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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2009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
一、开展管户清查。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认真执行提高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税率相关政策。对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行为加强监管,通过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偷逃消费税。
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管理。加强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核实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准确性。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对拒不提供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
七、加强企业计税收入管理。加强对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核实力度。着重对同一申报属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存在明显差异的纳税人进行分析排查,有重大问题的追溯到以往年度。
八、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九、加快非营利性组织认定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必须分开核算,并对其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政策。
十、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对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交易,要主动取得股东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加大企业所得税征收力度。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交易,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识别和防范非居民企业实施的滥用组织形式、滥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十一、加强境外上市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实施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
十二、加强反避税管理。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重点调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切实解决利用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等方式避税问题;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严查外方利用其境内子公司以高速公路收益权为抵押在我国贷款,再以贷款作为投入,获得高速公路收益权而没有体现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确保中国境内子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对跨境关联交易监控,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十三、加强资源税税基管理。各级国税局要将销售矿产资源纳税人的申报、购票信息提供给地税局;地税局要主动到国土、公安等管理部门获取资源开发许可、相关费用征收和火工耗品等信息,开展比对分析,核清计税依据,堵塞管理漏洞。
十四、加强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根据项目开发经营链条,将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供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二手地交易)、勘探、设计、开工(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绿化)、监理、售房、保有、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租赁等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开展分析比对,加强纳税评估或稽查。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结合所得税申报有关信息,重点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对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房地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将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互相通报,加强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继续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模式,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试点工作,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十五、加强重点工程税源监控。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掌握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立项、中标、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依法确认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的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国税局、地税局要互通信息、协调配合,根据工程项目采购的大宗材料物资,着重核查供货企业的发票开具和申报纳税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十六、开展医药零售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全面采集医保中心支付给各定点药店的医保费信息,与医药零售企业申报纳税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发现有逃税嫌疑的,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往年度。
十七、加强非居民提供劳务税收管理。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进行调查,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正确判定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十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对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进行调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追缴税款。
十九、加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检查。在抓好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综合评估自查和抽查情况,将存在一般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继续自查对象;将存在重大税收问题且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制定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应结合实际,选取当地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提取后挂账不交税款、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对自查和检查出来已核实的税款,抓紧组织入库。
二十、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征税款。
不需要,主管地税开具《免征契税证明》即可
想得太美好了。福利分房早取消了。如果你说的是团购形式的房子,你得看机遇了。
1.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月(季)度预缴,预缴在月(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年度汇算清缴,汇缴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
文件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2日
琼府办〔2022〕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发挥规划整体管控作用,统筹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突出严格保护耕地导向,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结合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禁擅自通过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增加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根据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以及耕地后备资源分布情况,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统筹划定耕地后备资源区边界,确保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严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审查把关,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对开发边界外各类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的线性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项目业主须在项目用地报批前对项目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调整补划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等条件。临时用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其中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条件,并按规定做好耕作层剥离利用和复垦验收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办法、评价标准。各市县应落实“亩产论英雄”,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
(三)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按照国家部署,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等为基数、底图,合理确定并带位置下达各市县耕地保护任务,对现有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优进劣出,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应划尽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四)明确耕地种植利用优先序。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稻谷、薯类、玉米等粮食生产和南繁作物育制种。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农光互补项目不得在带位置管理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和新增耕地上实施,鼓励在“三调”恢复属性等地类上实施。省农业农村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政策制度体系,及时调整不符合严格管控“非粮化”要求的农业扶持政策,依法、有序、科学指导各市县开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
(五)科学实施耕地“进出平衡”。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由各市县政府负责编制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进出平衡”拟恢复耕地的数量,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群众意愿、种植作物市场状况等,在做好调查摸底、充分论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提出,不搞“一刀切”。已经发生“非粮化”的耕地(主要是指“三调”恢复属性地类)特别是已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总体方案,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稳妥、有序引导种植结构调整并恢复为耕地,其中现状属于病死、低效槟榔等林果业的以及在2021年9月1日后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槟榔等林果业的要优先纳入方案,加快实施。
(六)推动撂荒地复垦复种。各市县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撂荒耕地整治,对具备耕种条件的,立即组织复耕复种;对暂时不具备耕种条件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分期分批推进复耕复种。积极通过引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及不实补充耕地整改等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复耕。积极探索市场化方式推动撂荒土地复垦复种,对因土地流转不畅导致撂荒的耕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及托管方式引导土地流转,并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全程托管、主要生产环节托管等方式加强撂荒耕地种植管理。
三、确保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
(七)推动集中连片造大田。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加快开展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等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调查,科学编制补充耕地“十四五”规划,统筹安排全省各市县补充耕地任务。各市县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主体责任,按照“集中连片、设施配套”要求,推动集中连片造大田,要主动谋划、加快实施一批补充耕地项目,要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并把新增耕地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重要内容同步实施。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方案,统筹利用多种方式在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大的市县实施补充耕地重大项目;要积极探索市场化方式实施集中连片造大田,拓宽补充耕地来源,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支持农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自身土地资源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以上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并按有关规定获得收益。社会资本参与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以指标分成作为社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社会投资方不得干预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安排。
(八)完善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机制,健全全省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市场,确保补充耕地指标优先保障海南自贸港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建立补充耕地任务落实情况与指标使用挂钩机制,采取指标奖励、指标扣减的方式对市县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压实市县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对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缺口,按规定争取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相关市县要切实履行责任担当,确保2022年底前完成补充耕地承诺未兑现指标兑现,逾期未完成的,暂停相应市县除重大基础设施、民生等项目外的农转用审批。
(九)强化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各市县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制定本行政区域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等要求,压实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村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管护责任。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时限一般不少于3年,项目管护结束后土地按规定交由村级、农场或土地承包经营者按要求种植使用,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情况产生。土地出让收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可按规定用于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后期管护资金可纳入项目总预算进行安排。
四、加强动态监测和执法监督
(十)加强耕地动态监测预警。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依托“机器管规划”平台和“田长制”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及种粮情况动态监测评价机制和耕地卫片监督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全省耕地流向情况动态监测,对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新增耕地项目进行重点监测,分析研判耕地流向趋势,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及时预警,切实加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各市县政府要做好蔬菜基地和高标准农田项目种植情况的日常监测,按要求做好种植管理,省农业农村厅一并做好工作督促和指导。
(十一)严查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各市县政府要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闭环管理的执法监督机制,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分步分类处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要对2021年9月1日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严肃查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耕地保护督察中发现的先行用地、未批先建、违法违规占耕地绿化造林和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等各类问题整改,确保按时整改到位。要进一步推动完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基层耕地保护执法“人员少、专业弱、流动性大、装备差”等问题,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耕地保护“党政同责”
(十二)切实履行耕地保护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从“国之大者”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落实耕地保护资金和工作力量,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市县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田长制”,实行市县、乡镇、村三级田长和网格员以及农垦系统联动全覆盖,强化落实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
(十三)严格耕地保护考核监督。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依照有关规定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与市县绩效评价挂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市县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刚性指标考核、“一票否决”和“终身追责”,发挥好考核问责指挥棒作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要结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规定,通过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等形式,加大对市县各级党委、政府日常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情况的督导检查,相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作为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点内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强耕地保护监督执法执纪,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十四)完善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在安排年度转移支付时,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纳入分配因素。各市县要积极统筹土地出让收入支持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强化粮食种植导向和激励约束机制,对不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取消相关扶持措施,导致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治理。结合实际适时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省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按规定给予倾斜支持。
本文件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文件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165号
【发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0-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国税发〔200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