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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标准化

服务业标准化是基于现代化服务来衡量一国现代化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服务业标准化基本信息

服务业标准化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 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相关工作的协调。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并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试点建设工作。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应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承担单位,提供人、财、物的保障,视情况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建设工作,省级试点建设可参考执行。

基本原则

第六条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企业为主,有序实施”的模式进行推进。

第七条 推进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标准的制定与行业发展要求相结合。服务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实际内容要体现行业特点,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内容及时更新。

(二) 标准的实施与规范行业行为相结合。服务标准的实施过程要立足于规范服务业行为,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与持续改进相结合。推广实施服务标准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估,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修订标准、改进实施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化效果。

(四) 试点效果与创建服务品牌相结合。将创建服务品牌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引导服务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试点的条件、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试点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

第九条 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三)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第十条 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

(一)所在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二)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

(三)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四)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第十一条 试点申请由服务性组织/区域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见附件2)、实施方案,并经试点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参加单位及管理单位盖章后上报。

第十二条 试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汇总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下达。

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主要目标:

(一)试点单位服务提供的各个环节应有标准可依,标准齐全。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与本行业、本单位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得到有效实施,实施率达到90%;

(三)试点单位的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服务行为规范,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四)形成具有行业特点与优势的服务品牌。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服务提供的实际需要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制定相关服务标准。试点单位应围绕顾客需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标准化对象。搜集并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法律法规;若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3、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对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服务业标准化意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类相关标准的宣传与培训,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组织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服务提供过程每个环节的标准均应制定实施方法和措施,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5、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

6、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7、创建行业品牌。试点单位应积极开展“标准提升服务质量行动”,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目的,争创本行业服务品牌。

试点的评估

第十六条 试点的评估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参加。评估工作可适时邀请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七条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评估。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书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5人。专家的选取应主要来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专家库。

第二十条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核评估程序: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服务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八)评估组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试点评估报告(见附件4)。评估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试点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对试点评估的结果。对未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发放“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试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指导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服务标准的实施,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服务业标准化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服务业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试点合格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专家库。专家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试点的复查

第三十条 复查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复查对象为已获得“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复查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可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自检报告》(见附件5)和《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申请表》(见附件6)。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提交申请的试点单位进行复查,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复查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复查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停止复查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参与复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复查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复查工作在进行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成立复查专家组。复查专家组应由标准化、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2~3名,在申请单位复查时间一般为1~2天。

(二)复查申请材料评价。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复查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查。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审查及现场抽查两个方面内容。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建立标准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及标准化工作情况予以审查。可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向相关人员提问等方式进行。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填写评分表。

(四)形成复查结论。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被复查单位沟通。

第三十八条 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列入国家试点的《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自检报告》、《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申请表》和《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报告》(见附件7)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经复查合格的试点单位,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换发“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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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标准化意义

服务业是当代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不仅可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其本身也已成为新经济的驱动力,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对推动经济总量的扩张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代服务业的发达程度已成为衡量一国现代化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2005年12月17日,由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组织的“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验收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作为全国现代服务业惟一试点单位—山东三联集团承担的现代服务业“重要技术标准”通过专家验收。

专家指出,这意味着中国服务业的“标准化时代”已经来临。“标准化时代”就是服务业高水平发展的时代。这对济南、山东乃至全国服务性行业的发展都有标志意义。

中国服务业各领域已经开始逐个全面放开。中国面临最大威胁的不是工业,而是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就是中国所有的地域都无法回避。国外服务业巨头之所以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有自己“重要的技术标准”,这是一种游戏规则,一种在市场上说了算的规则;同时这也是企业发展中,跟合作伙伴、利益同盟对接的、兼容的话语系统、共同决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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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标准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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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标准化文献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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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2页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国标 委服务联( 2009 ) 47 号 关于 印发 《服务 业标 准化试 点实 施细 则》的 通知 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 将《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 施细则》印发你 们,请结合本地区实 际,认真组 织有 关部门抓好 服务 业标准化试点的 实施 。尽 快制 定和完 善 各项配 套措 施,切实加强对 试点工作的指导 和支持,确保取得实效 。 中 国国 家标准 化管 理委 员会 印章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国 家发 展和改 革委 员会 印章 二 00 九 年七月一日 服务业标准化 试点 实施细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 院办 公厅关于加快发 展服务业若干政 策 措施的 实施 意见》(国 办发 [2008]11 号),提 高服务 业整 体发 展水 平和 国际竞 争力 ,促 进和 谐

