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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因市政及地表建筑所铺设的管线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不得限制、损害已设定的土地权利。
第四条地下空间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合理使用,并与地面建设有效衔接,涉及公共通道、出入口交通组织等的相关设计、建设及使用均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并始终保持消防、报警、通风、照明、监控、通信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五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规划应根据现状及规划建设类别在竖向上进行分层,并优先预留市政管线(沟、廊等)埋设位置。
第六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地下空间可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等用途开发,但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
地下空间开发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实行集中式经营管理,不得分割销售。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于国防、人民防空、防灾等设施的地下空间,如附着于地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及许可的要求实施;如属独立建设,原则上可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参照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作法实施。
作为城市交通的补充,城市拥堵路段,可考虑结合地下空间工程实施城市下穿道路工程。
如涉及古树名木、文物古迹、河道、地下水、岸线等,应从其相关规定。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地表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第八条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空间开发,其相关规划、建设、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第九条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可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不属于本条第(二)项所列土地用途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利用自有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或周边地下空间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者的,应采取公开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由申请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不同供地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项或者第十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后,形成初步方案上报市政府;
2.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属于划拨供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依法可协议出让供地的,出具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条件函;
规划设计条件函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交通组织、防空要求等。
3.申请人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划拨或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后续建设审批手续。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出让底价按综合成本、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择高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协议出让方式开发利用自有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或周边地下空间的,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出让价款分别按地下空间相应土地用途地表基准楼面价的50%、20%、10%收取。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均认定为经营性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供地价格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市场评估价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四条附着地表建筑物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与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剩余年限一致,并不得超过地下空间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附着地表建筑物开发的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与地表建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剩余年限一致。
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地表建设工程验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注明“地下空间”:
(一)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共同登记;
(二)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第三章地铁地下资源空间开发
第十七条地铁地下资源空间,指的是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但市政管线地下敷设的空间除外。
地铁地下资源空间的开发建设,本章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其他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地铁地下资源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管理由福州地铁集团结合地铁主线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整体规划统筹实施。
第十九条地铁地下资源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以下方式之一取得:
(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开发自有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其已开发利用部分归属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其使用权人未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采取无偿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提供给福州地铁集团,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福州地铁集团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以自营或者合作开发经营为主。属地铁集团的经营收入在剔除合理的运营成本后,专项用于地铁运营。在开发过程中确需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开发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确定社会投资主体,且福州地铁集团在合作公司中应当控股。
第二十条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避免对地铁设施和运营安全造成影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划、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视为违法建设,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本办法未明确事宜,参照地面建筑物规划、用地、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若干规定》(榕政办〔2010〕14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执行。 2100433B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答案】C【答案解析】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我就是中南大学这个专业的,我们班男女比例2比1,女生还是比较多的,中南这个专业在全国是最早开设的,应该是最好的。考研可以考土木
本科主要学习力学,结构土木方面课程,研究生看导师干啥就干啥,如采矿。本科毕业多进中铁,研究生进设计单位,有特殊门路者除外。
《杭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研究》
0 《杭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管理办法研究》 研 究 报 告 课题组 2014年 4月 21日 1 目录 第一章 概论 ,,,,,,,,,,,,,,,,,,,,,, 2 第一节 研究背景、内容 ,,,,,,,,,,,,,,,,,,,,, 2 第二节 地下空间特点分析 ,,,,,,,,,,,,,,,,,,, 4 第二章 杭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现状和特征 ,,,,,,,,, 9 第一节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 9 第二节 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空间特征分析 ,,,,,,,,,, 12 第三章 杭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存在的问题分析 ,,,,,, 15 第一节 管理体制问题 ,,,,,,,,,,,,,,,,,,,,, 15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存在的若干问题 ,,,,,,,,, 19 第三节 登记确权方面的问题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5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 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 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
《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26日十三届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20年3月30日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加强和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现实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城市土地资源日渐紧缺,城市空间容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竞争力,土地开发利用迫切需要向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拓展。但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偏小,功能和方式较为单一,地下空间使用规模和地下空间整体利用效能有待提高。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出台《办法》。
二是细化国家和省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需要。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原则性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工程建设及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但不够完整具体。为提高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法治水平,有必要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建出台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具体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管理、确权登记管理和使用管理等内容,促进城市地下空间有序、合理开发利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五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权属登记管理、经营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主要规范了本办法适用范围、地下空间涉及相关名词术语、基本原则、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等方面内容。
(二)规划管理方面。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突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统筹作用,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编制,并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重点规范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原则要求、主要内容、制定报批程序以及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方面报批程序等要求。
(三)用地管理方面。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同时明确了各种类型地下空间用地的取得方式和办理程序等。
(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规定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着重加强地下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从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这方面按照国家、省有关地上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竣工验收手续等作出规定。
(五)确权登记管理方面。重点明确了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同的,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一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若用地主体不同,可申请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确权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这方面内容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规定,考虑了与地表建筑确权登记相衔接。
(六)经营使用管理方面。明确了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保障共同通道及出入口的正常开放,并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指引和管理。同时规定地下空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按规定设置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安全。
(七)法律责任方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活动违反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登记管理等行为已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办法》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违反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确权登记管理和经营使用要求等方面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上位法规定执行。
四、关于《办法》的实施日期
《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国防、文物保护、地下管线等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做到合法利用、科学利用、综合利用、有偿利用。
第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与名泉保护相结合,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住房保障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防空等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九条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轨道交通、市政工程、人民防空等设施用地,并划定地下轨道交通、综合管沟等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布局、交通体系、综合管沟,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名泉保护、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国土资源、市政公用、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包括独立开发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和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项目)。
第十三条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偿取得。符合划拨条件和经依法批准结合地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用地除外。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 地下交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附着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用地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用地手续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的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开发收益应当用于发展地下轨道交通。
第四章 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项目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协调。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项目应当依照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建设。
第二十一条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施工许可,应当与地表工程一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人防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地表及周边的建筑和设施、文物、古树名木以及名泉保护区域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项目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地表或者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确保连通工程符合设计规范。
第二十四条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后,方可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与地表工程一并进行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地下空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移交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人民防空规划和人防工程建设专业规划。
第二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8%的比例结建人防工程。
第二十八条 结建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和战时功能等技术指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
易地建设费的收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具体办法和抗力级别、战时功能等技术指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整体防护要求制定。第三十一条 单建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年度建设规划,依法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立项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结建人防工程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立项及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移交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六条 单建人防工程的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中,社会投资建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投资者协商确定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并签订书面合同。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第三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租赁。
第三十八条 国有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为所有权人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其他人防工程的权属登记手续,由所有权人依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国有人防工程的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人防工程出租经营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照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空间项目建设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国有人防工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建成人防工程的权属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