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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行政监察法、森林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行为人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所有林业单位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责令被检查的单位追究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人的责任,有权参与有关的责任追究工作并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三条 对具有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实施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明知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是违法的,既不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正确意见,又不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自身行为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部门负责人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是违法的,不及时向有关负责人表明正确意见,或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直至国家林业局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自身行为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对作出违法的指示、批复或决定的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干预、妨碍、阻挠本部门工作人员或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正常行使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坚持违法的决定、或者拒绝采纳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该负责人的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违法的决定,致使该部门或所属林业单位、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按照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成员所起的作用和责任大小,追究其他领导成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超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林木采伐指标;

(二)超过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下达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木材生产任务;

(三)非法批准建设单位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者擅自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

(四)对上级机关批转、督促办理的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核实、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

(五)因执法不严、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对问题处理不当,导致本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关内设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采伐林木、运输、经营或加工木材的;

(二)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

(三)违反林权管理规定审核办理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书的;

(四)违反资源数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擅自变更、篡改森林资源调查、检查、核查、监测数据的。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政案件不及时组织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当造成错案的;

(二)对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或者瞒报谎报案情、损失或查处情况贻误查处工作的;

(三)因不认真依法办案或者出现办案重大失误,致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伪造、篡改案卷内容或统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违反案件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造成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工作受到不利影响的。

第十条 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者使林业全局工作受到不利影响的,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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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基本信息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林资发〔20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驻省、自治区、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切实保护、管理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林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现将这两个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2.《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

林 业 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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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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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规定文献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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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规范员工(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 公司各级管理者,下同)行为,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 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劳务派遣制员 工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经济处罚( 1000元至 10000元)、 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 、免职、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仅适用于劳务派遣制员工。 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并用。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划分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 其中对具体 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对副职分管的工作负重要领导者责任; 各单位、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 各岗位员工对本岗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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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 二 00 三年四月 ) 来源:国家林业局 录入: admin 时间: 2006-11-06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三章 森林经营区划 第四章 调查方法 第五章 统计与成图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七章 调查成果 附表格式 1. 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 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 3. 林种统计表 4. 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 5. 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 6. 红树林资源统计表 7. 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 8.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 9.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 10. 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 11. 经济林统计表 12. 竹林统计表 13. 灌木林统计表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调

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清查的目的与作用

任何森林资源清查都与一定地域关联。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可依调查目的,分别在场、局(县)、省(区、市)、国家等不同地域范围内建立,但一般只能对建立体系的范围提供可靠的森林资源数据估计。而这种对特定范围的估计,远比同样范围内用细部调查数据的积累结果可靠和快速,地域范围越大,效率越高。森林资源清查能以较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准确查清全国及各省(区、市)的森林资源状况和消长变化,积累大量可比的森林资源信息。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自1977年建立以来,经过多次复查,其清查成果为国家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对强化资源管理,促进我国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可靠性、连续可比性、系统性和实用性,很快得到国家和地方的普遍认同和应用。

森林资源清查的目的与作用服从于特定时期国家、地区、部门,以及相关利益团体对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培育、经营、保护和利用的具体要求。森林资源清查的目的是综合的、多样化的、动态变化的。概括起来,森林资源清查的主要目的可区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为制定国家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特定时期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制定和调整,既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高低,同时也需要关注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安全。林地和森林作为特殊的土地利用类型和自然资源,不仅可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人民生活提供必需的多种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更重要的是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正是由于采取每隔5年进行一次固定样地调查,就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各类林业用地动态、森林资源、森林环境(包括生物多样性、湿地、土地荒漠化等)现状及其变化趋势,从而进一步为国家从宏观上确立林业在国民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做出正确判断。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数据为国家宏观决策以及制定林业发展战略,提供了科学的基础数据,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为调整林业发展方针和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林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和生态建设与保护的重要行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承担的主导任务不同。而林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查,既取决于国家管理体制的变革,特别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要求,同时也受制于国家对林业发展需求结构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林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要符合中国的林情。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林业继续提供日益增长的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同时更需要中国林业为建立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体系做出重要贡献。

