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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4月5日发布的一项规定。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内容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客观地、科学地评价我国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办学水平,保证和不断提高建筑类专业教育的质量,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适应国际间相互承认学历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教育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与国际公认的有关专业教育标准相衔接,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校的特色;坚持社会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和监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要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第五条 建设部授权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各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由该专业的全国教育界、工程技术界、用人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15~17人组成。其中教育专家6~7人;工程技术专家6~7人;建设部指派3人。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聘任,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并受理评估申请;

(二)制订、修订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三)制定有关专业评估工作规程和细则;

(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五)选派赴评估院校的专家视察小组,并指导专家视察小组工作;

(六)审议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和专家小组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七)受理评估院校对评估结论的申述,并报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

(八)按年度发布评估合格专业的院校名单;

(九)对全国有关建筑类专业院系与评估工作有关的事项提供咨询;

(十)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经验,对专业评估与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高等学校申请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学校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置的;

(二)申请评估的专业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并应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符合建设部制定的该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专业教育评估的主要程序是:

(一)学校提出评估申请;

(二)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申请;

(三)学校自评、提出自评报告;

(四)评估委员会审查自评报告;

(五)对评估委员会审查通过自评报告的,评估委员会选派专学视察小组;

(六)专家视察小组到学校实地视察,提交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八)公布评估合格结论,对合格专业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为全面了解毕业生的质量,学校应建立对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自评应严格按照评估标准逐项进行。学校自评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报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自评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分项单列成册,其中重要资料应作为附件列入自评报告,附件同时报评估委员

第十三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对学校自评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还。被退还的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四条 专家视察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派出的视察小组进行。视察小组是临时性工作组织,其任务是:根据评估标准、程序与方法、评估工作有关细则及评估委员会的要求,视察申请学校(院、系)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的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6年,有关专业的有效期应在合格证书上明确。在有效期限内,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可以对该专业进行检查。

学校必须在评估合格有效期满前一年重新申请评估,逾期未申请评估的学校,该专业不再列入年度发布的评估合格专业的院校名单。

第十六条 申请院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并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提请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经费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共同承担,同时鼓励社会资助。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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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侯捷,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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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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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文献

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的教学改革探讨 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的教学改革探讨

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的教学改革探讨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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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目前随着人们对建筑的认识与要求已发生了质的变化,新的建筑观念已经在中国悄然兴起。如何努力探索建筑教育改革方向,培养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建筑学专业人才,是摆在每个建筑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对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的教学改革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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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教材: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第二版)》由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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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试用教材·建筑类专业英语(第2册)内容介绍

《高等学校试用教材·建筑类专业英语:建筑工程(第2册)》即《建筑类专业英语工业与民用建筑》第二册,系根据国家教委印发的《大学英语专业阅读阶段教学基本要求》编写的专业阅读课教材,按照建筑类院校共同设置的五个较大专业对口编写。《高等学校试用教材·建筑类专业英语:建筑工程(第2册)》包括设计规范与规程、钢筋混凝土的弯曲性能、架的弯曲分析及设计、长期挠度、板的屈服理论、粘接和锚固等方面内容。

《高等学校试用教材·建筑类专业英语:建筑工程(第2册)》安排l6个单元,每单元除正课外,还有两篇阅读材料,均配有必要的注释。正课文还配有词汇表和练习,书后附有总词汇表、参考译文和练习答案。语言难度大于第一册,《高等学校试用教材·建筑类专业英语:建筑工程(第2册)》还对科技英语翻译技巧作了简要说明,并增加例句和翻译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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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高校土建类专业教育置一杆秤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近年来我国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教育评估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06所高校的287个土建类专业通过了专业教育评估认证,已占全国开办此类专业院校的20%。

专业教育评估认证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对高校相关专业质量进行的社会评价,也是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首要环节。据了解,土建类是最先在我国开展评估认证制度的专业类别,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建筑学、城乡规划、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和工程管理6个专业先后启动实施了专业评估,对国内其他专业领域,尤其是工程类专业开展专业认证起到了引领作用。

以行业管理手段保证专业教育质量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土建类专业开展评估认证制度,目的在于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从而保证和提高土建类专业教育的基本质量,与行业需求紧密衔接,使得高等学校毕业生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师考试的教育标准,并为与国际发达国家相互承认同类专业的学历创造机会。

出于上述考虑,原建设部于1994年制订颁布了《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并随后印发了“评估规章”、“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专家及学校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了一套体系齐整、功能完备的制度。专业评估认证委员会的专家由业界和教育界专家共同组成。

据了解,专业评估认证工作的周期为1年,于每年的8月开始接受高等学校的申请,之后需经历审核、自评、视察、鉴定、申诉和复议等阶段。高等学校评估认证的结论是“动态”的,其有效期通常为3~7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复评,而且在有效期内,还建有质量督察制度,使学校能够时刻保持“评估状态”,并不断提高。

得到社会认可 实现国际互认

土建类专业评估认证制度实施20余年来,不仅促进了专业教育质量提高,还推动了我国专业教育国际化发展。现如今,该制度及其评估结论已得到广泛认可:很多用人单位将毕业生所学专业是否通过评估认证作为录用重要参考因素;高等学校在招收研究生时,将其本科是否为已通过专业评估认证院校作为重要参考条件;学生在填报大学志愿时将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学校作为优先选择。

此外,对于高等学校而言,其在进行专业评估认证过程中,根据评估标准的相应要求,在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信息资源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使得办学条件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同时,高等学校通过学校自评和专家视察,可以进一步明确自身的专业定位、完善教学计划、规范教学实践、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并建立规范的教学质量管理和监督制度,做到以评促建。

土建类专业评估认证制度借鉴的是发达国家评估制度,因此从建立之初就与国外相关组织建立了联系和交流。随着该制度的实施,这种联系和交流愈发密切,从而使得我国土建类教育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在评估结论国际互认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大大提升了我国土建学科的国际影响力。如:1998年5月,土木工程专业与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英国结构工程师协会签署互认协议;1999年,建筑学专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签署建筑学专业互认协议;2001年,工程管理专业分别与英国特许建造师学会、美国建造师学会签署工程管理专业互认协议;2008年4月,我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等发起并共同签署《堪培拉协议》,实现了我国建筑学专业多边国际互认;2013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工程教育多边互认的《华盛顿协议》,成为“预备”成员,为我国土建类专业毕业生走出国门、获取相关国家相应执业资格创造了条件。

可以说,土建类专业评估认证制度对于我国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教育来说就是一杆秤,时刻考量着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教育质量、相应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及专业水准。该制度的实施对建立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提升高等学校专业教育水平、扩大我国土建学科国际地位等方面均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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