推进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九)建设标准服务平台。依托福建省标准化研究所加强标准情报信息中心平台建设,设立国家标准馆福建分馆和台湾标准研究中心。广泛收集国内外各行业标准信息,建立涵盖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标准数据库,构建覆盖全省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两岸标准化工作交流与合作,重点跟踪、收集、研究台湾标准,健全台湾标准数据库及检索系统。

(十)强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建立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重点收集美国、日本、欧盟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加强对我省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瞻性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出口企业通报研究和评议情况,针对性地面向企业开展专业培训,增强我省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三、扶持措施

(一)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省级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对承担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承担筹建国际、全国及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资助;用于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奖励资金等。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快标准服务平台建设。国家标准馆福建分馆和台湾标准研究中心的建设以及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并纳入“金质工程”加快建设。

(三)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用于奖励在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具体评定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支持标准科研工作。对有助于形成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公益性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显著提高我省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标准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在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鼓励标准制定和研究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鼓励我省为主承担或参与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标准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全力推进标准化工作。设立“福建省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人事、教育、信息产业、外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环保、旅游、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质监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地区的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协调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部门要落实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资金支持和奖励措施;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外经贸、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标准化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标准化工程师资格制度。培养一批标准化人才,建立我省标准化专家人才库。实行标准化学术带头人制度,重视引进和培养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积极探索标准化在校教育,设置标准化课程,条件具备的,可设立标准化专业。要培育标准化中介服务组织,发挥标准化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基层技术人员的标准化知识培训。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应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适时表彰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结合“世界标准日”、“科普日”、“科技周”等重大宣传活动,组织以标准化为主题的宣传推广,在全社会营造“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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