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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争议

工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就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项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

工资争议基本信息

工资争议处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作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 [1995]150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1995]2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199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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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争议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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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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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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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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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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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工资争议——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申诉方:严某等26人,某棉纺厂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棉纺厂,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1992年10月棉纺厂招收了26名女工。在3个月试用期后,工厂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发给这26名女工的工资。1993年2月底,26名女工在正式成为该厂职工后,厂均未发给工资,只是每人发了60元生活费。为此,26名女工找到厂长交涉,厂方说要研究一下。结果是厂长去了境外,其他管理人员作不了主。女工们无奈只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公正裁决,补发全部拖欠工资,并保证以后按月发工资。

某棉纺厂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1991年开业,1992年扩大了生产规模,同时招收了26名女工。在签定用工协议时,棉纺厂提出试用3个月,每月工资 12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80—240元。然而在试用期的3个月,工厂以这些女工应当交纳保证金为由,没有发给工资。在女工成为正式工后,工厂仍未发给工资,只给了每人60元生活费。其理由是企业近来没有资金,由于订单接得不多,流动资金都购买了原料了,等过一段时间再补发。

[处理结果]

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棉纺厂在1993年3月1日将拖欠26名女工工资发给其本人。

(2)棉纺厂向每位女工赔偿拖欠工资损失费250元。

(3)棉纺厂保证每月10日向职工发放工资。

(4)仲裁费60元由棉纺厂承担。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严肃处理,以使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有所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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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争议工资争议内容

1.工资偏低引起的争议

一些劳动者所得工资与从事同种工作、工龄相同、业务水平相当的人之间存在工资差距而产生争议。

2.工资升级引起的争议

一些员工认为在工资升级时受到不公平待遇而产生争议。

3.工资拖欠引起的争议

有的企业拖欠、克扣员工的工资,引发员工的不满,这类争议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中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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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争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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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争议文献

工资拖欠争议能否适用2年时效 工资拖欠争议能否适用2年时效

工资拖欠争议能否适用2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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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工资拖欠争议能否适用2年时效——案例宋某于2002年1月18日到北京新亚世纪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代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2年1月18日至2004年1月17日。2002年4月,新亚公司称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延迟发放工资。2002...

阴极保护争议说明 阴极保护争议说明

阴极保护争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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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极保护观点说明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95-2013,规程中 3.0.2 条写明新建管道 应采用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的腐蚀控制系统,在规范条文说明中 3.0.2 因为管道腐蚀与施工 质量、材料、环境、防腐层破损等有直接关系,而与管道压力、管径大小无关,因此本次修 订取消了管径、 压力的限制,正常情况下,所有新建埋地钢质管道都应采用阴极保护。 同时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95-2003中 3.0.2 条新建的高压、次高压、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100mm 的中压管道和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200mm 的低压管道必须采 用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的腐蚀控制系统。管道运行期间阴极保护不应间断。进一步说明 CJJ95-2013规程中新建管道应采用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的腐蚀控制系统。对于 6.2.3 中采用 阴极保护的管道应设置电绝缘装置, 电绝缘装置包括绝

工伤保险争议工伤保险争议的分类

1.按照工伤保险争议性质来分。工伤保险关系因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和管理从属的工伤保险关系。前者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后者如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关系、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关系。因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伤保险关系产生的争议,分别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

2.按照工伤保险争议涉及的内容来分。工伤保险争议分为:关于工伤认定而引起的争议;关于工伤待遇核定、给付而引起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而引发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费征收而引发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违法行为查处而引发的争议等等。

3.按照产生工伤保险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分。工伤保险争议可以分为:国内工伤保险争议和涉外工伤保险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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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

按照2007年12月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2001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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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争议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方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伤保险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的方法有以下四种:

1、协商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是否构成工伤,以及工伤待遇如何结付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谈判、磋商,从而达成共识解决争议。协商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一般都能自动履行。

2、调解

一般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规劝说服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自然协商,达成协议,从而使工伤保险争议得以解决的方式。调解有利于双方对协议的履行,但是,调解不是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必经程序,当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时,他们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

是由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争议,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判断,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对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但我国对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因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

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工伤保险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诉讼是工伤保险争议得以解决的最终的最有效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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