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章 连续排放监测概况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CEMS的组成和描述
第三节 CEMS的分类
第四节 CEMS的分析技术
第五节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第六节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七节 CEMS的管理
第八节 CEMS的产品、应用和作用
第二章 连续排放监测规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安装CEMS的规定
第三节 安装CEMS实施CEM的规则
第三章 连续排放监测分析方法
第一节 概述2100433B
本书在作者多年工作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连续监测的基本原理,介绍了安装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监测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的规则,以及大气污染物的连续测量方法和仪器技术指标要求及适用性检测、调试检测和技术验收检测,同时列举了实例;编辑了多个国家和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有关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参比方法和连续监测方法标准的目录;建议了选购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评估程序;提供了维护和排除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故障的方法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措施;是一部实用性强的工具书。
本书可供从事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操作、维护、运营,环境监测,污染治理,仪器设计工程技术人员、环境管理部门干部、高等院校有关专业师生使用。
首先你确定你处理废气的行业 是否有排放的规范标准 其次第三方检测肯定是要钱的 出报告时间不定 监测办法一般为确定检测项目 然后取一定量的空气样回去进行检测 出确切数据
气体污染物在大气中平均停留时间少至几分钟,多至几十年、百余年。大气污染物一般分为两类:一级(原生)污染物,即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的;二级(次生)污染物,是由一级污染物在大气中进行热或光化学反应后的产物...
如果是有颗粒物的话,需要进行除尘,用脉冲除尘或者焊烟净化,如果只是vocs有机废气的话,那就需要用到光解式废气净化装置或者低温等离子废气处理设备进行废气净化,然后再高空排放。你可以参照一下(国内常用的...
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物质排放的控制管理,降低 废气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各种废气、 粉尘排放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 引用的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四条 定义 1、废气污染物:指在生活或生产的过程、设备、场所等向大气中排 放的各种污染物,包括废气、粉尘、有刺激性气味物质。 2、无组织排放:指不通过排气系统而泄漏的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 物的气体,均为无组织排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 与修订;负责年度废气监测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上报工作;负责配合 各级环保部门对公司内的废气进行监测,同时根据结果对各
火电厂烟气连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
简要回顾了火电厂烟气连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 (CEMS)的发展和应用。介绍了CEMS的组成与分类。阐述了颗粒污染物、气态污染物、烟气参数的检测技术以及PLC与DAS技术的应用
1、HJ/T 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污染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分为11项内容,规定火电厂烟尘、气
态污染物的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主要技术指标、监测分析项目、质量保证措施及数据处理、报表、
运行管理等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起草。是
首次发布。
2、HJ/T 75-200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起草。是第二版,自实施之日起
代替«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1)。
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对«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
范»(HJ/T 75-200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工业固定污染源;细化了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求以及经验收合格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传
输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后的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
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简化了各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补充了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和比对监测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固定污染源CEMS的组成
5 固定污染源CEMS技术性能要求
6 固定污染源CEMS安装位置要求
7 固定污染源CEMS技术验收
8 固定污染源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9 固定污染源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11 数据记录与报表
附录A 固定污染源CEMS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
附录B 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结果分析和处理方法
附录C 数据计算与处理
附录D 附表2100433B
本标准规定了以非甲烷总烃为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监测指标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和有关废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