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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储量司二0一一年第一批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出让矿业权评估项目结果的公告
土地矿产
国土资源部
2011-5-30
2011年5月27日,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在部油气中心107会议室(国土资源报社1楼)举办了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现场会。部监察局、法规司、开发司到会监督,一矿业权评估机构观摩摇号全过程。
为保证公平、公正,在现场首先将报名合格的评估机构随机排序,然后进行计算机摇号,现将摇号的结果予以公告。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矿业权性质
中选机构序号
中选机构名称
201101
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维矿井
采矿权
3
湖北永德盛业资源
评估有限公司
201102
四川省古蔺县川南煤田古叙
矿区大村井田煤炭
探矿权
10
北京岳海鑫源矿业
咨询有限公司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征地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劳动和社会保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国土资源部
-1- 附件: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加快实 施人才强测战略,建设高素质的测绘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测绘局党组 《关于加强测绘“十一五”人才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根据提高核心技术水平、增 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着力培养高 层次的科技人才,为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 支撑。 第三条 到“十二五”末期,选拔、培养和引进 20名左右 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领军人才,并力争有 2至 3人达 到国内一流科学家的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开拓创新、 结构合理、优势明显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逐步形成以青年学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息化总体框架[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化总体框架》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08〕133 号 国土资源网 (2008 年 11月 17日 14: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信息化总体框架》已经第 26 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附件:《国土资源信息化总体框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8 年 9月 18日 国土资源信息化总体框架 目 录 一、背景情况 二、基本定位 三、目标原则 (一 )建设目标 (二 )建设原则 四、业务架构 (一 )土地管理 (二 )矿产资源管理 (三 )地质环境管理 (四 )土地督察 (五 )执法监察 (六 )综合事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4:35
2008年9月4日国土资发〔2008〕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二)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三)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
(四)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后续勘查设计。采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等。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五、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4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六、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报送材料不真实者,应取消其当次参加公开选择的资格和结果,或终止已委托的评估,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八、被选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评估报告。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委托合同书、公告及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验收和备案。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评估报告按合同书约定支付评估费后,双方即完成评估合同的履行。
十一、出让矿业权时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评估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研究制定本辖区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付费标准。评估付费标准的测算应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考虑评估对象的基本需要工时、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项目的复杂程度及责任和风险。评估付费标准不应与评估结果的数值联动,也不能引导压价竞争。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矿业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捆绑“打包”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项目。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进入本辖区从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做出非针对具体评估项目需要的限制,不应设置增加评估机构工作成本的程序,选择评估机构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格式(略)。
引言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1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文)的有关规定,为便于各矿业权评估机构,为受聘的矿业权评估师办理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注册
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2.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申请书;
3.矿业权评估师与矿业权评估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4.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非国家公务员证明材料;
5.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联系信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及传真号码)。
二、再次注册
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的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矿业权评估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时,除了满足本公告“一”中“2、3”的要求外,还应提交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矿业权评估师参加有关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
矿业权评估师变换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变换后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除了满足本公告“一”中“1、2、3”的要求外,还应提交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矿业权评估师与原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解聘证明和参加有关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的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申请书,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填交;
2.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与申请书涉及到的人员相符;
3.聘用合同中须有矿业权评估师只受聘于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承诺。
五、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申请书向国土资源部索取。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开征集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建议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开征集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建议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6号)
每个后评估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开展后评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
二、后评估的必要性,认为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三、对该项目后评估内容和方式的具体建议等。
请于12月10日前将后评估项目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送我部(政策法规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邮政编码:100812传真:010-66558543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