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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土地矿产
闽政文10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65号),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8.9113公顷(其中耕地37.71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3534公顷、未利用地0.3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5867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2333公顷、未利用地5.573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8.9778公顷,划拨给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补充41.3公顷耕地的任务并保证质量。省国土资源厅要对补充耕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莆田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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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正> 莆田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65号),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一、同意莆田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8.91 13公顷(其中耕地37.71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3534公顷、未利用地0.3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港大道荔城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正> 莆田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莆田市城港大道荔城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102号),莆田市城港大道荔城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一、同意莆田市荔城区、城厢区、秀屿区将农村集体农用地72.0776公顷(其中耕地61.5358
批复内容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城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66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城港大道(K11 300-K22 000)道路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秀屿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6.0103公顷(其中耕地64.7379公顷,含基本农田58.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4.2711公顷、未利用地1.8731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6049公顷、未利用地1.266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4.0258公顷,划拨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城港大道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四、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439号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2006-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6]439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鼎政综[2005]264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省建设厅的技术审查意见。
二、福鼎地处福建沿海北大门,是闽东次中心城市。城市建设和发展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总体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利用城市各类用地和空间资源,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福鼎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现代化的港口滨海旅游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建成区实际居住人口规模,2020年为20万人左右,城市规划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2020年控制在18平方公里以内。
四、市域城镇体系发展采取适度集中、组合城镇、交通优先、保护环境的发展策略,要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资源保护、旅游发展、工业布局之间的关系,加快区域性和城市骨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发展海洋经济,加快港口建设。合理利用和保护南溪水库水资源,积极研究桑园水库调水的可能性。
五、原则同意福鼎城市组团式的空间布局结构。要强化城市旅游、贸易和服务功能,优化中心城区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要加强各组团发展时序的控制和引导,逐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要重视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贯彻和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严格按规划控制和预留城市社会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用地。要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要重视城市防灾设施规划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防洪、防台、抗震、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提高城市抵御各种灾害能力。
七、重视城市风貌建设,塑造城市特色。要注重对地表水体、城市外围山体、海湾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和利用,构成具有“滨海城市、山水田园城市”特色的绿化网络和景观体系。加强龙山、马鞍山、莲峰山的山体绿化,重点控制沿主要道路、河流和重要标志点的视觉走廊构成的城市景观廊道,营造特色景观风貌区。
八、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水北溪、山前溪等城市内河的治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沙埕湾近海海域保护和开发。要严格环保措施,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和旅游景观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好城市及其周边的自然山体、水体,确保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生态平衡、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环境。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福鼎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积极开展城市设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力度,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定程序报批。省建设厅和宁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G18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土地矿产
厦府379号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