3、为全国生态质量监测提供重要数据

在全国范围内,及时掌握生态质量,特别是土地利用覆盖、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等动态变化规律,是国家制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调整环境政策等的重要依据。鉴于森林资源清查每隔5年进行一次,同时所调查要素基本包括了反映生态质量及其变化的主要内容,与生态质量其他监测体系共同构成监测网络,因此,也决定了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在全国生态质量监测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性。

4、为编制国家和地言林业区划提供基础数据

林业既是一项公益事业也是一项基础产业。从林业自身特点来看,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与保护的需要,在宏观上解决森林资源配置问题,妥善安排公益林、商品林比例和配置。为此,必须以翔实、准确、可靠的土地利用结构、生态现状、森林资源基础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基础,而森林资源清查是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因此也决定了森林资源清查满足森林区划需要的基本目的之一。

5、为编制林业发展计划提供直接信息

林业计划是实施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和重要途径,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而在林业发展计划定制过程中,除了要充分考虑特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业的需求外,林业发展现状,森林资源分布、数量、变化趋势,以及相关的森林环境状况,土地退化类型、程度、分布,以及相关的林业发展社会经济条件,是编制和修订中长期林业发展计划的最直接和最充分的原始资料和信息来源。

6、为满足森林经营宏观管理-E供决策依据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是中国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重要途径。根据相关规程对森林进行分类区划界定、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由于森林资源清查所涉及的因子全面系统,既包括反映森林重要性的因素也包括生态脆弱性因子,因此,可为公益林、商品林区划界定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而森林资源清查中有关森林资源动态指标,更是宏观上把握森林资源消耗速度,制定国家和各省(区、市)大尺度森林采伐限额的直接依据。

7、对林业重点工程实施效果监测与评价

大工程带动大发展是当今中国林业发展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林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林业重点工程具有规模大、范围广、建设内容复杂、时间长等特征,工程进展及其实施效果监测与评价,是进一步完善工程管理和工程调整的重要依据。通过森林资源清查,不仅能够有助于掌握工程进展,更重要的是可能及时反映出工程实施所带来的生态、经济等效益。对工程质量、效果做出及时准确监测和评价,从而起到监督与规范工程的目的。

8、对森林经营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

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的核心。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任务来看,就是要依据特定时空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对森林产品及其环境服务功能的需要,采取更新、经营、保护和利用等林业活动。通过森林资源清查就能及时反映出所采取的森林经营措施是否有利于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是否有利于提高森林生产力、是否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是否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维持,从而为改善森林经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9、对影响与制约林业发展的因素综合评价

林业建设、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不仅仅依赖于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也受到特定时空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此同时,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持续经营,也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直接作用。因此,通过森林资源清查,就能够及时反映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所面临的社会经济变化,系统诊断和评价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所必须关注的社会经济因素,应对林业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从而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出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对于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现实和潜在能力,及其满足程度,为将林业发展纳入区域可持续发展框架提供基础信息。

综上所述,森林资源清查可以查清土地利用覆盖、立地与土壤、森林基本特征、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以及监测土地利用类型和森林资源动态变化关键因素,并通过绘制全国森林分布图,森林资源现状数据汇总、前后期的资源动态变化数据分析等,从而为生态保护、林业建设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提供基础信息。因此,加强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已成为当今各极政府和林业部门,以及森林经营单位,为实现现代森林经营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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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清查的任务

我国森林资源清查的任务和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2004年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来看,已经反映出这种变化。调查内容可以划分为以下5个方面:

森林资源清查土地利用与覆盖

包括的要素有土地类型、植被类型、湿地类型和土地退化4个方面,其任务是通过连续清查方式,及时查清和掌握土地利用类型动态变化、土地植被现状及其覆盖变化、湿地和土地退化类型及其退化程度。

