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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1]45号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2001-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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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para" label-module="para">

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根据省政府要求制定出台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这项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县尚未启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为进一步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尽快发到购房者手中,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拉动即期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现就加快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

(一)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发放住 房补贴的市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综[2001]53号)精神,抓紧落实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工作。应以不低于1996―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并逐年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1996―1998年期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投入较少,或1998年底前职工无房、住房面积未达标较多,且财政状况较好的市县,应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住房补贴。

(二)各市县、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所、站转制等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各、市、县( 省直 )住房委员会应于今年(2001年)年底前制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计划,明确已回收的售房收入余额及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数额,测算应发放住房补贴人数及所需资金,确定完成发放时间及每年发放计划。

(三)各市县、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挪用、截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按《建设部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意见的通知》(建房改〔2000〕225号)抓紧整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并于今年(2001年)年底前如数追回,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二、加快发放购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各市、县以及各单位应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特别是无房职工购房时发放住房补贴,把有限的补贴资金尽快发放到购房者手上,提高职工购房能力。到2002年6月底前,应该发放住房补贴而尚未实施的市县应全面启动。

三、简化住房补贴发放程序

各市、县应尽快制定科学、有序的住房补贴发放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不必要的手 续,加快住房补贴发放进度;要缩短审批时间,从个人提出申请到兑现住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日。对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但工龄未满20年的购房职工,其住房补贴可一次性发放,或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由职工今后分次支取。

四、加快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步伐

对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各地应加强分类指导,深入企业调研,推广试点经验。有条件的企业要制定方案,因企制宜,先易后难,逐步推开。

五、市县住房补贴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各市、县在执行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中,根据本地 实际确需调整住房补贴办法的,可以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作适当调整,由当地政府自行调整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房委会办公室备案,不再上报审批。

六、本通知所指住房补贴含工龄补贴。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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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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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文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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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近日出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六条措施,以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 (2)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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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 意见 闽政〔 2010〕2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 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 旧村庄(以下简 称“三旧”)改造,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切实改善城 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旧”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落实先行先试,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跨 越发展的具体体现。 落实科学发展、 跨越发展的要求, 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的改革,实施“三旧”改造,有利于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地 价杠杆的调控作用, 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保障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促进我省经济 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推进“三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1]43号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2001-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

(闽政[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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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具体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出售公有住房步伐日益加快,职工与单位集资建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数量的不断增加,私有住房存量迅速增长,形成了以居民私有产权为主的住房产权结构新格局。

现就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程序,全面放开住房二级市场"para" label-module="para">

1、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重点是促进已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统称房改房)上市交易。

全省所有市、县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出售外,取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均视同一般私有房屋,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2、各单位应支持房改房上市,不得扣发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得阻扰职工将房改房上市交易。

3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限,实行一条龙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对二手房转让过户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7―10个工作日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

4、各市县应通过计算机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同时要尽快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制度,对群众举报的在房改中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二、调整收益分配政策,让利于民

1、个人上市出售自用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2、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所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内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扣除按商品房价或房改市场价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扣除有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的净收益,95%归个人所有,5%按规定上交各级财政和有关单位。

个人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上交所得收益。

三、鼓励住房消费,活跃住房二级市场

1、支持房改房上市交易,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凭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市交易;对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论购买新建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含房改房),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确已入住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现住地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3、加强住房消费的引导与服务。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拓展和规范住房消费服务,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地产转让、购房抵押贷款、房屋置换等代理活动和房地产评估业务,为购房人和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服务。

探索换购住房中介服务方式,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中介、出租房管理和租金代收等业务,重点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且信誉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使之上规模、上档次,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要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建立房地产市场网络,及时发布有关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和信息,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四、加强住房金融对住房消费的支持

1、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力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各类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及二手房)、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职工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满1年后,可以用于偿还职工(包括配偶及住房产权共有权人)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各市、县(省直)住房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促进住房消费。

2、各商业银行应大力支持住房消费,重点增加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配套的组合贷款投入,并积极开展二手房抵押贷款等住房金融业务。

五、加快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1、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除当地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之外,均应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售。

各市、县和省直房改部门以及各产权单位应鼓励和支持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2、各市、县2001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 本价的3%,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今后各市、县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应按逐步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接轨的原则,按原规定测算,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后公布实施,不再上报审批。"para" label-module="para">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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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沧州市、秦皇岛市工信局,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辛集市工信局:

今年以来,省政府就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多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近期,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会议,就京津冀加快推进洁净煤替代等大气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全省今冬明春保供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解指标任务作为年终考核依据。按照2013年全省首批45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设计能力,综合项目建设投产运营情况并征求各市意见,我们对今冬明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洁净型煤保供任务进行了分解(详见附表),保供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洁净型煤推广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二、加快洁净型煤企业验收工作。目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正在组织首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验收工作。但从调查情况看,一些试产企业验收条件不过硬,使验收工作总体进度迟缓。各地要加大协调力度,督导企业尽快完善验收条件。对已经试产运营的企业要抓紧组织验收,对目前不能达产达量的企业,在提出整改意见的同时,可分期核定生产能力,促其尽快投产。

三、抓紧落实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我省目前民用燃煤(烟煤)价格为450-650元/吨,洁净型煤成本价格为800-900元/吨。为做好型煤推广工作,石家庄、邢台、廊坊、衡水等设区市已相继出台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但仍有部分市和省直管县尚未出台。当前已进入民用煤冬储季节,型煤推广工作迫在眉捷。省领导对此高度关注,但从目前争取情况看,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只能对型煤中心建设给予适当补贴,价格补贴由于需求量巨大,难以落实,只能由市、县解决。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特别是尚未出台补贴政策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为型煤推广创造有利条件。

四、开展城市主城区及周边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市城市主城区、城中村及周边郊区民用、农用燃煤替代是我省今年洁净型煤保供重点,目前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已经展开,散煤销售治理必须同步跟进。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冬病夏治”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4〕72号),组织质监、交通、发改、公安、环保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严查煤炭交易市场,在重点区域杜绝散煤销售。基层组织也要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对已经购买散煤的农户,动员其用型煤替换。

五、加大洁净型煤推介力度。目前社会和百姓对洁净型煤认知程度低、推广使用难度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担负起宣传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职责,分片包村,责任到人。各型煤企业要积极作为,通过印发宣传单、在乡村设立试烧点等形式,加大型煤产品推介力度,让老百姓真正看到好处、得到实惠。

附件:全省今冬明春洁净型煤推广任务一览表(冀发改运行【2014】1391号附件.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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