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1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文)的有关规定,为便于各矿业权评估机构,为受聘的矿业权评估师办理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注册
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2.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申请书;
3.矿业权评估师与矿业权评估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4.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非国家公务员证明材料;
5.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联系信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及传真号码)。
二、再次注册
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的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矿业权评估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时,除了满足本公告“一”中“2、3”的要求外,还应提交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矿业权评估师参加有关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
矿业权评估师变换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变换后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除了满足本公告“一”中“1、2、3”的要求外,还应提交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矿业权评估师与原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解聘证明和参加有关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的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申请书,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填交;
2.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与申请书涉及到的人员相符;
3.聘用合同中须有矿业权评估师只受聘于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承诺。
五、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申请书向国土资源部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