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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是福建省政府发布的文件。

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简介

【生效日期】2001-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闽政〔2001〕文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的重特大火灾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尤为突出。就我省情况来看,各类公众聚集场所诱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仍然大量存在,据统计,仅去年(2000年),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就发生火灾371起,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是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十一个部委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决定于今年(2001年)6月至9月,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与《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这次专项治理要以江泽民总书记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目标,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治理范围、重点和步骤,由各级政府领导,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集中力量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实行综合治理,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基本解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中带有普遍性和制度性的问题,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7个范围和4个重点执行。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方法

专项治理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切实做到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整个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部署发动、自查整改、集中治理和督查验收4个步骤展开。

(一)部署发动。时间从6月1日至6月10日。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公安、消防、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工商、旅游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周密、具体的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的对象、重点、方法和要求,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工作协作机制,由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和发布治理公告,并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做好全社会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工作。此前,省消防总队与省建设厅联合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可结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

各级政府必须在6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14条和16条的要求,进行隐患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各公众聚集场所在公告规定时间向所在地消防部门登记;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投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限定时间内依法停业整改,并向各级消防部门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逾期不申报补办手续的,从严处理。

各地要在新闻传媒上集中公布一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投入使用、开业的重大消防违法行为和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形成强大声势,创造良好的治理氛围。

(二)自查整改。时间从6月11日至7月15日。各地要在前一阶段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治理的范围组织进行全面细致地摸底排查,并将摸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省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教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实施意见》,对本行业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自查整改。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开业(使用)的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必须制订整改计划限期完成。

(三)集中治理。时间从7月16日至9月15日。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集中检查治理。检查治理的重点为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大消防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和权限,区分情况,严格依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理。

(四)督查验收。时间从9月16日至9月30日。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市、县(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集中治理阶段的遗漏单位、火灾隐患和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督促各单位建立规范、安全有序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各地可根据治理的进展情况,对每阶段安排的时间作相应的调整。

四、治理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为福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维护福建社会稳定的角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2001年)加强社会治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切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省政府成立由丘广钟副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治理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务必使专项治理达到预期效果。

(二)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合力。专项治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必须迅速行动,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同时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治理合力,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在学校、医院、星级宾馆和旅游景点的专项治理工作中,教育、卫生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制定本系统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督促做好调查摸底、自查整改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对学校、医院存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指出后逾期不改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及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级消防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正确处理好治理与服务的关系,依法履行消防审批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确保监督到位。

(三)严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各地的实际,突出重点,重拳出击,务求必胜。要采取重大火灾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等多种办法,加大治理力度,切实依法关闭、取缔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处罚一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基本消除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对依法予以停产停业的单位,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准重新开业或者办理有关证照。要结合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在专项治理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新闻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自觉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电视台、电台、报刊在专项治理期间要安排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专项治理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要紧密结合专项治理的进展开展宣传工作,形成专项治理的舆论声势和高压态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地应设立和公布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的举报电话、投诉地址和电子信箱,广泛开展社会监督。省里将适时组织一次大型的新闻报道活动,对各地违规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曝光,教育广大群众,扩大社会影响,推动治理工作的落实。

(五)加强管理,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协调部门之间和单位内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既要防止政出多门,又要防止失控漏管,并从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对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完善,从源头上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建立一套科学、长效的“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管理机制。今后对申请工商企业登记的,未依法取得安全前置审批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严格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各地要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专项治理每一阶段的简化、信息和阶段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省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予以通报。

附:公安部等十一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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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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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献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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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8KB

页数: 未知

前言地下建筑的大量出现,增加了城市的容量,给城市发展带来了更大的空间,给居民正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正是这种大量的人口聚集,一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一、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特点及管理现状地下公众聚集场所不同于传统建筑的结构,密闭空间结构往往给消防救灾工作带来致命的阻碍。(一)人员密集,疏散难度大。地下商场、地下电影院等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有异于传统建筑和地下停车场这类地下建筑,其最主

新一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研究 新一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研究

新一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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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8KB

页数: 未知

本文结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分析设置在高层住宅楼或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的酒吧、歌厅、咖啡吧等新一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旨在提出解决此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思路。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是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保证我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整并发挥作用,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16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场所。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二)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入网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方式

(一)把专项治理活动与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结合,着力解决目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二)把专项治理活动与消防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大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三)把专项治理活动与加强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新技术进步相结合,大力推进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建设,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08年9月16日—9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切实掌握自动消防设施底数、存在隐患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基础台帐。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8年10月1日—11月5日。

1、火灾隐患整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针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采取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措施。建筑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令在2周期限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并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备案:

(1)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2)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自动消防设施达三项以上的;

(3)其余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自动消防设施达四项以上的。

达到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标准的,整改期限一律为2008年10月30日,与今年(2008年)遵义市确定的我市重大火灾隐患一并验收。

2、开展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工作。做好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场所与贵州省固定消防设施监控中心遵义市分中心签订入网协议前期准备工作。

3、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按照《遵义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6日—11月10日。

市人民政府在年底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中对各地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列入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市安监局(安委办)参与,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做到周密部署、有效落实,确保国庆期间各单位、场所自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对于短期内确难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应要求单位、场所采用有效措施,对重点部位死看死守,确保日常消防安全。

(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宣传报道和资料报送,对自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小结和总结应于阶段工作结束后1日内报市消防大队,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综合汇总后报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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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4]24号

【生效日期】1994-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琼府[199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省经济运转正常,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物价上涨过快的矛盾。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趁财税、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对物价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不涨,为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时限为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和扩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在原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率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行为。(二)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收费,违反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在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三)属于放开价格的商品不执行最高限价,缺斤少两、掺杂冒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四)违反国家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行为。(六)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要注意检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的收费项目,对仍继续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报阶段。省政府已定于3月25日召开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各市、县也要相应召开动员大会,领导亲自部署,及时组织大检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各项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如实填报省物价局下发的《自查报告表》,各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从4月16日开始至6月底,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阶段。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帮助他们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检查情况,制定海南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

以上两个阶段,可交叉进行,各有侧重。开展物价大检查,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相结合、与反腐治乱相结合、与减轻农民负担相结合。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式进行。

三、组织领导

全省物价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并从监察、审计、财税、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各市县、各部门领导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有关银行要协助物价检查机构划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拒缴的罚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物价检查机构提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要求,要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大检查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同时,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市、县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精神,学习国务院近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充分认识物价大检查对稳定物价,安定人心,保证改革措施出台的意义;通过培训、熟悉今年(1994年)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在检查中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扩大社会影响面。通过舆论宣传,反复阐明开展这次物价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大检查与加快改革开放的相互关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取得社会各界对大检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群众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的自觉性,促使企业和单位主动检查、纠正违反物价政策行为。

(三)对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对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要从重处罚。

(五)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价格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价格违法企业和当事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设立价格违法举报箱、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检举揭发出来的问题,经过查明确属事实并构成案件的,对检举揭发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各市、县应于7月5日以前整理出物价大检查情况报告,并报省物价局汇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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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4〕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9〕33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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