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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公布《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该《行业准入条件》分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生产经营规模、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附则10部分。
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及先进设备。
(一)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动态法、常压连续再生法、力化学法等,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烟气及水处理装置。
(二)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温法,加工过程实现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
(三)热解企业采用负压热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炭黑加工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生产过程实现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四)采用其他先进加工利用技术方式。
(一)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除尘和废气净化处理
废轮胎破碎处理厂房(区)应设置集尘和除尘设备,且粉尘收集设备的粉尘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再生橡胶生产设计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污水排放处理装置。脱硫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热解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废水循环利用
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建有废水循环处理池,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废水排放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四)噪声
对于废轮胎加工处理工艺设备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一)资源回收利用
在废轮胎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轮胎中的废橡胶进行100%的利用;对废轮胎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企业,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废轮胎加工再生橡胶综合能耗低于850千瓦时/吨;废轮胎加工橡胶粉综合能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及精细胶粉除外);废轮胎热解加工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
废轮胎尼龙线部分可以做蘑菇垫,垫皮,假的迈克加固垫。橡胶部分可以出再生胶,粉碎后可以做树胶跑到,胎顶可以做船的放碰胶顿,翻新也是很有价值的。胎口的钢丝可以做气丁抢用的钢钉,也有回收的,卖废铁。
废旧轮胎被称为“黑色污染”,其回收和处理技术一直是世界性难题,也是环境保护的难题。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有 1 5 亿条轮胎报废,其中北美占大约 4 亿条,西欧占近 2 亿条,日本 1 亿条。在上世纪...
中国的轮胎翻新业与这些先进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得到翻新的废旧轮胎还不到 1 0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多种多样。(1) 轮胎翻新和利用价值没有被管理者、生产者和消费者所了解,许多人认为翻新轮胎不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号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项目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应以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略)
2.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31日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二)产品质量应符合《再生橡胶》、《硫化橡胶粉》等相关标准。
(三)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与配件、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产品等档案。
(四)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做到持证上岗。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生产区、胎体存放区内应严禁烟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一)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在准入条件执行2年之内应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相关要求。
(二)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加强对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废轮胎循环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名单。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废轮胎加工利用经营活动。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一、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根据现有电镀行业的规范要求,制定电镀 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详见表 6-1。 表 6-1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内容 序号 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相关责任部门 产业 政策 及相 关手 续、 规划 1 符合国家、省、市现行产业政策;园区外企业镀槽总容积不小于 4万 升且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 500万元(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 他企业配套电镀生产线除外) 发改 经信 2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环保 3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足额缴纳排污费 4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到位,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 卫生 5 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 安监 6 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 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建设 规划 工艺 装备 水平 7 无氰化物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 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 序号 企 业 名 称 1 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 2 山西晋能集团山阴冶金公司 3 山西太兴集团有限公司硅铁厂 4 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5 朔州市鼎鑫源硅锰合金有限公司 6 山西忻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7 山西泰尔钢铁有限公司 8 山西远鑫麦克林铁合金有限公司 9 山西晋能长冶电力黎城铁合金厂 10 鄂尔多斯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11 鄂尔多斯市焱磊鑫铁合金有限公司 12 阿拉善盟瑞钢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含以下 2家企业) 阿拉善盟瑞钢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盟金钢联有限责任公司 13 锡林郭勒电力上都高载能有限责任公司 14 包头市三维资源有限公司 15 包头欧马金属合金有限公司 16 丹东金利冶金有限公司 17 东港市宏伟硼合金有限公司 18 丹东双益硅业有限公司 19 靖宇县三利硅业有限公司 20 江苏江南铁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号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项目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应以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2.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31日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加强废钢铁产业规模化、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精料入炉,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