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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五、其他注意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普通装订。

(二)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三)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次序装订,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同一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六)禁止在申报材料中附加本通知要求以外的其它宣传性材料。

(七)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否则,将做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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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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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四、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一)资格延续申报材料中,招标业绩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资格延续的有效业绩应是经认定的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招标业绩。在此期间,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12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67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4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各机构的招标业绩以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的招标业绩(包括中央投资项目和非中央投资项目)为准,无需提供其他纸质的招标业绩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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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三、报送电子数据材料的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中,以下几项内容应按要求上报电子版文档:

(一)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3),以Word文档格式。

(二)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4),以Excel文档格式。

(三)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以Excel文档格式。

(四)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6),以Excel文档格式。

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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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五、其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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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二、资格延续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

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封面(附件1)。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书。包括企业三年来的发展情况,企业名称、股东构成、业务种类、机构设置、企业人员等方面的变更情况等。

(三)资格延续承诺函(附件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原级别的资格。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3)。

(五)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4)。

(六)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

(七)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现有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社保情况。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全部人员社会保险明细表,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月报和缴费凭证。

(十)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需提供企业2008年、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0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十一)企业招标业绩情况。需提供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6)。招标项目明细表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信息系统输出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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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总体要求

(一)鉴于36号令正在修改,资格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此次资格认定只开展2011年资格证书到期的换证工作。待修改后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再开展资格申请和资格升级工作。

(二)2011年资格证书到期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按本通知要求提出资格延续申请。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三)请有关机构根据3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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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六、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报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36号令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11年4月14日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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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七、评审有关事项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组织评审。

(二)资格延续机构不能达到原有资格等级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报机构明确表示接受较低级别资格的,将授予其相应级别的资格。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答复。

(四)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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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五、其他注意事项文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45KB

页数: 2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投资[201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鉴于36号令正在修改,资格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此次资格认定只开展2011年资格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45KB

页数: 4页

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2014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次申报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2014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资格申请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2014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资格升级

2011年以前(含2011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2014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资格延续

考虑到资格认定工作的需要,2014年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到我委发布2014年资格认定结果公告之日。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到期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2014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资格重新确认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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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简介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及资格升级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或资格升级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按照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审中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此次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或资格升级材料分为四册: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和招标业绩情况。预备级申请升至乙级的,只需提供第一册和第四册;其他机构,需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1);

2、承诺函(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附件1-2);

3、资格认定申请书或资格升级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股东构成、主要业务、机构设置、申请级别或升级级别等内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1-4)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提供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所受处罚的文件复印件,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或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5);

10、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2-1);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为全部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明细(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本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8、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3-1);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册封面(附件4-1);

2、招标业绩汇总表(附件4-2);

3、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3)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附件4-4)及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中,以下五项内容应按要求格式附上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以Excel文档格式;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以Excel文档格式。

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送2004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送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的顺序相对应;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按照时间顺序装订,并依次编号,填写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和委托代理协议均应提供全部内容,委托代理协议中收费标准部分可适当遮蔽;

(八)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机构不得在申报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09年5月9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我委。

八、我委对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九、申请机构未达到所申请级别的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机构明确表示接受被授予较低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十、我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予以答复。

十一、公示结束后,我委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附件1-1 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附件1-2 承诺函

附件1-3 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4 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

附件1-5 未受处罚声明

附件2-1 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附件2-2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附件2-3 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2-4 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3-1 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附件3-2 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附件4-1 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附件4-2 招标业绩汇总表

附件4-3 招标项目明细表

附件4-4 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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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基本介绍

发改办投资[2013]4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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