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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编制委员会主任:任珑; 编制委员会副主任:李小林、岳小川; 编制委员会委员:石国虎、荆贵锁、毛强、董永涛、翟建勇、张琴、彭牧、张明华、蒋玉红、谢安宁、郭宪; 主要起草人员:李小林、岳小川、强兆枫、高会晋、王俊伟、孙占海、邵小淳、韩佳庆; 参编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健、师杉、朱彦文、任涛、李文超、邹朝霞、张大信、张利江、张晓鹏、孟凡金、施美琴、袁静、徐小汀、徐海松、黄志勇、程超、童起宏、戴梦
1、适用主体: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服务工作,也适用于各类市场采购人(主要指企业)设立专职机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服务工作。同时,提出了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服务能力要求。按照采购服务对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解决采购实际问题的需求,提出了采购专业服务能力水平的具体要求。 2、适用采购项目。企事业单位各类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交易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在规模标准限额以下,可以免于招标的项目;或者招标后不满足招标竞争要求,依法不再招标的项目等,均可以采用本规范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本规范虽然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但是,使用各类政府预算资金且在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之外的项目采购可以参照使用。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是具有特殊性,其二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也可以不招标,不受招投标法限制
列到总包中的专业工程暂估就属于总包范围。
本规范通过对传统采购方式的总结提炼和优化改造,按照采购方式的共性特点归类并区别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需要,组合形成四种采购方式和一种采购组织形式,每一种采购方式均来源于行业实践,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采购操作方法,其采购方式的内涵定义及其主要适应情形如下:
1、谈判采购。包括传统的竞争性谈判与磋商采购。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二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基于项目谈判采购文件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依次进行一轮或者多轮(交流)及谈判,并依据谈判采购文件、供应商最终响应文件及其供应标的物的技术、经济、商务等方案要素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和评审比较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综合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以下情形:
(1)采购项目需求方案不明确。采购人不能自行一次准确提出项目采购需求及其技术标准,需要与供应商交流谈判和比较分析后,研究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标准的;
(2)采购项目的市场资源供应不充裕,市场潜在供应商明确有限几家,或者通过公告邀请后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采购项目不宜公开,只能从已知有限供应商中选择。
谈判采购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特性,可以分别选择综合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多方案),或者最低价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标准统一)。
2、询比采购。包括传统的询价与比选(类似简化招标)。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依据询比采购文件,对供应商一次性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资源供应充裕,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其中,标准通用货物通常使用最低价评价办法(既传统的询价采购);单件性以及需求复杂的工程与服务项目一般使用综合评价办法(既传统的比选采购)。
3、竞价采购。采购人通过采购文件约定供应商资格条件、价格竞争要素和竞争规则,参与竞价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在约定的轮次或时限内依次提交竞争性报价(或者包括其他竞争因素)并按照约定规则计算价格(或者综合得分)排序,采购人按照约定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价采购通常依托互联网电子平台在线进行价格竞争。
竞价采购通常适用于供应商数量相对充足,且技术规格标准通用,参数完整明确的采购项目,通常约定以价格为竞争要素,也可同时约定项目质量指标、交货期、寿命期等可量化的竞争因素。对于采购技术标准和价格判别比较复杂困难,且涉及安全生产与运营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事先约定并告知潜在供应商,需对最终竞争价格进行评审可靠后,确定成交。
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物资出售、权益出让等交易活动,可参照竞价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4、直接采购。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邀请一家或者有限几家特定供应商,进行非竞争性谈判并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或者通过发出和接受订单的方式直接采购。此种采购方式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对采购标的物技术、经济、商务等要素直接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判断的能力水平。直接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因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资源条件限制,只能从唯一或有限几家供应商中采购的项目;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使用功能一致性或技术实现路径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项目;
(4)为振兴国内制造业或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项目;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项目;
(6)与采购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上下级单位之间能够相互提供的采购项目。
(7)采购金额小,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和竞争度高,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项目。电子商城采购属于此类直接采购的特殊情形。
5、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采购是采购人归集属下多个不同采购实施单位一段时间中同类需求采购项目,并分步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人在第一阶段归集下属管理范围(或者商议范围)的采购实施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同类需求采购项目及其预计采购数量,通过招标、谈判、询比等方式竞争选择入围供应商名单,并使用框架协议与入围供应商约定同类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价或定价方式、质量标准、协议有效期限、采购实施条件与规则等内容;第二阶段,采购人或项目采购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供应时间等需求,按照框架协议约定采购规则,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单位,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采购人需要归并集中组织下属多个采购实施单位和多个采购项目,因各采购实施单位难以一次确定实际采购数量与时间计划,从而需要分别重复多次组织实施采购的同类项目,或者为了满足应紧和零星等不确定和不精确需求,且需要提前准备的不确定采购项目。
6、电子采购。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托互联网及其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由专业化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相互对接,各有独立服务功能且按照规定交互数据的三大平台信息系统),与潜在供应商共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项目采购交易全部流程或者部分流程的交易形式。
鼓励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实行电子采购交易形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采购项目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但符合规定免于招标的项目(依法保密的采购项目除外),应当优先实行电子采购交易形式。其中,项目采购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告、合同履行结果等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或者通过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2100433B
中国招投标协会发布《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三个文件
本刊讯6月14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会")在京召开《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遴选工作指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行业发布会。会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常务董事、总工程师李小林,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袁炳玉。
中国招投标协会发布《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三个文件
<正>本刊讯6月14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会\")在京召开《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遴选工作指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行业发布会。会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常务董事、总工程师李小林,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袁炳玉,
《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的制定并实施,对于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能力、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实施该标准,促进招标代理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引导招标代理服务行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是中国招标投标行业的首部国家标准,既填补了此领域的标准空白,又为招标代理服务行业的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招标投标的发展历史,尤其是在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改变各从业企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局面,提升招标代理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度,而且有利于招标代理机构从简单的、事务性跑程序公司,转变为注重技术储备,提供优质、高效、精细化、多维度服务的知识密集型企业。 2100433B
日前,《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会在京召开。
据悉,《规范》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制,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它旨在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行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行业自律,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质量,引导招标采购代理转型升级,促进招标采购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由通则和分则两部分内容组成。通则针对所有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的共性特点进行编制。分则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个专业分则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两个特殊分则,针对各类招标项目的个性特点和差异化要求进行编制,属于对通则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规范》属于行业推荐性标准,具有灵活的适用空间。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规范》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和执行适用于本企业招标代理业务的更为详细、具体的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另一方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规范》基础上,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自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具体流程和职责权限。同时,在编制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中缺少相关规定或者虽有原则性规定但无具体操作方案的事项,《规范》特别补充了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实施原则,提高了《规范》与招标代理工作实际相结合的紧密性和使用的实效性,方便使用者理解与应用。
《规范》提倡优质优价的收费方式,将招标代理服务费分为常规招标代理服务费、增值招标代理服务费和额外招标代理服务费三类,规定了各类服务费对应的招标代理工作内容和收费标准,在传统的综合费率计算方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分项费用计算方法。同时,单独设立一个章节,阐述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操作流程和实施注意事项。
《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阶段与内容、服务提供、服务评价与改进。该标准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工程、货物、服务等各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也可用于外部组织对招标代理服务的评价或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