森林资源清查立地与土壤

包括的内容涉及地形地貌、坡向坡位,以及相应的土壤类型和土层厚度等反映森林立地和土地生产力的因素。其任务在于从宏观上及时了解和掌握影响森林资源分布的地理、土壤条件及其分布特征。

森林资源清查森林特征

包括树种、龄组、森林结构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直接反映森林资源基本特征的因子。其任务是通过上述因子的连续清查,直接或间接查清森林资源树种、龄级等结构,生长量、枯损量等森林生长指标,以及森林面积和蓄积现状、样地所反映的森林管理归属等,结合历次清查数据,及时反映出上述因子的动态变化规律及其趋势。

森林资源清查森林功能

从森林经营主导功能和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服务功能角度,通过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森林功能的关键因子、森林健康状况、生物多样性等内容的连续清查,及时查清和了解公益林、商品林分布格局和变化,掌握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病虫害以及外来有害生物等受危害的主要类型及其程度、生物多样性保护效果及其面临的主要威胁。

森林资源清查其他因素

包括调查样地所处的流域、气候带,以及引起土地利用类型变化的影响因素等。任务是为进一步统计分析森林资源按照流域、气候带等现状及其动态变化规律提供基本信息,查清引起土地资源利用变化的社会、自然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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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清查的内涵

森林资源清查是为不断满足国家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过程中,对森林木质、非木质林产品和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需求结构变化,从森林资源自身增长、分布规律和特点出发,结合中国国情、林情和中国森林资源管理特点,采用抽样调查技术和以“3S”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以省(区、市)为控制总体,通过固定样地设置和定期实测的方法,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04)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林业局对不同省份具体时间安排,定期对森林资源调查所涉及的地类变化、森林面积、蓄积及其变化等一系列调查因子,采取相应的调查手段,准确、及时查清相关调查因子,在此基础上通过计算机进行统计和动态分析,对森林资源现状及其消长变化做出综合定价,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图件的过程。

森林资源清查是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面向21世纪森林资源清查的总体任务就是为实现可持续林业提供信息支持。从全球范围来看,各个国家的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不同程序地涉及到下列内容:土地利用类型、土地覆盖、土地衰退、立地类型、土壤类型、地形、权属、可及度、生物量、森林蓄积、其他林产品、生物多样性、森林健康状况、野生动物、人为活动和水文等项内容。按照调查对象的不同,其调查内容包括地况判读、森林植被分类(含土地利用分类)、林木(含植物)评价、树干量测、树冠量测、指示性植物调查、灾害调查、下层植被调查、年轮分析、土壤反应、叶面化学药物污染测定等项。国际上在进行森林资源清查过程中,由于内容的不断扩大,所用的评价指标和技术标准也在发生变化。传统的森林调查过程中以森林生长状况和立地因子为主,部分国家已经将森林健康、森林土壤和森林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指标纳入调查范围。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4类:

1、常规的森林生长状况和立土因子。如树种、年龄、密度、胸径、树高、蓄积量、郁闭度、立地条件等。并且采取分层调查进行,即林木层,分为乔木层(DBH≥5cm)、幼树和灌木层(DBH<5cm)、死木、树冠特征、枯枝落叶;林下植被,包括植被图物种名录、植物群落、生命力和物候学;土壤层,包括物理性状、化学特征。

2、森林健康状况。包括森林遭受酸沉降危害和与之有密切联系的病虫害两个方面。

3、林土壤状况。包括枯落物层的数量和化学性质(pH值、灰分含量、Corg含量、N含量、各种营养元素和有毒元素的含量等)、各层矿质土壤的化学性质(pH值、阳离子交换量和离子组成、石灰含量、Corg含量、N和P含量、水浸提液的阴离子组成等)等。

4、其他有关的补充性调查或研究。例如叶面积指数、光合作用能力、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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