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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2003年)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仍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截至3月23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5起,死亡619人(其中煤矿事故11起,死亡261人;道路交通事故15起,死亡226人),分别比去年(2002年)同期上升14%和23%.其中,1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4人;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死亡33人;2月24日,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9人;3月22日,山西省吕粱地区孝义市孟南庄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死亡53人,19人下落不明。上述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了一系列重要批示。为了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坚决扭转重大事故接连发生的状况,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和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要将煤矿、交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和整治。一是煤矿生产安会,要重点检查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严”的落实情况,以及小煤矿关闭整顿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一通三防”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户整顿,对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能恢复生产;对该关未关或明停暗开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二是交通运输安全,要重点检查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运输企业、客运站点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堵塞长途客车安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对客运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和驾驶员疲劳驾驶、带病车辆上路、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规违章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通道是否畅通,设施是否齐全等情况。特别是“五一”节黄金周之前,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为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一切火灾事故隐患。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场所,必须停业整顿,限期治理。另外,还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搞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事故。加强中个学生春游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伤亡事故。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在“五一”黄金周之前完成安全生产大检查,6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级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宙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坚决解决“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时刻放在心上,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对重大问题要亲自动手抓,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彻底排除,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真正做到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四、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凡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要加大对县乡领导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把落实县乡领导责任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点来抓。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和严惩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3月26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 2011年××月××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县迎宾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县政府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钟旭辉出席会议并讲话。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各乡(镇、尝管委会)分管领导和部分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 全,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 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 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要求深刻汲取 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 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 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坚决遏制 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 9万吨 /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加快关闭 9万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是建筑业企业永恒的课题。现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希望进一步引起建筑企业的高度重视。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水明发(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有关部直属单位(自发):
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3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水利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事故查处等方面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巩固百日督查成果,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 12号)要求,围绕当前和第四季度工作特点,以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等为重点,组织力量深入水利基层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推进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排查治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控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巩固今年(2008年)开展的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成果,梳理分类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抓紧落实隐患整改。对因资金、技术等原因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采取相关措施,制订应急预案,确保隐患处于可控状态。
三、狠抓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各单位要以病险水库和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库为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加大除险加固力度,严防溃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故。要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开展事故转移避险和救援演练,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
水库、水电站要严格按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运行,严禁超标准蓄水。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安排施工和除险加固期间水库调度运用方案运行,除险加固项目完成后未经验收一律不得投入运行。属于三类坝的水库要严格控制运用,有高危以上险情的震损水库必须坚决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小型水库要逐一落实安全责任、管护措施、看护人员、养护经费、日常巡查和应急预案。
四、强化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强化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小水电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严格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入水利工程和小水电建设市场;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要以预防高处坠落、围堰垮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为重点,对围堰、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杜绝违章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江河堤防和涵闸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江河堤防和涵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堤防、涵闸管护责任制,落实值班和巡视检查制度,加强日常巡堤查险,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闸门、启闭设备和电气线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溃堤决口。要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加大河道采砂监管力度,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例行巡查、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治理乱采滥挖,确保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十四日2100433B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意见要求,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在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方面,意见提出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意见强调,要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
意见还就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