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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琅岐环岛路东段(三期)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榕政综〔2014〕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马尾区境内农用地47.5927公顷(其中耕地6.1391公顷)、未利用地4.67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马尾区琅岐镇东红村园地0.8081公顷、其他农用地2.961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764公顷、其他土地0.0106公顷,建光村园地1.3314公顷、其他农用地3.099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62公顷、其他土地0.0012公顷,劳团村园地0.7722公顷、其他农用地3.294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3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494公顷,荣光村水浇地0.007公顷、园地1.3604公顷、其他农用地1.60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5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38公顷、其他土地0.2527公顷,云龙村水浇地4.5828公顷、水田0.5012公顷、旱地0.3324公顷、园地2.9319公顷、林地2.126公顷、其他农用地13.113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3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13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3公顷、未利用土地0.2234公顷、其他土地0.0039公顷,金砂管委会水浇地0.0726公顷、园地0.7874公顷、其他农用地5.71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00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492公顷、其他土地0.907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2637公顷;使用国有水浇地0.6431公顷、园地0.0191公顷、其他农用地1.526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418公顷、未利用土地0.0412公顷、其他土地3.233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5.168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州市琅岐环岛路东段(三期)建设用地。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是这样的: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必须在审批程序上予以衔接。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征用土地审批是指将集体所有土...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 2011 年度 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 2011〕241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 2011 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 地征〔 2011〕36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 2010 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 复》 (国土资函〔 2010〕717 号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闽侯县境内农用地 22.948 公顷(其中耕地 16.9508 公顷)、未利用地 1.6713 公顷转为 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 2011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琯前村水田 4.3952 公顷、园地 0.1005 公顷、其他农用地 5.0858 公顷、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2506 公顷、其他未利用地 0.539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 26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 2011 年度 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 2011〕269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 2011 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 (榕政地征〔 2011〕50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 2010 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 收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函〔 2010〕717 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晋安区、台江区境内农用地 1.2644 公顷(其中耕地 0.2134 公顷)、未利用地 0.2146 公 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 2011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鼓四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1641 公顷、其他未利用地 0.015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巷至新圩道路工程农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08〕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农用地29.1201公顷(其中耕地17.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郭山村水田0.0243公顷、旱地0.4622公顷、园地0.13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5公顷,翔安区马巷镇沈井村未利用土地0.3008公顷、其他土地0.0526公顷,新圩镇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是一份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榕政综〔2006〕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为12%。
二、同意福州市2006年7月至12月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仍为2005年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2007年1月起再进行相应的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福州市所辖各县(市)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439号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2006-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6]439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鼎政综[2005]264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省建设厅的技术审查意见。
二、福鼎地处福建沿海北大门,是闽东次中心城市。城市建设和发展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总体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利用城市各类用地和空间资源,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福鼎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现代化的港口滨海旅游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建成区实际居住人口规模,2020年为20万人左右,城市规划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2020年控制在18平方公里以内。
四、市域城镇体系发展采取适度集中、组合城镇、交通优先、保护环境的发展策略,要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资源保护、旅游发展、工业布局之间的关系,加快区域性和城市骨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发展海洋经济,加快港口建设。合理利用和保护南溪水库水资源,积极研究桑园水库调水的可能性。
五、原则同意福鼎城市组团式的空间布局结构。要强化城市旅游、贸易和服务功能,优化中心城区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要加强各组团发展时序的控制和引导,逐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要重视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贯彻和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严格按规划控制和预留城市社会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用地。要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要重视城市防灾设施规划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防洪、防台、抗震、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提高城市抵御各种灾害能力。
七、重视城市风貌建设,塑造城市特色。要注重对地表水体、城市外围山体、海湾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和利用,构成具有“滨海城市、山水田园城市”特色的绿化网络和景观体系。加强龙山、马鞍山、莲峰山的山体绿化,重点控制沿主要道路、河流和重要标志点的视觉走廊构成的城市景观廊道,营造特色景观风貌区。
八、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水北溪、山前溪等城市内河的治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沙埕湾近海海域保护和开发。要严格环保措施,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和旅游景观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好城市及其周边的自然山体、水体,确保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生态平衡、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环境。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福鼎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积极开展城市设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力度,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定程序报批。省建设厅和宁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