服务业综合标准化示范点汇报材料 服务业综合标准化示范点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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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务业综合标准化示范点汇报材料 阿盟的各位领导、企业的朋友,盟局各位领导: 阿尔山市位于东北亚经济圈腹地和我国东北经济区西出口, 处于蒙古、锡林郭勒、科尔沁、呼伦贝尔四大草原交汇处,是联 合国开发计划署规划的第四条欧亚大路桥的连接点。 具备世界旅 游业发展潮流所崇尚的阳光、 空气、绿色三大要素和独特的原生 态自然景观,植被覆盖率达 95%以上。阿尔山市委、市政府依托 独特的旅游资源 ,紧紧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旅游目 的地目标, 确立了“生态立市、 旅游兴市、产业强市、 口岸旺市” 的发展战略,按照“近谋旅游、远谋口岸”和“绿色、红色、银 色”三色并举、“春夏秋冬”四季并重的发展思路,实施“错位、 错时、错区” 经营,率先在国有林区提出了以旅游业为主导产 业,以构建生态文明体验区为目标的发展模式。 重点打造国家生 态旅游中心、国家休闲度假中心、国家火山科考中心、国际温泉 度假

环境服务业环境服务业特点

以有效的环境执法监管为前提,与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关系密切

目前,我国环境服务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业规模小,在环保产业中占比偏低;企业规模小,大型、综合性服务企业数量少;服务类型较少,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低等。

环境服务业是为满足应对和解决各类环境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于环境问题的多元性、广泛性和复杂性,准确地界定环境服务业的范围比较困难。环境服务业与其他服务业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内容较为宽泛,边界较为模糊,多数服务产品与其他服务业重叠,如环境咨询、环境认证、环境金融、环境保险等。再如,属于环境服务业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又同时具有城市管理服务的性质。

第二,与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关系密切,以生产性服务为主,并依附于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如污染治理、污染物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其服务需求均源自政府执法监管工作。

第三,服务的权利责任关系较为复杂。主要服务的消费者(受益者)为社会公众,而非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的购买者(排污企业或政府)并非服务的直接受益人。而其他服务的消费者和购买者一般为同一主体。

发展环境服务业的根本目的在于,以有效的环境执法监管为前提,运用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式,促进各类环境问题解决,最终实现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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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服务业简介

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和社会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虽然环境服务业内容众多、包罗万象,但其核心是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治理服务,其他环境服务业都是为开展这两个服务而派生出来的。“十一五”期间,我国服务业新兴领域高速增长,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十二五”期间,我国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突出。发展环境服务业,有利于实现污染治理专业化,与有效的环境监管相配合,有利于保持环境质量稳定,防范环境风险。

环境服务业是指与环境相关的服务贸易活动,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分支,不仅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很大比例,同时在消费性服务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环境服务业主要包括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营,环境评价、规划、决策、管理等咨询,环境技术研究与开发,环境监测与检测,环境贸易、金融服务,环境信息、教育与培训及其它与环境相关的服务活动。

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环保产业成熟度的重要标志。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服务业所占的比重将不断提高,环境服务业的发展将成为实现环保产业业态转型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对于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推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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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服务业近年发展

Hansen(1990,1994)指出生产性服务业作为货物生产或其他服务的投入而发挥着中间功能,其定义包括上游的活动(如研发)和下游的活动(如市场)。美国商务部又进一步将这种中间功能的形态分为两类,一类是“联合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与外国生产性服务业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占生产性服务业总量的10%);另外一类是“独立的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直接与国外厂商、私人企业、国外政府的合作(占生产性服务业总量的90%)。

我国学者钟韵、闫小培(2005)认为生产性服务业是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提供,而非直接向消费性服务的个体使用者提供的服务,它不直接参与生产或者物质转化,但又是任何工业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活动。

总体上来说,生产性服务业又称生产者服务业,在理论内涵上是指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即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进一步生产的非最终消费服务。生产性服务业是生产者在生产者服务业市场上购买的服务,是为生产、商务活动而非直接向个体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生产性服务也可理解为服务生产的外部化或者市场化,即企业内部的生产服务部门从企业分离和独立而去的发展趋势,分离和独立的目的是降低生产费用,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经营的专业化程度。

“生产性服务业”内涵和外延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变化。2006年出台的“十一五”规划就明确提出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主要面向生产者的服务业,细化深化专业化分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十一五”规划中,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被确定为优先发展交通运输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规范发展商务服务业。2011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则提出,深化专业化分工,加快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有序拓展金融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培育壮大高技术服务业,规范提升商务服务业。国务院2014年7月28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现阶段我国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生产性租赁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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