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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2003-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地调局:
当前,已进入汛期,一些地方由于强降暴雨,诱发滑坡和泥石流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做好今年(2003年)汛期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 加强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报和落实工作
加强年度防灾预案的编报和落实工作是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环节。已编制2003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要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转实施;没有编制完防灾预案的,务必于5月15日前,完成2003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转防灾预案后,要狠抓落实工作,真正把防灾预案落到实处。
二、 做好险情巡查和预测预报工作
部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是否成立,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是否落实,群测群防网络是否健全,监测责任制是否到位,明白卡是否发放到群众手中。
各厅(局)要在5月底以前将列入省级防灾预案的主要地质灾害点巡查一遍,巡查重点是主要灾害点是否进行了监测,是否明确了监测责任人,是否有活动的迹象,是否制定了预测预报方式和防灾避灾措施。对进入防灾预案的致灾隐患点、危险点,要在切实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将可能产生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巡查情况请及时报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各灾害点的监测资料、当地气象预报资料,尤其是近期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协作即将推出的地质灾害天气预报资料,做好临灾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三、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防治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 加强地质灾害速报工作
一旦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各厅(局)必须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上报国土资源部(分别传部环境司和部值班室各一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应急处理。通过我们行之有效而迅速反应的工作,使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各厅(局)也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速报统计工作。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专业预防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应急转移和避灾安居相结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相结合,准确把握...
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1、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2、支撑与坡面防护:支撑是指对悬于上方、可能拉断...
最大限度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预警预报,及时转移受威胁群众,认真做好排险防治工作,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发电[2004]1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各司其职,认真落实防治地质灾害各项措施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区(点),积极指导该地区(点)人民群众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同时要利用检查、巡查、调查等时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防灾责任人、群众义务监测员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进行识灾、报灾、避灾等相关知识培训,努力提高群防群测体系的防灾水平。
县煤炭、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对矿山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要督促该矿山企业进行治理;矿山企业法人代表是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人,要积极组织力量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测,对危险性大、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避免人员伤亡。
县交通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已建和在建公路沿线的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
县计划、公安、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安排、资金筹措、灾民搬迁、气象预报、河水情况通报、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县建设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相关建设项目的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认真落实防灾工程措施,在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施工前,应对工程可能引起的危害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
各企事业单位、工矿、机关、学校等应对各在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进行防灾部署,落实防灾措施,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一旦发生险情应及时组织力量,筹集资金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各级各有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在汛期必须设立地质灾害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完善值班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增强突发地质灾害时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依法严肃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因工作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也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建城〔2015〕33号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汛期档案安全保管的紧急通知》(建档〔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汛期档案安全工作,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0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汛期湖库和干流、支流局部水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95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排查隐患,明确措施,积极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杜绝有毒有害、危险废物泄漏污染水体,确保汛期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将防范重大水污染事故作为当前的重点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在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今年汛期情况,明确重点水环境保护对象,制定并实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二、要组织对辖区重点河流水质水情、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污染源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敏感和污染事故多发的流域区域污染隐患,进行一次专项排查。重点检查曾经发生过污染事故的污染企业,造纸、制革、印染、酿造、制药、化工等重污染行业集中地区,以及环境敏感河流。对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要求,逐一检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三、严格落实河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旬报和公示制度,并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环境监理、监测和监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今年8月到9月,对跨界河流控制断面、集中水源地监测断面、城市排污控制断面、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水质水情,每月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向省环保局污控处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反馈。
四、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及时做好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建立上下游污染联防和通报机制,主动配合水利部门,在闸坝调度中,统筹考虑水质水量情况,力争主要泄水闸坝汛前小流量放水,防止因闸坝污水突然下泄造成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各市、扩权县环保部门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上报省局。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